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一:如何加强县级卫生计生监督体系建设

要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设立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落实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行机构要整合资源,强化职能,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及时协调编制部门增加人员编制,切实解决食药监改革人员划走后的监督力量薄弱问题;设区(市)的市(州)要积极探索卫生计生监督管理体制的创新,加强市(州)所辖区(市)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区(市)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监督和领导作用。

二:如何提升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

为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精神的重要举措,意义深远。《若干规定》一方面继承了以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原则,另一方面为适应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卫生综合执法、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逐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监督所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卫生监督所应纳入全额财政预算,部分卫生监督机构还属差额,没有办案经费,编制问题和房屋建设困难都很大,人均办公面积不足10平方米,与《若干规定》的要求相差甚远,不能满足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需争取在卫生体制改革中一并解决。

目前,多数卫生监督机构只有食品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没有职业健康监护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公共场所、学校、环境卫生现场检测设备;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设备,缺少执法取证工具和通讯设备,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没有专用交通工具,执法监督无录音笔、录音记录、存储器等,有待在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中解决。

三:什么是卫生监督管理组织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县委、县政府、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县委、县政府、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卫生监督的职责是什么!

卫生监督所一般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承担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职责,也是卫生局的授权执法单位,承担卫生许可的受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规划和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承担市卫生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交付的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人员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三)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市级办理的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受理、初审、现场审查和批准后有关证件发放的具体工作;组织上述相关单位、机构的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四)按照市卫生局的部署,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完成省卫生厅、市卫生局下达的公共卫生健阀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等现场检测、抽检任务;协助市卫生局通报监督、检测、抽检结果;

(五)对公共卫生重大案件、跨县市区案件、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市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负责受理卫生监督工作中的投诉、举报、法律咨询和卫生监督工作的稽查;

(七)承办卫生法制宣传和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

五:卫生监督所是什么部门,做什么工作?

卫生监督所是卫生厅(局)的直属机构,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 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2.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

5.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6.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7.承办县委、县政府、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

1.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

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承办县委、县政府、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六:卫生主管监督部门对预防接种单位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卫生监督所是卫生厅(局)的直属,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 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2.对医疗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采供血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疾病预防控制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的管理;

5.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6.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7.承办县委、县、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

1.负责派出的管理;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

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承办县委、县、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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