一:公司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李四作为监事,不能再担任总会计师,否则无法履行对财务的监督。
2、修改公司章程应由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张三不能独立修改。3、公司董事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不得为公司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张三利用职权为女儿提供担保时违法的,如果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担保,根据数额还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求公司法案例题及答案,急!!!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在没有完成工商登记之前,即以公司名义向其他企业进行股份销售。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如果剩下的3个发起人的话应该达不到条件。
4、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其只有三分之一,所以创立大会的决议也是不合法的。
2.本案5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虽然曾因投资失误和经营管理不善破产,但自药厂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经逾三年,所以谢某可任执行董事。周某作为公务员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而林某个人负有20万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故不能担任总经理。
三:求一公司法案例答案
萨洛蒙诉绩洛蒙有限公司案被很多学者称为“不幸的、后患无穷的”判例。
请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有限公司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的德国,最早的有限公司立法是德国的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该案发生在1893年,其适用的法律蓝本的主体应当是经重大修改后的英国《1862年公司法》中关于封闭式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与英国现行公司法(由1948年公司法为主体构成,包括《1948年公司法》;《1967年公司法》第一、三部分;《1972年苏格兰公司法》(浮动担保和受让人);《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第九节;《1976年股票交易法)》(买卖成交);《1980年公司法》和《1981年公司法》)差别很大。
2.“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直到滥19世纪末才滥觞于美国。本案发生的时候该制度并非如同今日般完善,尚处探索之中。衡平法法院的判决无疑承认了公司的面纱。
3.本案系形式上的有限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4.我们现行公司法的很多精神源于20世纪中期之后西方后现代哲学的推动。
5.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构成被遵循的先例之判例主要指判例背后的内在价值和基本精神。在英国法院有一种权利,即在先例不符合公平正义时修改先例。本案在当代一人公司和公司形骸化的案件判决中已不再援引。
6.赵旭东先生的《公司法》中P64页的该案例之教学作用主要用于说明公司的法律特征,而不是用于说明公司的人格否认。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具体的案例应当还原到其存在的历史时期。在英国也并非所有判例都对当下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在当时的意义在于对有限责任的强调。
四:公司法案例分析练习 10分
有五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 募集设立时,发起人不得少于2人,本案例中只有国有企业一家股东。
2 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本例中只有30%。
3 股本募足后应当在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本例中是40天。
4 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5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而不是股东会聘任。
五:公司法 案例分析 求答案!!! 30分
1,不成立。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而乙在一个月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变更股权、变更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
六: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罚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重心在于第(1)问,而第(1)问又是一个找错的命题。关于其解题思路,前面已多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法理详解]
(1)答案部分已经有较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展开论述。考生可自己参考《公司法》第74~83、92、131、136条等规定。
(2)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松司法》第97条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公司法》 案例分析
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
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详见第二十三条释义。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确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依法设立
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符合上述条款对于有限公司
(3)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的,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的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转让。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于人合性考虑,乙方股份转让采用自由原则,允许自由转让,不设任何限制。
八:公司法的题目
没想到太好的办法,如果两个人目标一致,完全可以合作开一个公司,可以是合伙,也可以有限公司,如果不锭致,可以考虑各自成立一个公司,自己占股比比如70%,然后在对方公司占股比比如30%,这样,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降到三万,还可以首期出资20%,余款两年缴足就行了,这样实际上每个人只用6000块出资满足公司设立条件,留点流动资金
九:公司法案例分析题
1公司成立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并由公司盖章。
2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公司如果设立董事会,才有董事长。
4董事、监事是由职工代表来担任的。
5公司章程的规定和修改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来行使的职权。
6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虽说 李四的担任的职位不符合规定,但是,张三没有权利解聘,并且自己担任。(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聘任和解聘监事是股东会的职权、聘任和解聘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
8不能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我只找到这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