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新规则

一: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主要有哪些啊?

(一)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国际惯例: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在国际运输领域国际惯例:

1.《巴黎规则》(《巴黎规则》不是国际条约,只具有习惯或惯例的性质)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二)国际货物贸易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条约:

1.《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期间公约》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条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4.《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6.《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7.《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关于国际支付的条约:

1.《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

2.《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三)国际货物贸易国内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二:什么是国际贸易规则

为了避免纠纷与误解,保证银行之间处理业务的一致性,以及获得对贸易相关的共同理解而制定的一些规则。

如:贸易术语的Incoterms2010,之前的版本还有Incoterms2000,这个规则就是用来定义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价格术语(类似FOB、CIF、CFR等等); 信用证处理的UCP600,之前的版本有UCP500,这个规则是用来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业务的,定义了信用证中的专有名词、各个相关方的责任等等; 银行间偿付规则的URR725,这个规则是用来解决在涉及国际贸易中银行之间怎么处理关系的规则;还有诸如URC522等等。。。

其他一些可参见之前的百度知道“zhidao.baidu.com/...Pd10l_”

三:国际贸易术语的法律规定

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国际上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规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这次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198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正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在199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余下全文>>

四: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主要有哪些

(一)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国际惯例: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在国际运输领域国际惯例:

1.《巴黎规则》(《巴黎规则》不是国际条约,只具有习惯或惯例的性质)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二)国际货物贸易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条约:

1.《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期间公约》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条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4.《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6.《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7.《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关于国际支付的条约:

1.《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

2.《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三)国际货物贸易国内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五:简述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结构,尽量多写点,急!!!

“中国的进口增长率为40%,美国在其中占了26%。的确很有成见;作为一个美国人,无法相信自己不懂得如何竞争。”

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原则

本规则在1936年1月开会讨论时,虽曾遭英国委员的反对(理由为:其中部分解释与英国习惯不同),以及意大利委员的声明保留,但本规则实际上大部分是以英国习惯为依据的,所以在同年6月理事会会议时以绝大多数通过,并以 Incoterms 1936之名,由巴黎总部公布。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贸易术语重新整理,以及对各贸易术语内容进行修订。于是国际商会于1953年5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会议,审议 Incoterms的修订案.同年10月修订完成,并颁布新修订的Incoterms,定名Incoterms 1936为基础整理及归纳的,将很少用的Free…(name port of shipment)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两条件删除,并将剩下的9种条件的内容,参照各国委员的意见,加以充实或修订。此次修订,是根据以下3大原则进行的:1.旨在尽可能清楚而精确地界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2.为期获得商业界广泛采用本规则,以现行国际贸易实务上最普遍的做法为基础而修订3.所规定卖方义务系最低限度的义务,因此,当事人在其个别契约中可以本规则为基础,增加或变更有关条件,加重卖方义务,以适宜其个别贸易情况的特别需要。例如,在CIF条件下,卖方所须投保的海上保险种类为平安险FPA,倘若当事人依其交易货物性质、航程及其他因素加以考虑,认为应投投保水渍险WA较妥时,可在其买卖契约中约定卖方应投保水渍险WA

七:国际贸易有哪些公约(至少也15个)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 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附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

· 中国政府和朝鲜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协定

· 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海关公约(I·T·I公约)

· 海关商品估价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航海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运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经济和贸易协定

· 中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 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公约

· 中国和象牙海岸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中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

·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 油轮油污责任暂行补充协定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船舶技术检验合作协议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德意志劳埃德船级社船舶技术检验合作协议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劳埃德船级社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5年修正案

·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业务协定

·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公约

· 海员带薪年假公约(1976年修正本)(附英文)

· 商船最低标准公约(附英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 附编: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渔业协议会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贸易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和意大利关于成立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

· 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 中国船舶检验局和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签订合作协议

·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 中国政府和朝鲜政府关于海难救助合作协定

·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

· 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

·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会谈公报

· 修订关于统一海上救助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

·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致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致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的......余下全文>>

八: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范

国际贸易法包括三种规范:①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这是主要的规范。②冲突规范:在缺乏上述实体法规范时使用。③专门处理国际贸易中争议的程序规范。主要是争议的调解或仲裁程序规则。也有学者认为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私法,程序规范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这是关于分支学科划分上的学术观点分歧。国际贸易法关系的主体,经常是不同国籍的法人,有时为自然人,少数情况下可以是国家。

九:“全球产业格局重大调整国际贸易规则正财重构,区制造业发展面临严峻的外部形式”这句话是正确的吗?

是的,外贸也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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