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余下全文>>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环保局行政执法应该遵循什么程序,其依据是什么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
四: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
当场行政处罚程序文书组合顺序 目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罚款收据报查联(蓝联)调查取证相关材料 (按时间先后排)二、案卷的编目与装订(一)卷内文件编号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确定之后,要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文件纸张的顺序号码,以固定文件的顺序并方便文件的检索。号码的编制要细致、准确,避免漏号、重号。 1、编号方法卷内文件,除空白纸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正、反面均一页编一个号。编号可用号码机或钢笔。 2、编号位置案卷左侧装订的,卷内页码编在文件的右上角;案卷右侧装订的,则编在文件左上角。照片、图表等,正面难于编号的,编在背面左上角。(二)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1、顺序号即卷内文件的序号。以文件为单位,一份文件编一个号。 2、题名即文件的标题,是卷内文件目录主要部分。 3、页号即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编号,填写每份文件的起始页号。如第一份文件有10份,填写“1”;第二份文件就填写“11”。(三)填写卷内备考表卷内备考表是供立卷人在立卷时填写认为该卷有需要加以说明与解释的情况,其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如卷内文件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重要价值或特别意义的文件等);立卷人;立卷时间(由立卷人填写);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装订案卷的步骤如下: 1、拆除金属物许多文件上有订书钉、回形针等金属物,经过一定时间容易生锈而腐蚀文件。在案卷装订之前,要将金属物全部拆除干净。拆除时注意不要损坏文件。 2、修补裱糊对破损、不合规格的文件要进行修补和裱糊。对那些无装订位置、装订线上有字迹而不便装订的文件材料,应用无字的白纸条粘贴加边。对卷内常出现的小签条、便条等,可粘贴在A4的白纸上。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一定的修裱工作。 3、复印对用非钢笔(或水笔)书写或经复写的材料,需另复印一份存档。其中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 4、取齐装订案卷装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档案不受损坏,便于保管和利用。装订要整齐、牢固、不影响阅读。装订时,全卷文件要折叠取齐,而后采用三眼一线的方法装订。案卷的装订应用腊线为好,结头打在文件的底部卷皮上。要扎得结实,不压住字迹,不倒页、掉页,不损坏文件。(五)填写案卷封面案卷封面要用钢笔或水笔正楷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庄重、醒目。案卷封面的项目包括卷宗号:( )卫( )案( )年( )号 案由: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 法行为。案件承办机关: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厦门市卫生局)。被处罚单位(人):被处罚对象的全称承办人员:两个以上案件承办人收案日期:案件受理时间、立案日期、上诉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 保存期限、档案分类(默认)(四)装订案卷根据《厦门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业务科室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结案的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后,送交卫生监督稽查科;简易程序案卷于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送交卫生监督稽查科。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由卫生监督稽查科统一保管。
五:法院未判决的诉讼案件,环保行政 处罚程序可以进行吗
可以。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ps:
您说的未判决案件,是指已经由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引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的话,适用以上意见。
六:工厂拒绝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行政处罚的流程是什么?
当时的现场检查记录,视听资料,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否符合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行政海罚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具体见<行政处罚法>
七: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最高可罚款多少
《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对当事人给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及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对单位(含个体法人)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规定组织听证。
八:环境保护局今天下达了一张处罚听证告知书给我这是干嘛的!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对处罚有疑问或异议,可以要求听证。听证以后会有一个”听证决定书“。
九:启动行政处罚制度v
一、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须公开举行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4]《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它对听证程序的规定如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因此造成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听证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用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的方法将听证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上。虽然用了个“等”字,但在有权机关对该“等”字作出法律解释之前,该“等”字并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5]所以行政处罚的听证适用范围实际上就仅限于三类处罚事项。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通报批评等)。[6]而只规定三类处罚事项可以听证,范围确实过小。
1. 听证适用范围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从以上规定的字面意义和其所处位置可以推测出立法者的意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适用该法的听证程序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关于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中确实没有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在内。所以有必要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程序,包括:传唤、讯问、取证、裁决四个环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目前已经被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取代,那再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处罚程序的规定,包括:调查、决定、执行。可见这两部法规定的程序,其公正性、合理性根本无法和以抗辩、质证为核心的听证程序相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最严厉的、对当事人影响最为直接和重大的一种,本应该更审慎、更严肃地对待。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上就可以看出,立法者一直很重视这类行政处罚。[7]可是,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中不仅看不到这种谨慎和严肃,而且还仍然适用已经被废止的、相对粗糙的,不符合......余下全文>>
十:环境监理的程序
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1、计划管理(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2)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订现场监理计划。2、现场监理(1)正常;(2)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3、工况调查(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2)查生产及工艺情况;(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5)现场取证;(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5、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6、总结归档(1)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污染防治设施监理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3)群众举报。2、分类归档(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3、目标管理(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理一次,反映最佳处理效果;(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理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4、日常监理执行《污染源监理工作程序》。5、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超标排污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6、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3)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理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3)群众举报。2、现场监理(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3、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理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4、定期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5、总结归档(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限期治理项目监理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2)日常现场监理信息;2、现场监理按《污染源监理制度》检查治理进度。3、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4、总结归档(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有关记录、材料分类归档。排污许可证监理工作程序1、收集信息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2、制定计划按《污染源监理制度》制订监理计划。3、现场监理(1)是否持证排污;(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3)是否超量排污。4、视情处理(1)正常;(2)异常:对无排污证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5、总结归档(1)按月总结监理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1、排污申报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