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生活补贴

一: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退休养老金公式:社平工资*20%+个人帐户*1/120之和,显然跟社平和个人交纳金额有直接关系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是多少

仅供参考: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上调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为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三:2016年退休人员加工资基本养老金包括退休金和生活补贴吗

国家人社部与财政部最近发出《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

挂钩调整体现为“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倾斜予以照顾。

近段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在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预计正式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还需要耐心等待,但养老金提高部分都是从2016年1月开始补发的,敬候佳音。

四:2015退休教师生活补贴

往年事业单位在职教师调整工资时,事业单位退休教师也相应调整退休费或生活补贴。 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文件已经由国务院发省里(准确地说,从2014年10月起调整),但是各地还要制定实施细则后,才能具体图实施。

五: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是如何计算

A 人社部2015年工资调整方案解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变化

一、此次改革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

1、改变了制度模式。原来的制度模式是单位保障,即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现在则变成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每个单位不管人多人少,都按照同样标准缴费,然后形成一个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待遇。这样,单位退休抚养比不平衡的状况就被分散掉了,成为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2、改变了待遇确定机制。即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原来的计发办法参照两个因素,一个是以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另一个是按工作年限分档,如10年以下、20年、30年、35年。在同一个十年段内是无区别的,如21年和29年、31年和34年没有区别。改革后,这个机制变为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来计算,体现了一个导向——缴费越长待遇越高、缴费水平越高待遇越高。

二、改革后待遇水平究竟是高了还是低了?

每个人要按照文件规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计算。从政策设计上看,改革的原则是“增量改革”,即通过增量进行结构的调整和机制的转换;而不是做减法,即待遇降低以后再改革。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在职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现时收入也不会减少。

三、退休待遇的变化与计算(图片可以放大)

A

六:退休人员补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福利费的规定为正列举,不在列举范围的不能作为福利费处理。  关于离退休人员行业自建补助等统筹外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中职工福利费包括(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对此各地也有相关规定,建议企业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为妥: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考《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内。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  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并将按规定预提的统筹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余下全文>>

七:现在是2015年8月,请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在可不可以发放生活补贴了,如果可以有没有相关的发放标准?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退休职工,除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享受退休待遇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老工人外,凡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计发退休费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职工 ,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

(四)发放生活补贴的连续工龄,计算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不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年限。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以当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连续工龄计发生活补贴。

(五)退休职工退休费加此项生活补贴之和低于五十元的按五十元发给,孤独一人的和配偶无收入又无子女的按五十五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六十元发给。

(六)退休职工退休费(含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的退休费)加按本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之和,除按最低保证数发给的外,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以及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退职费低于四十五元的,按四十五元发给。

三、上述生活补贴,从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按月与退休费一并发给。

四、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同样发给洗理费。

五、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哪些补贴

国家公务员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医疗等其它福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3、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一)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全额发给。

(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计发

九: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问题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对在职人员叫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叫生活补贴。在绩效工资政策标准中按照离退休人员原岗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规定有不同的生活补贴标准。这与已经拿到手的离退休费无关——在离退休费之外发放的,当然是增加了收入。

十:公务员退休后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补贴如何计算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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