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报批评是否为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通报批评不在此例。所以应属于教育范畴。
二:通报批评属行政处罚吗
通报批评是指上级机关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下级机关或本机关内部职工,对缺点和错误所提出的意见,目的是希望对方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通报批评在行政处罚的种类属于什么处罚?
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通报批评”处罚种类,行政法上通常将它和警告一起,列为申戒罚的两种重要形式。行政处罚法没有把通报常评作为一种处罚种类加以规定,主要原因是它们在性质、适用条件等方面基本相同,只不过是形式和告知的范围不一样。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行为人,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不仅限于行为人本人,还包括与行为人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通报批评”是否算受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通报批评不属于党纪政纪处分。一般来说,通报批评属于责任追究的一种形式。
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首先,相关法律将通报批评与警告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设置在法律责任一章。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六种。虽然没有通报批评,但该条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将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设置在罚则中。
例如,《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互,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原《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述两部法律都在罚则中都将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措施,明确了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范畴的行政处罚措施。
五:通报批评与警告有什么区别
通报批评与警告存在着如下区别:(1)、警告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既可适用于自然人,也可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通报批评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则只适用于违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适用于自然人。(2)、处罚内容不同,即损害的权益不同。警告主要是对被处罚人在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而通报批评则是对被处罚人的荣誉或者信誉造成损害。(3)、形式不同。二者虽然都是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但通报批评则是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的,造成的影响大;警告则只是以警告处罚书的形式下达给本人或只在很小的范围内使人知晓。(4)、处罚程度不同。通报批评由于其造成影响的范围广,因而其处罚程度比警告处罚重。(5)、处罚方法不同。
六:通报批评是处分吗
你好
通报批评也是处分,此应该是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的处分;
如果是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七:通报批评是什么意思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通报批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7)项的规定视为独立的行政处罚种类。如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3条、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八:如何看待行政机关的通报批评
所以,通报批评与警告一样,也是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制裁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本人,又能广泛地教育他人。所以,法律法规规定的通报批评是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警告并列的一种申诫罚,适用通报批评应当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而且正式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于通报批评这一形式没有作出规定。我们认为通报批评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也不宜作为行政处罚,其理由如下:第一,通报批评的性质主要不是申诫罚。申诫罚的意义主要通过向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指出其违法行为,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纠正自己的错误。而通报批评则是通过实际影响当事人的声誉、名誉的方式,以社会影响和社会压力来达到制裁的效果和目的。关于这一点,它和申诫罚是不同的。第二,申诫罚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向违法当事人本人做出,要求当事人改政错误。而通报批评并不是直接向违法当事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一定范围或者向社会公开。一般并不向本人提出,这是与行政处罚的基本方式相违背的;第三,申诫罚一般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且社会危害不大的当事人作出。根据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申诫罚的实际处罚力度是所有行政处罚种类中最小的。而通报批评不仅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名誉,而且可能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其行政处罚的实际结果往往强于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这一做法与行政处罚所规定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目前,通报批评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多,对通报批评这种所谓行政处罚的设定体现出几个特点:一是设定规范性文件少。二是设定规范性文件级别较低。三是设定通报批评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与文件本身的级别呈一定的反比关系。规范性文件的级别或效力越低,设定通报批评的概率相对要高。反之,规范性文件的级别或效力越高,设定通报批评的概率就越低。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但行政法规的设定率却高于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关系也大抵如此。与《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处罚种类相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通报批评的概率要低得多。这种现状表明,立法机关在对待行政处罚的问题上,并不看好通报批评。这里就出现了矛盾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强调通报批评为行政处为,另一方面,有关立法机关却并不“卖账”,特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将通报批评完全排除在行政处罚之外。 (伊春市伊春区法院 韩冬梅)??
九:通报批评、警告等属于行政处罚中的什么处罚?
通报批评、警告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二、学理上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二)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丹)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四)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