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典型案例

一:公司法案例分析

一、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

35%o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www.gsrtvu.edu.cn/...-1.doc

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均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就丧失了财产所有权,而取得股权。股东个人无直接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也不得抽回出资。只有当公司终止时,股东才有可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因此,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超出其投资数额而以其他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张某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债权人。

(2)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财产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然后,就剩余部分财产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www.jxtvu.com.cn/...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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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们对"多层股权"合理性有多种解读

股权作为一项有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聚集了当今社会相当一部分的财富,股权分割也逐渐成为婚姻家事案件众多财产分割的主力军,股权分割往往具有价值大、结构复杂、涉及多门法律等特点,值得婚姻家事律师斟酌研究。当下相当一部分的高净值人士为了公司发展、风险规避等原因,往往搭建结构复杂的股权架构,但是一旦这些人面临婚姻纠纷时,所面临的股权分割则更为复杂多变,在笔者近年代理的股权分割案件中,有个涉及多层股权架构中实际控制人股权分割的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参与人:中伦贾明军律师团队:吴卫义律师、高洁律师

一、主要法律问题

1、股权作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性质的认定;

2、夫妻一方单方转让名下股权对另一方夫妻财产权益空间的损害;

3、特殊股权架构下的实际控制人拆分股权架构规避婚姻风险的利弊。

二、项目概况

谈判结案

三、案件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2年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迅速相识,后相恋,男方较为年长,女方则刚刚大学毕业,恋爱初期感情较好,双方于2012年底登记结婚,举行婚礼,2013年初双方共同生育一子。男方经济实力较好,对女方百依百顺,两人结婚初始感情空间颇好,直到女方在2012年认为男方与婚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时无法腾达接受,虽经过男方多次承认错误并表态,女方态度所有缓和,但两人感情已经出现裂痕,男、女双方祖籍同在福州,男方自己开办的公司在上海,女方结婚之后没有工作,带着孩子在上海、福州两边居住,从2012年起两人便处于断断续续的分居状态,在2014、2015年女方又认为男方与多名婚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女方至此对男方彻底失望,向男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

三:举出你身边或你所知道的 因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例子,有什么教训?

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

国有企业:

一、自国资委2003年3月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涉案金额之大,涉案范围之广,令人震惊。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

中小企业:

(一)、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堪忧,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诉极为普遍。221家企业中有198家近三年发生过法律诉讼,174家企业发生债务拖欠,得到足额赔偿的企业仅33家。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风险。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困扰,给企业经营带来釜底抽薪的损失。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与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221家企业中已经制定有工作计划的企业仅35家,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仅29家,有司法证据制度的企业仅57家,有工业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仅38家,2/3以上的企业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

(三)、企业法律培训存在空白与缺失。近三年来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仅40家,占有效问卷企业的18.1%;从未做一般培训的企业有48家,占21.7%。而专业法律培训情况更差。经常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仅30家,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有66家。

(四)、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不合规性成为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如在与外商合资或项目合作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的企业有159家,不做或很少做商标审查企业的有132家,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的有88家,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的企业有154家。上述不合规性直接引发商标、专利、抵押无效、土地转让纠纷的高发案率。

(五)、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仍缺少法定程序。律师、法律顾问有重要地位并参与决策的企业仅56家,在投资和担保合同签署的程序方面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集体讨论的有108家,即所调查的企业中近一半企业在关于投资和担保这样重大问题上仍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一人决定。

(六)、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与国际惯例有极大差距。所调查企业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48家,而在企业法律事务方面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48家,法律事务开支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13家。按国际惯例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1%。虽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完全按国际惯例衡量,但目前大多数小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甚至连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都不到,确实可以反映出这些企业对于法律事务的忽视或轻视。

典型案例:

2006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上海社保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件。上海福禧投资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违法手段获取了上海社保中心的数十亿社保资金,又通过不正常手段收购上海路桥发展公司99.35%的股权,获得沪杭高速上海段30年的收费经营权。此后在短短的4年零4个月的时间里,福禧投资从10亿元注册资本,创造了总资产达136.22亿元、净资产高达53.13亿元的财富增值神话,一个资本帝国迅速崛起。然而这个帝国根本就是建立在海滩上的沙雕,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始终是悬在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危机时,福禧帝国顷刻灰飞烟灭。

