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财政建设

一:从规范化财政所建设的角度,乡镇财政所如何推进法治财政建设

基层财政所,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可以从以下角度着手:

一是加强基层财政法制建设,按照“科学理财,民主理财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将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预算追加、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和财政审批等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是推进财政改革,健全理财机制。明确界定乡镇财政职能和权限,及时梳理财政各项权力,切实解决财政“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问题。

三是健全约束机制,规范理财行为。规范理财程序,提高理财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首先,规范财政决策机制,建立和实施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其次,健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严格追加预算的审定,实现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有章循序运行。再次,健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切实增强预算刚性约束。第四,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高预算到位率,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第五,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

四是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依法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五是加强学习制度,狠抓队伍法制教育。

二:法治财政建设 规范性文件制定指哪些

方案围绕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完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强化对财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等7项主要任务,提出了深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改革、加强重点领域财政立法等一系列具体措施。

为实现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这一任务目标,方案部署了深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改革、推行财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制度、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财政宏观调控、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强化财政收入分配调节、加强财政管理工作等七个方面的举措。

三:如何建立适应中国多层级政府,与事权对应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体系

1、强化财政政策顶层设计,尤其要重点推进国家层面的财政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建立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财政政策,解决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不配置的状况。

2、推进征收管理法制化建设,构建非税收入制度体系

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法制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政府、法治财政的重要举措。尽快提高非税收入管理的立法层次,明确界定非税收入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进而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备的非税收入管理法制体系,确保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法可依。

3、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努力实现民主理财

监督管理是推进非税收入征管政策公开透明,实行全民监督,实现民主理财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征管信息的公开公示,增加征管信息的透明性和公开性,要构筑“人大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监督格局。要建立绩效管理方式,对自己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并解决,在非税收入过程中,对全程实施监督形式,保证该管理形式在各个方面的有效利用。

四:审计机关审计税收征管情况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属于越权审计?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定了在我国建立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在国务院设立了审计署,县以上的各级人员政府也相继成立了审计局,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1984年12月17日,中国审计学会成立。1985年8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年10月又公布了《审计工作试行程序》。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规定。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审计所下的定义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审计的内容可分为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三类。财政收支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财务收支审计是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以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为例,审计内容主要有:企业制定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财务会计法现、制度的规定;对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综合性的审查并做出客观评价。经济效益审计,是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进行监督的行为。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单位和项目,都可以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其中以审计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为典型。目前,我国审计机关主要开展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逐步向集约型转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人们越来越关注经济效益问题。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的同时,将根据客观需要逐步开展经济效益审计。

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

由以上的法律依据,审计机关审计税收征管情况,不属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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