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工作措施

一:房屋征收工作中注意哪些重点环节

房屋征收重点环节确实比较多,如果是刚进入这征收岗位还是要认真学习征收法律法规的。

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一定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千万不能将房屋开发商与征收工作有任何关联,一些地方政府房屋征收前就将某地块的房屋征收将来给哪个开发商建什么都泄漏出来,甚至讲等某某开发商打入资金就开始动迁,这与国务院590号令的规定是不相融的,属于违反程序的违法征收,这是一个重点环节。

另外就是按征收程序办事,有几个重点环节需注意:

一是 发征收调查通知,明确实施单位和调查期限、公示初步调查结果、对有争议的规定复核期限,对无产权手续的需确认产权的要统计上报由相关职能部门确认产权。停止一切变更房屋现状或迁移户口变更工商执照等行为。

二是 公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30天以上,对收集到的修改方案需要召开专业人士和有公信力的部门代表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领导、被征收人代表(一般需5人左右)听证会,形成修改后的方案,如果是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将方案反馈给被征收人达半数以上通过,然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征收决定》。

三是 由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需由公证部门抽签或摇号产生。

四是 评估初步结果公示、5日内反馈评估结果有无差错,修改差错后正式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公司作出解释,仍有异议的由专家组作出结论。

五是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定是由产权人亲自签字,如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签字的一定要有真实的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也需要在委托书上签名接受委托,征收人告知受委托人如属虚假委托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书上一定要明确委托权限是特别授权全权处理征收补偿事宜,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可以洽谈但不可以确定补偿金额和安置房选择,防止产权人再返悔协议。

六是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一定要现场公示该房产权不明并通过媒体公布寻找和告知产权人,60天后无人主张产权的可以作出《补偿决定》,90天后可以申请法院对补偿决定作出裁定书后允许保全拆除,产权不明有人主张产权的或有争议的房屋需要由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产权人。

七是 规定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的进入司法程序一定要先作出《补偿决定》然后要等90天由法院作出裁定书等裁定书生效后还要再催告十天以上才能强制搬迁。对已签订协议而不履行协议的一定要诉讼至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后由法院执行强制政府配合强制搬迁。

八是 加强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凡签订协议后的原始档案由专人管理,动迁人员不可以随便再变更已签订的的协议书,协议书要建立电子档案。

九是 房屋拆除须是有拆除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专业公司。

十是 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征收项目结束审计同时基本结束,对违纪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减少和避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以此保护征收工作人员,确保廉政征收、阳光操作。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请参照《土地管理法》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是不同的两个法律体系不能混淆。 供参考

二:如何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展方法了及经验

房屋征收工作进展是否顺利说到底是补偿方案合理不合理,所谓经验也就是能不能依法办事,换位思考,如果你的工作人员不能做到公平、公正、阳光操作,被征收人对你不信任,你再有本领被征收人就是不相信你讲的话,大家左顾右盼,征收工作必然缓慢。

通常 情况下如果补偿价格合理,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足够到市场上买到同面积的商品房,加上各项奖励和补贴装修的钱都够了,有了这样的补偿征收进度是很快的。再就是有相当多的现房安置,安置房的价格都比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还优惠,大家就会早日搬迁去选房。这两点是最好的工作方法和最大的实践经验。

相反你的补偿不足明显的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你再好的工作方法和所谓的经验也是没有用的,出现了这种情形不仅进度慢还会发生许多争议和诉讼。

三:如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群众工作

第一,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正面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引导。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针对征地区域内的群众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拆迁区域内的群众能及时了解最新的拆迁政策,特别是哪些拆迁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积极主动配合拆迁工作。二是加强媒体宣传。要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不仅要宣传拆迁工作的政策,还要对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加以肯定和表扬;三是加强规划宣传。要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远景规划通过举办活动的方式向外宣传出去,向群众展示城市建设的美好前景,提高群众对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参与度与支持度;四是加强公告宣传。拆迁公告发布要及时,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人入户走访,力争以最快速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依法拆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要充分尊重居民的私有财产权。将城市公共建设与商业开发严格分开,杜绝开发商以任何借口,将个人的意愿转变为城市发展与建设的需要,从而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而为个人谋利。二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征地拆迁全程都要做到依法和规范,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强拆迁队伍的行业管理,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实例模拟演练等形式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四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野蛮拆迁。

第三,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解决“钉子户”问题。第一阶段,要继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与其他人的补偿标准一样,不能随意放宽补偿政策,态度要明朗,语气要坚决,绝不退让。第二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引导他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让权威机构和专家来评估房屋价值、补偿数量等等,尊重法院的判决。第三阶段,如果法院判决后,动迁户仍拒绝配合,就要按照新拆迁法的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要带着感情做思想工作,真情服务和谐拆迁。一是号召拆迁工作人员换位思考。在工作方法上要和风细雨,从而做到亲情拆迁、和谐拆迁,确保每户群众自愿拆迁。二是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工作人员要到拆迁户家里促膝谈心,帮助计算补偿账目,计划迁后的生活等,有效消除与动迁群众之间的隔阂。三是对弱势群体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针对孤老、残疾、弱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应实行上门服务,帮助联系周转房、组织义务搬家、代办拆迁安置手续等。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态势扩大。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信息沟通与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及时解决在初始阶段。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房屋征收工作职责