此外,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诉台湾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一案,历时四年......余下全文>>

四:股票增值权的经典案例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A公司)于2009年底决定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实行股权激励方案。H公司创建于2000年,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经过10年的发展,2009年底税前利润为800万元,净资产为2000万元,,预计每股净资产年增长率为100%。为实现公司长期战略规划,充分激励人才,并为以后创业板上市留好接口。公司董事会决定接受建议,采用股权激励五步法,自2010年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采用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首先根据该公司的生命周期阶段和人才激励特点,选定股权激励模式。(一)股:根据公司的十年积累,公司虽然注册资本小,但是公司净资产已经达到2000万元,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时候,根据该方法,第一步确定股份面值为0.1元,则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00万股,每股净资产2元,针对公司发展阶段,采用五步法里面的增值激励方式,即股份期权模式。  (二)人:包括外部资源、高层管理人员在内的6人核心层加上10个中层人员被授予股份期权。(三)价:初始授予股价按照2009年度每股净资产确定初始授予价格,但股价增长模式不采用净资产方式,采用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中的股价确定原则。(四)量:根据五步法,该公司设计股权激励,拿出总股本的20%,即200万股授予。(五)时:采取循环激励,即每年授予100万股的方式;每年的100万股,再分两年行权。行权比例6:4。 根据五步连贯股权激励法初步设计了股权激励方案,减少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短视行为。该方案由于分两年来授予,分步行权,只能执行其中的一部分,高层管理人员只有在增加股东财富的前题下才可同时获得收益,从而与股东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这种剩余索取权驱动高层管理人员不断努力提高公司业绩,最终达到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双赢的局面。稳定并吸引优秀人才。该方案通过每年循环授予的方式,一方面激励公司现有高层管理人员勤勉工作,另一方面也可吸引外来优秀人才加盟。通过循环授予,该方案成功解决了其他企业由于一次性授予而不能给后进的高层管理人员以激励的局限性。采用五步法后,该方案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以净资产确定初始价格,而非一直按照净资产价格确定每年股价,从而更好体现了激励成长性的特点。

五:企业并购在中国失败和成功的例子?

数据编号:EE-C02130032887 中国产权交易所网

中国最新的一次国际化并购发生在非洲。9月初,因为利比亚政府反对,中国石油(601857)不得不放弃以4.6亿美元收购以利比亚业务为主的加拿大Verenex能源公司。

然而,这只是中国海外并购失败的冰山一角。事实上,从2004年4月26日TCL通讯宣布收购阿尔卡特手机后,中国大企业的海外并购案例就如潮水般涌出。

中国企业无论是怀着难以控制的膨胀情绪,还是很多企业家本着一心想在世界证明中国企业实力的内心冲动,但展现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事实却是国际化道路并不平坦,就如同一个刚成年的孩子,父母允许他走更远的路,但当独自走进森林时,发现森林并不是他之前想像的那么有趣。

在走出去的路途上,无论“中铝与力拓收购交易失败案”、“上汽5亿美元完败双龙”,还是“中海油出资130亿美元收购优尼科被否”,这些经典案例都在向中国企业诉说着外面的世界除了精彩还有为利益的伪善、无原因的毁约及无法逾越又若隐若现的国家利益。同时这些失败的案例也折射出一心想做大做强的中国企业一方面需要摒弃收购前的“金钱万能”的资本自傲论,另一方面需要审慎对待收购后的管理文化融合。国际并购之路上,有时是笔生意,有时体现的是交易,这就要看谁更有控制局面的能力与筹码。

“金钱不是万能的”

能源似乎是中国近年来海外并购的最重要领域,这个领域中国企业的豪举令世界都大吃一惊,而出手阔绰者皆为几大央企。

成功与失败、鲜花与泪水都集中在这个领域。

2009年,中石化成功收购英国Addax公司境外股票;中石油斥巨资购买澳大利亚液化天然气;据悉,中海油也与中国石油拟联合竞购西班牙石油公司旗下阿根廷子公司YPF。一系列事实表明,在这个全球金融危机之年,2009年俨然成了中国石油企业的海外收购年。

