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知道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吗?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关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的问题。
这个应该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附条件,是指约定的事实将来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是指该事实一定会发生,只是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一定是一致的,合同的成立一般是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就已成立,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有约定,合同成立之后在一定的条件或期限实现之后才生效,这就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个人觉得上题中甲乙双方意思表示已经达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在没实现约定的条件之前,合同尚未生效。故选C
三:民法中,举例说明什么是附停止条件之债
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指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条件成就以前,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比如,在高校附近租房,我和房东之间,有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合同期限不确定,效力尚未发生。以我收到大学的通知书,合同成立。即为附肯定的停止条件的合同之债。
四:什么叫附消极延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前述“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在积极条件,以事实的出现(发生)为成就;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而在消极条件,则以事实的不出现(不发生)为成就。两者条件内容并无不同,但条件的性质,却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五:什么是积极的停止条件、消极的停止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急求!!
积极的停止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但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的状态,一直延缓到某种事实发生时才发生效力。若条件不发生,则该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消极的停止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但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的状态,一直延缓到某种事实不发生时才发生效力。若发生,则该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积极的解除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贰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了效力,当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成就是,则视为合同生效。否则不生效。
消极的解除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了效力,当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成就是,则视为合同生效。否则不生效。
六:附条件民事行为.举例说明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名师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者是消灭的民事行为。 所附条件必须有以下特点:须危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须为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须未合法的事实。须未当事人约定的事实。须与当事人欲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 所谓条件的成就,就是约定的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出现。所谓条件不成就,也就是约定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 条件又可以分为很多的种类。根据所附条件的作用,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行为。根据作为条件的内容,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客观事实的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根据条件可否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成否,分为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随意条件,是指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其成否的条件。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发生的事实而决定其成否的条件。混合条件,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与偶然事实混合决定其是否成就的条件。
七:该民事行为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
耿某给宋某出具的欠条所载内容客观真实,耿某负有还款义务,这一点毫无争议。但对于耿某应于何时履行还款义务,宋某在燃气公司没有偿付耿某欠款之前要求耿某偿还债务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双方约定了待燃气公司偿还耿某欠款之后,耿某再履行付款义务,这表明耿某在欠条中所承诺的付款行为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双方所附期限不明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依据该项规定,耿某应当在宋某请求其履行还款义务时,向宋某支付投资款,所以法院应当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协议中耿某承诺的付款行为应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约定,待燃气公司将欠耿某的钱付清后,耿某才履行向宋某支付投资款的义务,因此协议中约定耿某的付款行为应为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前,该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因此耿某在燃气公司向自己付清欠款之前,可以不履行向宋某支付投资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