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典型案例

一:谁有物权法的经典案例?多多益善!!!拜托了各位 谢谢

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这 时正好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师 资格证书,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 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 一套房子,并在房地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 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 房子是她的,并有房地产证书为证。于是李某拿出购房 时银行付款的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 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李某的。设:如果在诉讼期间,王 某将房子卖给袁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子的 所有权该归谁?李某有什么办法去防范呢? 若以《物权法》为依据,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以登记为转移要件,因此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归“记载于登记簿”(法定)的所有人所有。因此王某是合法的权利人。如果陈某和李某或房产公司主张原来的购房合同无效并确实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这时如果能确实证明王某并无购房意思表示也未出钱购买,可以认定该房产为陈某和王某所有。 在诉讼未结束前,该房产是有争议的财产,但并未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因为在表面上,王某仍旧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袁某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袁某不存在“善意”“恶意”之分,因为袁某就算是尽到了善良注意义务,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仍旧是王某,袁某无义务去了解房产的具体出资人是何人,因此袁某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购买的,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 所谓的“防范方法”,如果担心房屋受到转让或者损毁,诉前和诉中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对该房产予以财产保全。在交纳与房产价值相适应的担保后,法院可以对该房产查封,避免无谓的物权变动 原告:甲(承租人) 被告:某供销合作社 第三人:乙 (一)案情 原告、被告讼争房屋坐落在秦屿镇康湖街279号。该房屋为木质结构,前后楼上楼下各2间,中间隔一天井。该房屋原属第三人祖辈所有。1956年公私合营时第三人将该房前截店屋分为上、下两间,后折价入股归被告所有,后截上、下两间仍属第三人所有。出入均由前截店屋右侧通行。天井、走廊、楼梯为双方共有。 1985年5月31日,该店屋上、下两间由原告承租使用至今。2003年7月10日,被告将该店屋上、下两间出卖给第三人,双方引起纠纷。原告于2008 年10月24日诉至福鼎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保护其房屋优先购买权。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讼争屋为原告承租,但该店屋与后截天井、走廊、楼梯及第三人的房屋连成一体。该店屋系属康湖街279号房屋整体结构中的一部分,且该房屋天井、走廊、楼梯为被告与第三人共有,同时该店屋右侧系第三人出入的必经之路,第三人对该店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与被告签订的店屋买卖关系有效,原告基于租赁关系的优先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原告所诉无理,不予支持。 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店屋与第三人房屋虽然连为一体,但双方产权界限明确,第三人对被上诉人前截店屋没有共有权。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卖该店屋,第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上诉人系该店屋承租户,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现其主张优先购买该屋应予支持。 请结合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本案存在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并说明理由,分析一下对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别应如何保护。 本人同意某县人民法院的观点。理由是:1、承租是债权而共有是物权,不多说物权优于债权;显然《民法通则》第......余下全文>>

二:关于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案例

李某不是善于取得。

善于取得的“善意”在民法理论上的解释是“至始至终的善意”,所以即使在交易时是“善意”而在占有后是恶意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李某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所以李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三:民法案例分析!求真相在线等!

奖金归乙女。

分析如下:

1. 甲将饮料买回来给乙喝,并未做任何表示,也未向乙女索要购买饮料花费的金钱,我们可将此对待为无偿赠与行为。

2. 中奖信息,应当是附于饮料瓶上,在甲将饮料赠与乙女时,饮料即同时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则中奖的信息也随之转移。

3. 对于“中奖的权利”,可以这样说,当是人皆有之,而并不是像题中所说甲男宣称并没有给乙女,只是中奖是射幸行为,碰上运气罢了。

综上,甲男对于该奖金不具有所有权。

四:民法学的案例题!!!急急急!!!先谢谢了!!!

区别:

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所有权则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所有权产生的。

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应包含绝对权与相对权触区别。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人,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人。据此,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是明确的。

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物权--物

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

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

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联系:

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1. 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债权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2) 物权债权化。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

2. 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

3. 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动,担保物权一方面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具有诱导债权发生的功能(例如最高额抵押权),同时债权又可以成为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的标的。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由此可见一斑。

