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物权法是什么时候修订的?(今年)
物权法在国庆当日开始实施,修订日期应该是国庆之前的一次会议,你查查比较大的会议,夏天时候开的,我就不给你找了。 至于利弊,相关人士以及知名大学的法学教授都有自己的观点,这类的评论网上也是天花乱坠,如果我复制给你,我觉得这反倒剥削了你求知的本质权利。 就我所知,利好的地方是它规定了个人资产从此和国企,国家,组织等资产有相同的权利,受到侵害一样被保护。所以就有了,有钉子户依靠物权法来强行不搬家,而地产公司和政府确毫无办法。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应该是它最大的好处,至于弊端,应该相对利好来说比较小的,是什么我也不知道,我觉得我们普通人在不遇到相关事情的时候,很少会和这部法律有直接关系的,间接关系会有许多,譬如它会迫使一些公司来修改相应的规范,例如物业公司,地产公司等。 就我个人愚见,法律的利好和弊端,尤其是后者体现的不是很明显的,一部法律之所以生效,当然是为了帮助国家或人民,这是它的初衷。而唯一比较遗憾的地方是,法律一定会有漏洞,也就是让人钻空子的地方,比如,物权法至今没有规定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是物业公司还是住户,这直接关系到利害。 我对法律了解不多,希望能帮到你。
二:《物权法》从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三:物权法实施前发生的行为,物权法生效后诉讼的,可否适用物权法?
不适用,法理学上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适用旧法,不适用新法),主要是因为:
1、法律是行为和裁判的标准,应该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溯及既往性法律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溯及既往型法律会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从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3、新法在保障人权方面比旧法更优的时候,选择适用用新法。如我国《立法法》第84条就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望采纳,有问题可继续追问,谢谢!
四:物权法实施之前的东西就不适用物权法吗
该问题涉及法律溯及力和法律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物权法属于规定了具体生效时间即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重点说一下溯及力。
一般说来,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就是某部法律是否可以适用于在其生效前发生的情况,适用就是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我国也以无溯及力为重要立法原则之一,物权法也不例外。之所以不溯及既往,是因为法律要保护权利,维护秩序。特别是对于物权法而言,以前依法成立的财产关系不论是否符合现在物权法的规定都应当保护其稳定,这样才能保护合法取得的物权,避免因法律的变动带来不必要的纷争。例如物权法第74条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不能说物权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现有的车库、车位就都要根据该条重新确定归属。对于物权法实施之前的车库、车位,其归属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从溯及力的角度上看,物权法的实施时间也是处理有关问题时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尺。注意到物权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全面理解本条规定的意义,正确把握物权法的效力。
综合以上2007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相关诉讼适用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不适用物权法。
五:《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获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发生效力。但我有些疑问
对于不动产的继承,可以依合法有效的遗嘱、或法定继承判决书仲裁书,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2016新出了物权法司法解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余下全文>>
七:物权法生效之前的纠纷,诉讼时效怎么规定
如果是当下的事情,即使之前发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也可以适用物权法。只是不知道具体案件本身,还是根据具体案件来具体分析。
八:《物权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该怎么处理 20分
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由于担保法】,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物权法大于司法解释】
九:律师请教:按照新的物权法,汽车买卖,所有权的转移是交付时起还是登记时起生效呢?因为最新物权法改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登记只产生对抗的效力。
即如果没有登记,则该车被再次转让时,受让人可以以善意第三人的理由对抗汽车的原来的实际所有权人。
祝好
十:《物权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该怎样处理?
不承担保证责任,原抵押权人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请求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抵押物还能够登记的情况下,可以请求登记,设立抵押权。
如果抵押物被处分或者抵押其他财产并合法登记了,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