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户籍管理条例

一:四川省关于统一户籍规定

晕!很简单啊

要你在毕业的当年才能迁回

我05年毕业时,就是我找亲戚将非农户口迁回了老家的农村户口

现在的农村集资修路我都还要出份子钱呢

我是一名现代化的农民工

二:四川省成都市常住人口户口管理条例

多时独生的话不要罚钱撒。 罚钱都是派出所收了, 去找派出所

三:四川省户籍制度改革新方案

回你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

四:四川省新户籍制度

除非你自愿办理户口转移,不然是不会强制转移你的户口的。。。至于四川的新户籍制度,目前全国还没有新户籍制度产生,除了前几天的重庆新户籍制度改革和实行。但重庆是敢为天下先,第一个完成了目前中国的户籍新改革。。 你可以参考重庆户籍改革和实行的内容: ne激s.xinhuanet.com/...03.htm

五:请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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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内容

1 信息名称 简报第63期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3 发布时间 2008年7月28日

4 文件编号 简报第63期

6 信息内容 浅谈我县户籍管理工作

中江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副科长 周世荣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建设的开发推进,城区和国家重点工程土地征用、拆迁项目日益增多,分配土地征用款、办理征地农迁非人员养老保险、拆迁的宅基地户头直接与户口挂钩,同时牵涉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学习、工作、生活、婚姻、计生、房屋建造等相关政策处理也与户口问题紧密相连。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户口问题的敏感性,户口问题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给公安机关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许多政策难以处理的问题。笔者试就我县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及如何适应我县城镇建设快速发展,建立城乡统一户籍制度,促进城乡有序人口流动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户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正常农迁农问题。随着城市开发力度的加大,农村(特别是城郊)的农业户口人员都可从中得到许多利益。受利益驱动,很多人都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要求迁入农村落户;同样,为了眼前利益,对婚嫁等正常的农迁农,迁入地农民又会以“村规民约”来加以限制。如.非农户口的男方与农业户口的女方结婚后,男方在城镇无生活基础且父母仍为农业户口的,媳妇就要求随公婆落户的农迁农。这类户口应该说是不符合目前的户口迁移精神的,但女方又不愿意“农转非”投靠男方,为此这些群众就意见很大,甚至产生过激行为,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再如农业户口夫妻结婚后,男方投靠女方落户按政策是允许的,而所有农村都会以“村规民约”为借口,不允许除招女婿外的男方到女方落户,若公安机关不经村里同意就给予落户,不仅村委会会来找,就连村民都会闹事。另外,甲地农村户口人员到乙地农村购买或建造房屋长久居住,要求将户口迁入乙地也无政策可循。因目前的政策对农迁农户口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使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处于“办与不办”的两难境地。

(二)非迁农问题。与农迁农一样,受利益的驱动,许多原籍为农村的非农业人口也都想将户口迁回农村。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嫁或招婿到农村的人员;二是大中专毕业生;三是转业士官;四是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人员;五是办理集资户口人员;六是其他农转非人员。

关于“非转农”问题,2004年省公安厅下发的《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对乐山市中区通江镇敖坝村部分群众要求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批复》公厅治发[2004]29号第三条作了如下规定:关于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干部居民的问题。“因为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规定,允许2003年以后(含203年)毕业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外,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予批准”。也就是说除2003年毕业以后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才有条件非迁农,其它情况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一律不准转为农业人口。这样就对原籍在农村,现已居住在农村,且在原籍仍保留有土地而在城镇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集资非农业户口、2003年毕业以前的各类大中......余下全文>>

六:201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违法条例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NO:SC060166)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余下全文>>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这条政策是不是停办了?还是失效了?

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省公安厅

(二○○二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现就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户口登记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对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要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予以落户。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在国家没有新的统一的管理规定出台前,仍维持管理现状。现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仍由民政部门管理。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在大中城市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凡在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成都市5城区和高新区除外,下同)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成都市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在城市规划和人口规划的指导下,以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制定在5城区和高新区落户的具体政策。

合法固定的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单位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被所在城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或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的生活来源。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是指与当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当事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及与当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调整和改革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自2003年起,被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其户口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在原籍保留或按原有规定迁入就读学校。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农村籍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城镇户口手续。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四川籍新生,其户口按录取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其户口迁移按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厅治发〔2001〕199号)规定办理。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对其中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

研究生的户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放宽户口迁移及投靠限制

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户口迁移限制,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在地级以下城市无合法固定的住所,但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只要落实了用人单位且单位......余下全文>>

八:《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这条政策是不是取消了?还是失效了?

目前还没有新的制度出台,该政策依然有效

九:(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户籍人口“双清”工作要求,现在属于人户分离状态)

冻结了就是你在网上查不到你了,一切与户籍相关的事情都办不了了,你只能回户籍地在解冻,

十:四川省绵阳老婆城市户口到农村落户口新规定

当地不能办理户口“非转农”:四川省已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70号):

(二)创新人口管理: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 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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