物权与债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组成部分,二者之间血肉相连,物权和债权只是对财产权的一个分类,而任何分类都是对天然的伤害。一个分类并不能把物权和债权之间早已存在的联系割断,相反在二者的界限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模糊区,这一区域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学者早已指出,理念型的物权与债权存在着截然的区别,而现实中的物权与债权却并非截然分开的。实际上,在物权内部不同类型的物权之间的物权性程度也各不相同。比较而言,所有权的物权性最高,其次是用益物权,其物权性高于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内部的物权性也有高低之分,抵押权、质权的物权性高于留置权,而留置权的物权性则高于优先权,优先权更接近于债权。相反,债权中的租赁权由于物权化而更接近于物权。基于此,有人主张,谈论某种权利是物权或债权没有......余下全文>>

五: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处理案例

1、案情介绍

案例概述

高毅律师受李媛橘(化名)委托诉秦管朝(化名)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执行三个阶段,该案明确了同居关系解除时物权登记的最高效力,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物权登记的无因性理论。

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的描述)

李媛橘对事实的描述及证据情况:

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并于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06年4月30日共同出资购得位于珠海市拱北港昌路129号***栋***房,房价总额约为人民币20万元,该房产登记为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购买方式为按揭,贷款五成共10万元,按揭款已于2009年支付完毕,现该房产无产权纠纷。

李媛橘提供了房产证(共有证)原件、购房合同及购房款收据,未能提供付款凭证。

秦管朝对事实的描述及证据情况:

认可短暂恋爱关系(从2005年初—2006年8月左右止),但认为购房款首付部分和按揭供房部分都系其个人支付,原告李媛橘于2006年8月即离开珠海,其一直无法联系,直到本案纠纷前见面。

秦管朝提供了房产证原件、水电费缴费单、水电费扣费账户、银行按揭账户、首付购房款中的7万元左右支出的银行流水。

2、法律分析

一审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摘录主要观点):

(一)就本案房产部分,仅需按照不动产登记簿所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即可。

本案双方争议分割的,主要部分为双方按份共有的住房一套。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时,一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89>38号,以下简称《意见》)处理。《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该《意见》出台时,《物权法》尚未颁布,所以《意见》仅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未明确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未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物权法》颁布后,对上述问题有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94、9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的涉案房产,登记为二人按份共有,各占有50%的份额。此项份额登记,为双方对享有该物权份额的唯一、有效证明。《物权法》第9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此,原告有权随时要求对该按份共有房产权属进行分割。

至于按份共有人之间对购置共同财产的具体出资比例,已被房产权属登记证书所记载的份额比例阻却,失去意义。即是,在各自产权份额明晰且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出资额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该按份共有房产权益分配比例的认定。原、被告双方应按各自份额对共有房产分享权利,即本案涉案房产应严格按照50%:50%份额进行分割。

(二)原告出资情况说明。

虽然出资比例对按份共有财产比例没有影响,但应法庭要求,也为查清本案事实,对原告出资情况作以下说明:

以下略。

后续: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代理人以下几点理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简述):

1、购房款(出资)的严格区分,认为因上诉人(一审被告)为实际出资人,因此认为一审判决忽略上述事实;

2、引用“毒树之果”理论,认为原审法院未能从权利产生的源头查清事实,确定真正的权利人,认为仅依据房产证显示的权利人就获得法院支持,显然不合法,致使没有权利来源的“毒树之果”被认可,这样将伤害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3、关于道德的公平:以被告系港澳人士不懂大陆法律为由,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情理。

二审中,原告代......余下全文>>

六:急!控制了某种事物不一定能够拥有它,因为你没有它的所有权。请举生活当中的例子。

这是从法律角度来说的。

你见了一个钱包,你控制了它,但是你没有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了他的原主人才具有所有权。

前面三个朋友举得例子都同样是这方面的例子。

这里有必要说一下为什么会存在你所问的这种问题。根本原因:所谓控制了某物,是指的人作用于另一物(包括人)的行为,属于自然的、个人的、物理的或心理的范畴或属性;而所有权是人类定义的社会关系,是在一群人中需要别人认可的关系,是一群人的心理现象范畴或属性。

所以,二者必然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于是就出现了你所问的问题,控制了但不一定拥有它。

当然,如果不从法律角度讲,非要个人主观认为就是拥有它,那也是正常的。诗人、画家拥有大山合川日月星辰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属于个人心理问题。

七:是个很紧急的法律问题,希望有人可以帮忙,万分感激

你确定他们是精神病吗?如果确定的话,你可以在他们闹腾的时候用录音机,或摄像机取证。

你还要查证他们多大年龄,看看他们有没有其他亲属,比如父母,成年子女。如果有的话,你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去法院起诉他们。根据以下法律规定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18条,19条

