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三十九条,只针对这条的理解和看法求答案!

房子是由夫妻中的任一方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置,并支付了首付款,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

由于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还贷部分,无论是由一方还是双方共同偿还,都将被认定为是从夫妻共同财紶中支付,过去的理解是该部分属于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颠覆了上述看法,不再将该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即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也可以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时,则法院可判决房子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剩余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的债务。由产权登记人向另一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的增值部分房款。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新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的

请注意: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追回该房屋,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没有理由“追回”;与善意第三人的这一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经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

1,证明第三人非善意(未一定注意的过失,故意)

2,另选一条路,要求出售方赔偿。

另外想想,为什么会发生这类事情呢?!1,夫妻相互信任,感情和睦,不会做那些事;2,没有信任,感情也不好,那防不胜防啊;3,不过这个日子了,那离婚哇,然后帐慢慢算清楚;4,更重要的问题是,要继续过这个日子啊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两点疑惑 30分

1、按照条款本意解释,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彩礼,当然是全部返还。不过,结合实际情况,也可能存在接受彩礼给付方产生其他支出,需要扣减返还彩礼的部分。

2、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对是否返还彩礼不产生影响。该解释只规定了双方办理的结婚登记,条款(2)是由于双方未共同生活,条款(3)就自然没有了共同生活这一限制条件。未共同生活的符合条款(2),共同生活,后离婚的,自然符合条款(3)。这是一种当然解释。

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的问题还问到因葡萄胎能强制离婚吗,答案是:不能。

六: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是如何去区分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即有夫妻之名(登记),但无夫妻之实(未共同生活)。

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依前款不能达成协议的是指哪些款项

第十条完整内容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什么意思啊

【引用自壹壹〇(涉及到敏感字眼,只好采取这种办法)法律咨询网】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针对这一条,有人认为,此规定会导致离婚案件增多,合理不合情,甚至有人认为女方权益被挤压。其实不然。

第一,适用此条条件严格。首先是一方婚前个人出资首付款,此外婚后不动产要求是办理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下,提请大家注意,在这里,将房产证办理至首付款支付方下时,另一方其实和首付款支付方之间有一次协商的机会。

第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也就是说即使是归首付方,接下来的银行贷款很明确是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损失,权利和义务很对等。

第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立法者措辞很谨慎,使用了“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和“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的表述,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其目的就是防止民众认识上的误区。

第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取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不动产的自由流通,促进不动产在市场中的经济价值,征求意见稿正是秉承和发展了这一理念。

第五,从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来看,立法者并未完全排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针对以上情况,下面举一例论证之。张三(男)和李四(女)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张三2007年5月个人出资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张三名下。设房屋总价值100万,张三个人支付首付款30万,自购房唬登记结婚期间偿还银行贷款10万,经评估结婚时张三名下的房屋已升值10万。设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0年5月离婚,经查双方婚后同偿还一年银行贷款共计5万,经评估此时房屋价值已升值至150万。我们说,即使法院判决认定房屋为张三个人财产,但与此同时也会考虑向李四给予合理补偿的问题。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以及李四对上述房屋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取得的贡献等等。

通过上述的简要分析,我想这样的规定是很合理的,充分体现了谁付出,谁获益原则,所以,民众大可不必过于担心离婚案件骤增、女性权益得不到合理保护,要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作者简介】

董玉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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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是不是文字游戏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该条看上去很美,也很顺理成章,其实,只要略动心思,该条规定就是文字游戏而已。第一、无论是按照继承法(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是其他法律的规定,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都是不受限制的,除非构成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之情形,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一般理解的法定义务包括:一是抚养(抚养、赡养)他人的义务,二是无法履行欠债还清的债务。第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何时分割遗产,没有法律规定期限,一直不分割都是可以的,遗产被使用、被消费只要继承人之间无异议,由谁使用、由谁消费都可以。第三、继承人只要在财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即可,不需要提前声明,也不需要在此之前作出任何表示,该放弃只要其他继承人认可既可以,该放弃既可以是书面表示,也可以是口头表示。第四、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有权对该财产进行任何处置,不需要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或者许可,也就是说,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干涉继承人处分分割后的遗产。第五、为了规避该规定,有些人会不会动这样的脑筋:第一种方法是这样来处分遗产:第一步是夫或妻作为继承人,不继承遗产,而是放弃继承权,由其他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为了怕别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再把遗产赠与给自己,可以通过订立虚假合同,比如说是借款合同,约定好要继承遗产的数额等等;第二步是其他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再把自己继承的遗产赠与给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经过这么一倒手,就把还想分遗产的另一方,给晾到一边去啦。第二种方法是不分割遗产,实际上,每个人都是按照应当分割遗产的情形,使用、消费遗产,不进行名义上的分割,作为想来分割遗产的另一方,也是无计可施。第六、在我们的观念里,有一句话叫做肉烂在锅里,离了婚之后夫与妻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比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更近,与其让外人来把遗产分走,还不如让给自己的其他继承人,不是吗。看完上述的谬论,你是可以认可我们的观点,只做文字游戏的规定,对于实质问题的解决,是没有意义的。

十:再询高手:婚姻法第十条三款指那些?

第十条 有下鸡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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