而早先的成功案例则更多,2007年12月12日,以中国国家电网为首的财团以约296亿元人民币赢得了菲律宾电网未来25年的经营权。2007年,中国移动成功收购了米雷康姆公司持有的巴基斯坦巴科泰尔公司股权。2007年5月,中投斥资约30亿美元以29.605美元/股的价格购买了黑石近10%的股票。

然而,在近日大连举行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却泼了盆冷水,他说,国有企业应该对海外并购持谨慎态度,避免在未来的战略收购中出现决策失误。

今年上半年约有150家国有企业已经在国内外寻求并购机会,李荣融却建议这些企业未来保持谨慎,因为任何海外并购的最终目的都是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李荣融还称,如果不能实现这一目的,任何并购都是不妥当的。

中国能源企业近几年的行动已经令人眼花缭乱,然而遇到的阻力也显然越来越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当地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的担心。

例如9月初,收购拥有利比亚油田的加拿大Verenex能源公司时,该公司在给中石油的回应中称,他们面临巨大压力,不得不考虑按照利比亚政府的意愿,将公司折价出售给该国一家当地的投资基金。

“中石油、中石化最大的失误可能是目标暴露得太早,而且方式过于直白。当中石油表明要收购利比亚、安哥拉的石油资产时,一下子把收购价拍了出来,别人看到的不是你很有实力,而是感觉到压力,感觉到威胁。”国内某媒体刊载的专家观点如此认为。

该专家同时发布的观点是,中国能源巨头非常有实力,但是,“金钱不是万能的。”

资本诱惑与国家安全压力的对决

尽管中石油、中石化等近期收购海外油田资源的行动不时受阻,但毕竟中国能源巨头们也时常成功地进行了收购行动......余下全文>>

六:《人民的名义》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民的名义》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民的名义》开播至今,该剧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参考消息》等多家主流媒体对该剧的播出高度关注,刊发各类报道逾百篇。其中,《人民日报》评论文章《以人民的名义,将反腐进行到底》认为,“该剧中触目惊心的反腐画面,正是惊心动魄的反腐败斗争的艺术再现。以人民的名义是反腐的动力,更是反腐的意义”。甚至连国家广电总局都罕见地发文表扬了该剧。

一、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能否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也就是说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股东有权利将其所持有的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但是蔡成功却是将大风厂全部的股权都质押给山水集团,而大风厂的股份中有40%的股份是属于大风厂的职工的,蔡成功只拥有大风厂60%的股份。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工人拥有的那大风厂40%的股份,蔡成功未经工人授权,是无权处分的。同时,剧中多次提到,蔡成功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大风厂的股权就归山水集团所有,如果蔡成功和山水集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了此约定,那么该约定属于典型的流质,根据《物权法》第211条之规定,该约定无效的。

而从《公司法》、《担保法》的角度来说,用股权质押的,当债务清偿期届满,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会成为公司的股东。《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蔡成功想以大风厂全部股份做质押不仅要征得持股员工的同意和授权,从程序上还得召开股东会,并经过半数的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而蔡成功一没有大风厂持股员工的真实授权,二没有召开股东会,因此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

既然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法院就不能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倒退一万步讲,即使蔡成功将大风厂公司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的行为是有效的,法院也不应直接将股权判给山水集团,只能确认质押合同有效,要求蔡成功履行协议。至于质权执行问题,不是法院审判阶段所能解决的。质权执行方式,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法院不能将股权直接判给山水集团。

二、大风厂向山水集团借款6000万元用于过桥,日息千分之四是否受法律保护?