可以向法院请求他们的监护人对他们进行照顾,管理,甚至搬迁。

如果他们没有什么亲属,又都是精神病人,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唯一可能操作的就亥要求政府强制对他们进行医疗。不过在现在政府好像不会有人管这种事情。

我对你家人遭受这样的处境感到同情。上面相关法条内容太多,没有一一打出来,你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查看一下,不明白的地方再相互探讨。

参考资料:《民法》《物权法》

八:土地流转合同未到期,甲乙双方口头协议解除合同,我方现流转过来种植

推荐您了解一下相关土地法,你也可以去【聚土】免费咨询下土地纠纷类问题。我给你看一些相关土地纠纷类问题吧。

1 农村土地纠纷

一直以来,中国对土地法和土地权利的研究、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做得很不够,有关土地权利的著述较少,专门的土地权利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编撰更是稀缺。虽然在《物权法》颁布施行前后,我国加强了有关物权的研究,也出版了不少有关物权、土地权和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例的书籍。但是,它们要么仅是其中一部分内容涉及土地权利,要么仅为有关土地权纠纷方面的简单读物,所选的案例多不具有代表性,与现实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相脱节,所涉及土地权利纠纷的广度、深度都存在着不足,人们无法从中得到权威、中肯的答案和应有的指导。故严格地说,目前国内尚缺少关于土地权利纠纷方面权威性的典型案例选编和裁判指导用书。这与土地权利作为国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土地权利纠纷案件作为我国最主要案件之一的地位严重不相称,不能不说是一大憾事!而本书的出版,力图弥补这一方面的空白。

2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办法

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

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0、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13、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4、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5、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16、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17、“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18、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9、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20、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

21、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2、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

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 出处:农民日报 作者:张爱民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3 农村土地纠......余下全文>>

九:如何把学习研讨的目光往问题上聚焦

例文:坚持依法从严治企努力保障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日照供电公司2008年,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日照供电公司紧紧围绕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战略目标,以法律风险防范为工作主线,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创新普法形式,规范制度建设,严格案件管理,促进了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我公司依法治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超前预警,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公司充分认识到强化依法治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把法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建设作为重点,突出强调,大力推动。立足于事前预警和防范,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做到了“三个坚持”:坚持有计划地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凡事预则立。每年年初,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密切关注与企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情况,深入剖析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科学梳理,统筹计划,制定年度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要点,引导公司全面开展法律风险防范活动。在超前分析各种复杂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制定了2008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要点》,在电费回收、停电、触电、劳动用工等六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36项防范措施,指导基层单位结合实际,逐项落实,风险化解能力得到加强。在上述方面,没有因公司责任而引发诉讼纠纷案件。坚持有重点地开展法律风险预警。紧密结合企业中心工作,超前分析各阶段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或潜在风险,及时发布法律风险预警报告,防患于未然,维护公司安全稳定大局。《劳动合同法》颁布后,针对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劳工用工的法律意见书》、《农电工定员定编中存在问题的法律意见书》,组织开展了清查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工作,制定完善劳动用工、农电工、外聘工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了劳动合同文本,并根据专业和岗位划分,重新签订了中、长、短期劳动合同,健全了劳动用工管理体系。6月,针对迎峰度夏、奥运保电等艰巨任务,下发了《奥运期间法律风险预警》,指导干部员工慎重做好有序供电、电网迎峰度夏安全、网络档案信息安全等工作。12月,下发了《春节前后法律风险预警》,涉及劳动用工、电费回收、农村安全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及时提醒广大员工增强风险敏感性,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有效防范了风险。坚持开展案件风险月度预测。建立案件月度报告制,每月下发一期《案情分析报告》,对新发涉电纠纷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剖析存在的问题,预测风险,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方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堵塞管理漏洞,把问题整改的过程作为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同时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纠正工作中不规范行为,降低了责任事故发生率,有效防范、化解了风险,避免和减少了损失。二、创新普法形式,强化全员法律意识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五五”普法规划,认真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干部员工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强化了全员法律意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制定分类普法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进车间、进班组、进家庭”活动。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常态化。开展“法律进车间”活动,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车间管理、经营效益考核的内容,按年度进行量化考核,积极引导车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开辟学法园地,定期开展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法律进班组”活动,针对各班组的职能特点,落实学法组织机构,制订学法计划,发放......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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