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管理制度

一: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如何编写 5分

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在日常运转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从环保要求的角度看需注意以下问题:

严格遵守工艺技术规程、安全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这些规程是废气处理与进行操作的基本法规,是从生产和科研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东西。严格遵守这些法规是日常运行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

在废气处理装置的日常运行管理中,除应严格遵守上述规程、制度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1)废气处理装置经试运转后,应将调节阀门固定或作出标志,不应随意改动。若一个处理系统连接几个排气点时,在某一排气点的工艺设备停止运转时,该排气罩也不宜关闭,以免改变其他排气覃的排风量。

(2)应按规定的工艺设备和废气处理设备之间的开车、停车顺序启闭设备

(3)一般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应在工艺设备启动之前启动,在工艺设备停止运行数分钟之后再关闭,以防废气未处理扩散到大气中。

运行时应记好运行日志

日志内容包括换班时间与交接班情况,当班时间设备的运行情况,各种设备的停车时间和原因等,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详细记载发生故障的原因、情况及对检修的参考性意见等。

(1)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

日常维护的主要任务是消除设备、管道、排气罩;清扫孔、观察孔等处的漏风、调节好系统的供液量、风量和风压,排除一切可能产生故障的隐患。

(2) 要定期消除管道和设备的积尘等沉积物管道中堵塞常见的故障,其原因主要是:

① 由于漏风或个别部件阻力增大,造成某些管段风速减小;

② 管道内温度降低,湿度过高,水蒸气凝结,使粉尘容易黏附;

③ 系统的水平管段过长,或弯管曲率半径过小;

④排气罩吸入的空气中的含尘浓度过高。

(3) 加强设备的检修

专业检修人员应每月全面检查一次所有净化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检修的内容、时间、要求及方法等。

二: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范本一

一、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依据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计并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

二、要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并纳入正常管理,记录环保设施的运行数据并建立环保档案,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能源利用率,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凡是通过检修、更换设备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停产检修、更换设备。

四、必须在查清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现有化工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以新带老的原则,一并解决新老项目污染问题,确保增产不增污。

六、与原辅材料供应方、协作方签订的原料供应服务协议中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环保要求。

七、挥发性原料、产品的储存必须采用密闭设施,储罐必须设置呼吸阀、压力调节装置或采用内浮顶储罐,原料、产品装卸要采取回收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八、挥发性原料、产品在输送、储存过程中,安全阀、管道、容器中排放的气体必须回收或采用其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取样分析要采用在线闭路采样。静密封点泄漏率保持在万分之五以下。

九、生产装备符合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要求,设备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要保持在98%以上。

十、企业对排放的废气必须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生产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生产设备所有排气口排放废气必须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吸收、吸附、催化燃烧等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十一、对散发恶臭污染物等化工异味的设施必须采取密闭处理,并对恶臭污染物采取净化回收措施处理,以达到企业厂界外无化工异味的要求。

十二、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必须在清污分流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处理并达标排放。废水输送管道及废水储存、处理设施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废气回收处理设施,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

十三、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厂内固体废弃物的临时储存场要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建设,固体废弃物在厂内的临时贮存场应设置防止渗漏、密闭防止化工异味气体挥发以及污水、废气回收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十四、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可用尾气,不参加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介质,都要回收利用或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十五、对生产和设备检修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残液或有机溶剂,必须做到本厂分档、循环套用于生产,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后出售给具有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对设备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要统一收集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十六、各废气排放点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十七、国家、省颁布新的标准后执行新的排放标准。...余下全文>>

三:法律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了哪些监督管理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基本制度,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排污现场检查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等。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根据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特殊需要,规定了一些监督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大气环境状况公报制度、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制度等,以及划定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城市、推行煤炭洗选加工生产洁净煤、划定城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加强机动车船污染控制、以及防治废气和粉尘恶臭污染等具体措施。这些监管制度和具体措施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如果违反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什么是"三废"管理制度

三废管理制度是环保工作管理中对工厂“废气、废水、废渣(固体废物)”的处置及管理制度,目的是有效控制并减少“三废”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你可以结合自己企业的生产工艺实际,制订相应的“三废”管理制度

五:食品厂车间废气处理方法有哪些

基泰环境工程给大家整理说一下:

常用的废气处理方法有吸附法、吸收法、催化燃烧法、热力燃烧法等.选用废气处理方法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优先选用费用低、耗能少、无二次污染的方法,尽量做到化害为利,充分回收利用成分和余热.多数情况下,石油化工业因排气浓度高,采用冷凝、吸收、直接燃烧等方法;涂料施工、印刷等行业因排气浓度低,采用吸附、催化燃烧等方法.

废气处理主要是指针对工业场所产生的工业废气诸如粉尘颗粒物、烟气烟尘、异味气体、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治理的一种净化手段.常见的废气处理有烟尘废气处理、粉尘废气处理、有机废气处理、废气异味处理、酸碱废气处理等.

废气处理设备普遍应用在化工厂、电子厂、喷漆厂、汽车厂、涂料厂、石油化工行业、家具厂、食品厂、橡胶厂、塑胶厂等行业.

废气处理主要治理的气体种类有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乙酯,丙酮丁酮,乙醇,丙烯酸,甲醛等有机废气,硫化氢,二氧化硫,氨等酸碱废气处理和有机废气处理.

废气处理方法主要有活性炭废气处理吸附法、药剂吸收废气处理法、催化燃烧废气处理法、热力燃烧废气处理法、等离子废气处理法等.选用废气处理方法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费用低、耗能少、无二次污染、尽量做到节约能耗,有利环保.

六:排污管理规定

排污收费有关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

发布日期:2003-2-28

执行日期:2003-7-1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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