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免责

一: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哗、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二:产品责任的特征有哪些?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鸡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在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多区别。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经常被提及的两个概念,也是经常被混淆的两个概念,究竟两者有何区别,在这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的认识:

概念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违反默示担保义务,二是违反明示担保义务,三是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责任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责任性质和范围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可以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责任,又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仅指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如《产品质量法》第61条规定的产品运输者、保管者、仓储者。而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一般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责任形式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赔偿损失、罚款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而产品责任仅指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责任中的其他责任形式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不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销售者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且必须有损害事实。而产品质量责任不同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一般归责原则,且不以有损害事实为要件。

免责事由不同。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对生产者的免责条件,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对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而产品质量责任免责事由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

举证责任不同。产品责任的受侵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的过错,生产者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受侵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诉讼时效不同。产品责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

四:简述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

产品责任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XK、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是哪些?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导读:产品责任虽然相对比较严格,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产品或者产品造成的损害都需要承担产品责任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免责的事由。同时,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限的,如果消费者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应该在最短的时间进行维权活动。那么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到底是多久呢? 1、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各不相同,相较而言,《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较为全面。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条关于“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如果您还想知道更多关于产品责任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释义

六:产品出现质量责任,哪些情况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

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讲“未将产品

投入流通”,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虽然经过了加工制作,但是根本没有投入销售。根

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关于“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规定,“未将产

品投入流通”的,不应适用本法。

2.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本条所讲“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是指生产者能够证明

其将产品投放市场,转移到销售商或者直接出售给购买者时,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新的科学技术,可能会发现过去生产并投

入流通的产品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危险。对这种不合理的危险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

技术水平是不能发现的,生产者也不承担责任。这是新产品开发过程产生中的风险,该

风险是发展产生的,生产者是难以预见到的,对其免除责任是合理的。对此国外也均规

定免除责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是否能为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所发现,是

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的,而不是依据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

科学技术来认定的。

七:简述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构成产品责任的要件如下:

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照各国的一般解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可以按不同标准分类。依形成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投流通前形成的缺陷和投入流通后形成的缺陷。前者又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装配缺陷和指示缺陷,等等。按隐蔽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当时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骇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均将产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他缺陷,为免责的范围。

2、有损害事实存在

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3、存在缺陷具有过错

此种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4、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八:简述产品的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又因生产者产品责任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不同而区分为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只要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也不论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在我国,生产者的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但不得以此向受害者抗辩,拒绝赔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偿。

5.免责条件不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未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出规定,但根据法定瑕疵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可以推断出,如果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则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

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绩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九: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免责事由

构成要件有三:一、生产或销售了有缺陷的产品;二、产品造成了损害储三;产品缺陷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

免责事由主要有三:一、产品未投入流通;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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