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承包经营的含义和表现
1、含义:以企业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机构为发包方,企业资产经营者为承包方,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2、1987年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3、1988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承包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即“两包一挂”。
4、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贯彻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5、经营承包责任制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的一种带有过渡性的国有企业经营方式。
二: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达到招投标法规定的额度的专业工程和设备采购均要招标。不方便公开招标的可以经相关部弧批准后邀请招标。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选用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另一种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总包单位一般来讲是要符合资质的,如某个单位不具备某个或某些专业资质,可采取允许联合体投标及允许分包的方式来解决,或者在招标公告里就明确列出除总包资质满足外,某某专业资质也必须满足。
对业主方来讲,在符合资质的总包单位进行分包时,未见法律要求招标。只要分包商的资质满足专业资质要求和业主认可即可。
你单位建立的品牌库可视作通常意义上的合格供方认定,你可以在招标公告内容、审核分包方时通过技巧性地处理来达到目的。
三:国有公司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变相与自己签订承包合同是否构成犯罪??????????????
为自己牟利就构成受贿罪
四:承包国资经营合同到期拒不交回经营的国资怎么办
国资工字[199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筹备组)、财政厅(局)、 体改委(办)、经委,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 [1990] 38号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精神,在新一轮承包中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现就 加强承包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在新的一轮承包中,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共同参 加发包, 完善承包考核内容和内部分配办法,在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 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 指导 下,确定承包合同中的资产、财务指标,严格考核,确保 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参加各级发包工作。负 责新一轮承包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没 有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暂由财 政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承包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得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遭受 损失。 企业 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确认; 国家基金 的报损、冲减和核销,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 批。 三、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基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政部门监督承包 企业认真执 行国家关于企业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定。 四、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在承包经营中,企业要依据行业发展规划, 通过合理调 整产品结构, 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实行资产优化配置,尽量减少资产占 用,努力提高国有资 产的利用率和经营使用效益。 五、核准国有资产基数,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在新的承包合同签订之前, 由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上年的国有资产账面价值量进行一次核准, 并以核 准的国有资产基数 作为制定和考核企业承包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依据。 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和考核,并纳入企业承包合 同,与企业、职工和经营者的利益 挂钩。具体办法见附件。 六、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每年年终和承包期末,承包企业要向同级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报 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报告。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 对损害国有 资产及其权益的行为, 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作 出经济、行政的处罚 ,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商业、文教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的全民所有 制企业。 实行其他经营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国 有资产管理。 九、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暂行办法 希望帮到你,法律直通车的小编回复回答这么多采纳下吧,谢谢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
五:判断对错,错的话请阐述理由:国有企业承包合同不是一种行政合同。
对的
行政合同主要不是为了获利,而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行使国家行政权罢了,比如修桥铺路什么的
国有企业承包合同,是把国有企业承包出去让别人经营罢了,可以看作是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合同,只不过有一方民事主体是国家机关,两者不是一回事
六:承包经营的经营改革