日息千分之四,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44%(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月息一毛二),而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月息2分),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24%(月息2分),显然日息千分之四(年利率144%,月息1毛2)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值。

那么是不是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月息2分)就完全不受法律保护了呢?不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余下全文>>

七:股份问题 5分

标题:股份转让或退出案例分析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和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协议真实有效,依法应得到维护。  另外,《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在原股东将股权依法转让给新股东后,公司应履行如下法定义务:1.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修改公司章程;3.变更股东名册;4.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申请股权变更登记需要原股东的协助与配合。协助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是原股东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义务。因此,你可以公司为被告,转让方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股权依法转让后,转让人并不当然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也不当然获得股东资格。股东名册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在股权转让中起着重要作用。股东名册是主张股东权利的依据,新股东如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则不利于主张股东权利。股权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公信力,为避免因股权转让可能带来的经营秩序的不稳定,公司应该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B.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baike.so.com/doc/5411088.html概述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余下全文>>

八:反担保有哪些类型的案例比较经典?

这个是我在国培网上找到的。 反担保措施设置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与资产保全案例分析 反担保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 反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公司如何制定反担保措施 准反担保措施的理解和操作 反担保方案举例分析 房地产抵押 设备抵押 个人保证 企业保证 股权质押 退税款质押及账户监管 有价证券质押 专利权质押 汽车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理论与实践操作

九:董振武律师——《房地产企业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实战课程》课程提纲???

董振武律师——房地产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风险防范

【课程纲要】

一、投资决策不可忽视的九大风险因素解读及案例分析

(一)投资决策阶段不可忽视的九大风险因素

(二)案例分析

案例1:面积超标,经济适用房成烂尾

案例2:资金链断裂,企业面临破产

案例3:广厦失房地产业发展的黄金十年

二、科学决策的八大策略

(一)科学决策的八大策略

1、做好可行性论证

(1)房地产投资可行性论证的五大任务和三项目的

(2)可行性论证过程中最容易犯的六种典型错误

(3)如何让可行性论证由“报告”到切实“可行”

(4)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应关注的十大要点

(5)合理设计可行性论证流程的“天龙八步”

(6)可行性论证操作流程图

(7)模板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指引

模板二:××项目可研报告

2、做好前期法律风险防范

(1)项目用地取得使用权的一般法律程序

(2)获取项目的六种方式

(3)一级开发权的获取及模板

模板一:土地一级开发所需文件汇总

模板二:土地一级开发政府谈判交流提纲范本

模板三:土地一级开发协议范本

(4)一二级联动的四种模式及五大关键管控点

(5)必须招拍挂的情形

(6)项目直接转让的法律分析与风险防范

(7)股权收购获取项目的法律分析与风险防范

模板一: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模板二:法律意见书

模板三:合作开发协议

3、做好投资收益的控制

(1)成本预测

(2)税务分析

(3)项目资金预测

模板一:可研经济测算经济指标部分模版

模板二:× ×项目经济测算

(4)经济效益与敏感性分析

模板:× ×项目敏感性分析

4、做好经济环境预测

5、做好信息的收集

6、合理选择合作方式

(1)五种合作方式

(2)与合作风险有关的因素

(3)不同合作方式的潜在风险与关键管控点

7、各部门参与配合

(1)财务、物业等部门参与投资决策的必要性

(2)各部门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分工与配合

8、与政府资源和谐对接

(1)企业行为与政府资源和谐对接的五大切入点

(2)如何处理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的冲突

(3)开发商如何协调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

董振武律师——房企不同拿地方式的操作及风险防范

【课程纲要】

一、 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取土地

(一)房地产企业的六种拿地方式

(二)六种拿地方式的利弊分析

(三)房地产企业如何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发展规模选取符合自身条件的拿地方式

二、 一二级联动获取土地实操及风险防范

(一)如何成功获取土地一级开发权

(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构成及负担、盈利点全程解析

(三)土地一级开发的不同阶段所需法律文件汇总

1、前期开发的法律文件

2、土地一级开发的法律文件

3、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类的法律文件

1)收购土地及拆迁的文件

2)基础设施投资类文件

3)前期费用文件

4)计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二级开发文件

(四)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有怎样的关系?如何找到二者之间的契合点?

(五)土地开发一二级联动的四种模式选择及比较分析

(六)如何策划前期资金投入保障资金安全

(七)如何合理合法避税

(八)如何设定土地一二级联动......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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