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部门以审判为中心

一: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庭审判环节,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从而树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价值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而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二是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标准。通过确立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明确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而是最终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三是有利于强化政法机关整体工作理念。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助于政法机关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什么保障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庭审判环节,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从而树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价值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而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二是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标准。通过确立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明确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而是最终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三是有利于强化政法机关整体工作理念。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助于政法机关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如何理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庭审判环节,充分保障辩护权利和质证权利,加强控辩双方对抗,从而树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核心价值表现在:

一是有利于贯彻刑事诉讼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而是要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纠正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之偏,纠正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之偏,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二是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标准。通过确立在诉讼全过程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明确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不是由哪个人或哪个部门说了算,而是最终通过公开、公正的审判加以检验和确认。

三是有利于强化政法机关整体工作理念。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助于政法机关牢固树立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理念,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四:公安机关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首先,是指审判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因为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分为互相联系、先后衔接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大阶段。其中,只有经过审判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说明审判在实现刑事诉讼的惩罚犯罪任务方面具有结局性的作用。当然,立案和侦查为刑事诉讼之开局,其收集运用证据之质量关系到从源头上保证案件审判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审查起诉是把守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闸门,而且根据不告不理的现代司法原则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法院是不得自行受理公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尽管如此,侦查、起诉毕竟都是为审判做准备的诉讼活动。而执行则是对法院审判结果——判决的兑现。可见侦查、起诉和执行都是围绕着审判中心而展开的。其次,是指在审判中,庭审(开庭审理)成为决定性环节。在庭审中,刑事诉讼各项基本原则,如公开、辩护等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得到最有效的行使。庭审要真正成为审判的决定性环节,必须使庭审实质化而不能流于形式。为此,既应当防止法官在开庭之前受到检察机关移送至法院的案卷材料的影响,形成“预断”;又应当防止在庭前会议上提前研究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关的实质性问题,以及强行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导致庭审功能前置;还应当注意规范法官的庭外调查活动范围,防止庭审功能外移。总之,在庭审中,一定要做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庭居中公正独立地审理裁判。双方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必要时程序可相对独立),辩论说理在法庭,进而使案件的公正裁判形成于法庭。正如《决定》指出的,要“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证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当然,以审判为中心重在第一审的法庭审理,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应当全部开庭审理(有的依法不公开),第二审只是部分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且发展的趋势是二审重在解决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死刑复核则不开庭审理。基上可见,审判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严格司法的题中之义,是对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完善和发展。这里,需要强调指出,严格司法是此次《决定》提出的富有本土特色的新概念,意指对司法各个环节都应当严格规范严格要求,保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健全制度实现三符合,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从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什么公诉部门可以自行侦查

这是法律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六:如何理解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诉讼制度在司法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而诉讼制度选择以哪个环节为主导,将直接决定该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权力配置、诉讼构造、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而影响整个司法制度的底色。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防范冤假错案、落实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具有极为丰富的内容。

以审判为中心 符合诉讼规律尊重法院定罪权

世界各国的基本诉讼模式,不外乎对抗制诉讼模式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及在两者基础上的融合。然而不管是对抗制还是纠问制,实际上都将审判环节置于诉讼的最重要地位,因此它们都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体现。

较之侦查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更符合诉讼规律。

原因在于:其一,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既然定罪权专属于法院,那么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对法院定罪权的尊重。

其二,相比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在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因此强化审判环节的地位,并由法院来决定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更符合人权保障的程序性机制。

以法院为主导 减少冤假错案充分行使辩护权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结构的合理构建。基于人权保障的要求,合理的诉讼结构应当是三角形的,控告与辩护针锋相对,审判权居中裁判。

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以侦查-起诉-审判的线性结构来理解诉讼,起诉和审判似乎只是侦查环节的自然延续,整个诉讼制度的重心和支点似乎不在审判而在侦查。这既弱化了辩护与控告的相互制约机制,因为辩护权在审判环节行使得最充分,审判的弱化带来的必然是辩护的弱化,同时也弱化了审判对侦查和起诉的制约力。

审判环节形同虚设和流于形式,法院过度配合乃至屈从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许多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不是对侦查结果的背书而是对侦查结果的检验。

审判环节越得到强化,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行使得就越充分。对抗性的诉讼过程对冤假错案具有纠错机制,强化法院在定罪量刑中的主导地位,可以大大降低错案的发生。

以庭审为核心明晰案件事实保障嫌疑人权益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强化庭审的地位。庭审不是审判的全部,以审判为中心也不等于以庭审为中心。但是审判如果脱离了庭审,那必然会使它在发现案件事实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上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可以说庭审是审判的核心。

庭审更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本意,而案卷审很容易滑入到侦查中心主义,因为在案卷审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定更多地取决于对案卷材料的形式合法性的认定上。案卷审还会在实际上弱化许多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论原则、公开审理原则等都是以庭审为基础建立的,而这些制度对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加强法庭辩论的力度,可以倒逼侦查与起诉质量的提高,也可以避免法官偏听偏信,武断地作出案件结论。正因为如此,《决定》强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以制度做支撑考验业务能力公检法亟待升级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撑。《决定》提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可以说脱离了具体的微观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以此为契机,公检法三机关的业务能力也将面临一次升级换代。...余下全文>>

七:检察院哪个部门最好

我觉得年轻人到反贪锻炼锻炼比较好,反贪可以锻炼人的综合素质,比如意志力、社交能力、识别人的能力,这些综合能力在其他部门学不到的。刚参加工作如果搐直呆在公诉上,虽然在法律学习上比较全面,但容易因坐堂办案养成惰性。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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