20世纪80年代,受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成功的启发,在政府的推动下,国有企业也开始进行承包经营改革。1986年,国务院决定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1987年,国务院决定将企业改革的重点放在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上,依据两权分离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将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确定下来。同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4款也规定: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责任制实际上是一种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将国家对国有企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加以分解,以与企业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者按照承包合同自主经营,承包完成国家的目标和任务(即承包指标),国家对完成承包指标的经营者兑现约定的奖励和报酬。随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承包指标不断丰富,由最初的上缴利润指标、技术改造指标,发展到后来的经济效益指标、发展后劲指标、企业管理指标等综合指标体系。承包经营责任制能够较好地确定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落实企业的经营权,具有较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推动了国有经济的发展。到了20世纪90年代,股份制改革逐渐成为企业改革的主流,承包经营不再受重视。但实践证明,股份制对国有企业并非灵丹妙药,股份制改造并没有涉及公有财产经营的深层次问题,只是形式上的变革,没有解决好作为股东的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仍有大力提倡和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承包经营责任制和股份制并不矛盾,完全可以相得益彰。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企业经营权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经济组织还在其内部实行多种级别、从上到下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经营活动中的责权利层层落实,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效果。其发包方是经济组织或经济组织的下级单位,承包方为经济组织的内部经营单位或成员。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取得对特定国家或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承包经营权。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承包方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都是对国家或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和侵犯。其次,承包经营权既是承包方的权利,又是承包方的义务。承包经营权是实现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它既是承包方对国家或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又是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义务,承包方必须依法正确行使。
七:国企工程在承包商手里接工程没写合同好不好得工程款
不签合同就干活你傻阿,不给你钱,无凭无据的你能把他咋滴,不签合同哪怕是没活干尼也不能干
八:国有企业的承包制为什么失败
最为直接的效果是当年制止了利润滑坡。在经历了近两年的企业活力激发和财政收入回升后,企业效益再次出现严重下滑,不少地区出现50%企业亏损,全国平均亏损企业30%。 1992年以后,国有企业改革的取向转向以产权改革为主导的线路上,这标志着国有企业承包制改革的失败。 为什么失败? 普通的各种解释: 解释1:承包制的推行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四个问题:一是基数确定不够科学,导致鞭打快牛;二是政府主管与企业一对一谈判,不利于促进政企分开;三是产生了政策、市场环境的不稳定与承包基数比例不变的矛盾;四是出现企业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与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的非对称状态。 解释2:执行不力 解释3:不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 解释4:包错了对象:合同的一方是政府主管部门,另一方是企业,是包错了对象,应该与个人承包(如厂长) 解释5:承包期太短,具体是:承包期限短于企业资源的寿命周期——承包者短期行为——企业无发展后劲——承包制企业衰落,承包制失败 上述这些解释中,1-4不是科学的理论,而是事实的堆砌、是结果,或是一些永远不会错的滔滔逻辑,空泛无内容,无法验证(一个科学的理论解释,必须包含:前提条件(假设)、逻辑推理结论(理论假说)、可验证,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承包制的身影。所以,解释国有企业不适用采用承包制的理论,必须包含承包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解释4属于答非所问,它去解释一个并不存在的现象,要知道,直接与个人承包的那种“国有企业承包制”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人家问:与企业承包的承包制为什么失败?你答:因为你与企业承包而不与个人承包。显然是答非所问。就相当于,人家问:为什么走这条路的人死了?你回答说:因为他不走另一条路。)。 解释5是科学理论,但我已经找到了反例证明它是错的(其逻辑上的缺陷在第二个环节,即“期短行为——企业无发展后劲”,本课程不允许我展开分析这一逻辑缺陷,读者自行分析吧)。 反例1:出租车的承包期短于车的寿命,最短的只有12小时,白天一个人承包,晚上换另一个人承包,一般下午6点和早上6点交接,交够承包费,剩下的就是开车者自己的; 反例2:很多人是租房来做店面,租房——交的房租等于承包费——是一种承包制,房子的租期显然短于房子的寿命,但租房的制度并没有失败。 为什么失败:一个基于交易费用的理论 我们从“解释5”的逻辑缺陷开始分析:承包者短期行为——企业无发展后劲 承包者短期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无发展后劲。我把企业发展后劲问题简化为:企业有无长期投资决定企业有无后劲(这里所讲的长期投资是一种“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性质的广义投资,包括资金、信誉、销售渠道、关系网等等能够影响长期发展后劲的工作)。承包期短,承包者当然不愿做长期投资,但并不能由此而得出企业无长期投资的结论,因为,承包者以外的人,如发包人(所有者或上一级别的委托人,或简称上级),难道就不可以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吗? 事实上,上述的两个“反例”中,正是发包者承担长期投资的责任。 那么,是什么因素使得企业的发包人不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呢?我们不难找到答案:信息费用太高,即发包人不知道如何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换言之,发包人寻找使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长期投资方案所花费的信息搜集费用太大,以至于发包人宁愿放弃对企业进行长期投资。 结论: 如果发包者对发包物进行长期投资所花费的信息费用太高,则承包期限短于发包物寿命期的承包制必然使发包物无发展后劲。 由于企业的寿命期是不确定的——也可以说是无限的,因此,承包期不短于寿命期等价于“买断”——把企业卖给承包人——那当然也就失去了“承包制”的原本涵义了。
九:国有公司在被经营中被个人承包,能否改变公司的性质?
请看以下的两个名词解释,就可以明白了:
国家工作人员:受政府、事业单位、及其他国家组织机构委派或任命,在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个人。
承包:个人或法人对国有、集体、个人的产业在协议规定权利,义务范围内,对该产业进行管理和承办。
可以看出:承包,只是个人和国家、国家和集体或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作协议”,这个协议是否能改变主体的性质,要看协议的约定。
我想之所以你能这么问,协议中一定没有约定关于主体性质的问题。在承包国有资产时,国家受权承包方“公职地位”的,也是非常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