你指的房屋拆迁办工作人员是指拆迁人的工作人员还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该证。但不得不做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而拆迁人的职责就多得多。 具体请参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可以参见刑法的相关表述。而拆迁人如果出现工作失误更多涉及侵权或者违约的民事责任。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合同,根据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多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91年的条例中关于此协议具有行政强制的表述。

五:如何利用有效地措施及方法来应对征收房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源要素得不到保障,造成项目启动受到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设进度滞后。拆迁任务重、时间紧而建设用地、资金是否到位直接影响拆迁项目的推进和计划是否能如期完成。

二是区位差无法满足群众生活需要。造成群众不满意的许多安置房大多都是,位置差、远离市区,生产成本骤增。

三是安置房户型设计无法满足拆迁安置的需要。安置户型面积跳档过大没有统一的户型规格,中小户型少,被征收人难以在政策和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选择。

四是不完善的建设机制危害大。非住宅安置房和安置土地缺乏是建设机制不完善的主要表现形式。许多项目在操作中对于无法预先安排好安置土地及商业安置房特别是小面积安置土地的情况,通常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也给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也使裁决不能及时有效跟进,征收项目扫尾工作难以如期完成。同时,被征收人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往往会提出调产安置的要求,阻碍了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是融资难度大。大量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使资金需求量急剧增加,同时信贷市场融资难度也在增加,配套资金未能及时到位,造成征收项目不能按计划启动和完成。实际工作中,项目实施单位为此不得以采取垫资的办法解决,若资金链不能很好衔接,在影响项目进度的同时也易挫伤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2.政策突破多、平衡难,调控难度大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的执行中,对被征收企业无证土地和无证建筑的处理、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理,以及对停业及搬迁安装过渡补助、安置面积扩大和结算标准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政策突破,同时,评估公司所依据的安置房市场比准价格与真正市场价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货币补偿方式失去优势。集体土地政策差异和突破更为突出,如在房屋的确权、安置人口的认定及安置面积的确认、安置房款的结算、非农业户口或农非混合户等情况的处理方面各地或各项目差异性较大。

由于征收项目计划时间紧迫、考核任务繁重,使项目实施单位在严格遵从政策前提下如期完成征收项目难度极大,如此,尽管政府征收管理部门出台诸如审批制度、备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等,还是难以有效杜绝基于各自利益导致的政策突破难题,征收政策的统一掌控困难较大。

3.群众对立情绪强烈,信访诉讼大量发生

群众有强烈要求征收的愿望,但由于利益驱使,一旦真正实施,便采取各种方式予以抵触,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调查、评估、签约等工作不予积极配合,或拒绝或采取拖延战术,并穷尽各种理由要求更多补偿。二是大规模的联访或抱团。被征收户采取大规模上访方式施加压力,甚至工作尚未实质性开展,便有大量信访发生,并多采取抱团的方式。三是诉讼不断增加。对征收过程中每一个可以提起诉讼的环节、程序均提起诉讼,甚至刚开始许可就马上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达到拖延、增加砝码的目的。以上种种现象说明当前房屋征收工作受到的阻力越来越大。

二、原因分析

1.要素保障方面。一是当前随着现代和谐宜居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征收方式从以前的点、条变为块、片,使征收量大量增加,由于安置房存量不足,且安置房建设本身需要一个过程,致使安置房建设无法同步跟上。同时,在各项手续办理方面部门配合问题也是导致安置房建设滞后的原因之一;二是对安置土地和商业安置房尚需要加大力度妥善落实。三是宏观调控等因素导致融资越来越困难,大量延续项目未能及时完成扫尾工作,也使得土地不能及早挂拍,资金不能及早收回。

2.政策统一平衡方面。一是房屋拆迁和城市建设已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此期间,政府管理日益加强,管理模式日趋完善,而期间无可避免地出现了各地或......余下全文>>

六:如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承担的职责主要有哪里?

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3)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5)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6)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7)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8)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9)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10)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11)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依法提起诉讼

(12)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13)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哪些补偿措施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余下全文>>

八:如何应对房屋征收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修正了旧拆迁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与《物权法》不适应的情形,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新的规定.相比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征收条例》取消了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改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改由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如何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余下全文>>

十:如何做好棚改中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工作

多做群众工作。

多下去走访,看看征收户都要那些意见建议和要求。

这个需要长时间积累经验,要知道那种人是比较好谈的,那种就是未来的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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