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权利原则
草案之所以明确规定公众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不仅仅只是将信息公开
当作政府机关的一种办事制度,主要是针对目前各种形式的公开实践中所反映的
问题.如果信息公开仅仅只是一种办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也可
以不公开,随意性比较大,实施中缺乏保障与制约.将信息公开当作一项权利处
理,不但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惯例相符,而且也使整个制度设计更加具有可操
作性.因此,本条规定是整部条例的基础和基石.
在一些国家与地区,很长的时间内也未曾将信息公开当作公众的一项权利进
行处理,其结果是制度的实施效果非常不理想,并招致大量的批评,如欧盟与新
西兰等.
(二)公开原则
在我们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对于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信息,似乎已
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或习惯,好象不公开是原则,公开反倒是例外或者是一种
恩赐.正因为如此,严重地制约了政务公开的步伐.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
一个最大难题在于合理地确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为避免传统思维方式的影
响,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架空政府信息公开制
度,有必要将公开作为原则确立下来.在总则部分确立这么一条原则的主要作用
在于,使公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新的认识,改变思维
方式与工作方式.同时,在条例的未来实施中,可以以这条原则为指导,解决疑
难案件和问题,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精神.
(三)利益平衡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随时都会
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一定的冲突,规定利益平衡原则,是为了保证更有效地行
使知情权.当然,利益平衡原则不得随意解释或适用为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信息
权,所谓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有特定含义的,是例外中所保障的利益.
(四)不收费原则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与信息经济价值的突显,政府部门借手中垄断的信息寻
租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实践中,有的政府机关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
要,有的则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放任政府机关借信息牟利,或
者变相抬高获得信息的成本,都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增加公众获得信息
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将免费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即政府机关不得借信息谋
取利益,不能根据信息本身的价值收费.但是,为了减轻政府机关的负担,也为
了杜绝各种不合理的申请行为,还必须由申请人承担检索,复制与寄送信息的成
本费用.
(五)自由使用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市场化原则或者自由使用原则,即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
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开发.对于这种再开
发行为,政府机关不得禁止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
权保护或类似保护.
各国的实践证明,信息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的力量,
仅仅依靠政府机制不可能最有效地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通过市场机制,不但可
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各种信息之间的有效整合,还可以通过竞争提升信息
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市场化原
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条例的总则部分,允许申请人对政府信息进行商业开
发或利用....余下全文>>
二: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余下全文>>
三:政府信息公开要准确属于行政法什么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控制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及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切实落实的制度,它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求出开方式和程序、监督救济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多重意义和作用。在当今信息时代,信息的价值和意义难以估量,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巨大,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政府运作的情况和掌握所需要的资料,是公众行使对政府和国家管理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之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将政府的话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推进行政的公正,对防止腐败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政府信息公开还具有能满足公民、组织的个人需要、动科学研究发展等功能和作用。鉴于此,通过立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成为行政法发展的世界潮流。2007年国务院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出了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
第一,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第二,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第三,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第一,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第二,公开原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政府也无权主动公开。
第三,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就是指人人具有平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二,平等原则运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领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做法,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第三,平等原则得到落实,需要平等原则的程序化。
五:《决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应遵循哪些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应遵循哪些要求?
强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六:我国政务公开的原则为( A ).
已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七: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是谁
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对一些事关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还要经过上级部门核实后统一对外发布。
八:公开招标的六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四项,即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开原则即信息公开,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公正原则即标准统一、诚实信用原则即诚实守信。
九:简述程序公开原则的内涵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如下:(1)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2)行政信息公开;(3)设立听证制度;(4)行政决定公开。
二)公正、公平原则。程序公正、公平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内容包括:(1)行政程序立法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2)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3)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学性;(4)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5)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一般社会公正价值,具有正当性。
三)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获得通知权;(2)陈述权;(3)抗辩权;(4)申请权。
四)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原则必须体现如下内涵:其一,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提高行政效率不得违反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主要通过以下行政程序制度来实现:(1)时效;(2)代理;(3)不停止执行。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唬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信息公开是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四)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五)其他基本制度。
1、审裁分离制度。审裁分离是指行政主体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应由其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基本模式有两种:(1)内部审裁分离;(2)审裁完全分离。
2、案卷制度。案卷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十: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