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一:怎样制定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和规模的不同,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也有所区别,但由于行政管理的内容基本相同,其制度也只在一些局部有所变化。根据广州管理培训讲师的介绍,一般情况下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档案管理、会议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等等,一些中小型企业为提高效率,还把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统统纳入到公司行政管理的范围中。

现在结合具体的行政管理培训有关内容具体讲一下,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档案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公文打印管理制度、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

1、员工礼仪和工作纪律

主要包括:员工的着装、仪表、语言、行为、及商务活动中的礼仪等等。工作纪律主要有上下班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休假制度、奖惩制度、离职及辞退制度。对一些行业来讲,员工的礼仪和工作纪律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

2、档案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立卷、 档案保管期限、保密级别、档案的借阅等等。

3、会议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会议的分类及召开权限、会议的组织、会议纪律、会议记录、会议跟进等等。

4、印鉴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印鉴的制发、公司印鉴对内对外使用规定、印鉴的权责人及部门、印鉴的保管、印鉴使用登记等等。

5、公文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公文格式及行文规范 、收文程序、发文程序、公文归档、公文清退、公文销毁等等。

6、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购置规定、保管制度、领退制度、登记制度。

7、库房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人员职责、购置、验收、入库、存储保管、盘点、安全管理等等。对一些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公司来讲,库房管理制度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重要内容。

二:有没有哪位有教育培训机构的全套的规章制度,包括行政、人事、教务、市场等等的管理规章制度。 30分

管理人是最难的,这个不是学来的,就比如不是每个士兵都能当将军一样,作为一个规章制度,只约束员工积极性,亮剑看过没有啊,李云浮带的部队没有素质,但是有战斗力,在战斗中服从命令,有气氛的团队的才是战斗力强的团队

三:教育管理体制和教育行政体制的区别

教育体制是教育机构与教育规范的结合体、统一体,它是由教育的机构体系与教育的规范体系所组成。 教育机制是教育现象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包括教育的层次机制、教育的形式机制和教育的功能机制三种基本类型。三类机制以及每类机制中的三种机制各自有着不同的内涵,又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的层次机制主要包括宏观教育机制、中观教育机制和微观教育机制;教育的形式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计划式机制、指导—服务式机制和监督—服务式机制;教育的功能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教育机制与教育体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它们之间又是紧密相关的。探讨教育机制理论,有助于正确认识教育机制改革的内容,把握教育机制改革的规律,厘清教育机制改革的思路。

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教育人事行政业务范围基本包括哪些方面

1、根据立法法规定来讲,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制定规章,无权制定行政法规。

2、对于教育类的行政法规,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起草,但最后还是由决定、公布。

相关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条 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可以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有关部门或者法制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五:有关教育辅导机构的法律条文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余下全文>>

六: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5分

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连锁教育分支机构需要哪些行政手续

请看以下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余下全文>>

八:日本现行教育制度的教育行政体制

1.中央教育行政日本现行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是文部科学省,为日本内阁的组成部分,其最高领导是文部大臣。文部大臣和文部科学省是主管教育行政的中央首长和行政机关。法律规定文部省的职能权限,主要是:(1)为发展教育、学术和文化事业,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规划。(2)就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组织与教育内容规定标准。(3)对地方教育委员会、地方行政机关,大学和其他教育、文化与科学机构提供指导和建议。(4)管理由文部科学省设立的大学和其他教育、科学与文化机构,任命县和重要市的教育长或负责人,审定中小学教科书。(5)对地方教育和其他教育、文化与科研机构提供经费补助。2.地方教育行政法律规定,地方教育由地方公共团体实行自治。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分为两纵 即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教育的行政机关为教育委员会,行政主管为教育长。地方设立的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私立学校由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展基础教育,在人事、经费、设施设备、教育教学、课程内容和教师进修等方面对其所辖学校负责。市町村教育长的任命领得到都道府县教委的认可,都道府县教育长的任命须得到文部大臣的认可。

九:求培训部部门规章制度范例!

规章制度手册

★培训中心管理制度

一、点名制度

上课之前辅导员点名,开课后十五分钟如学生仍未到堂就与家长联系,问清具体情况,对学生负责。

二、请假制度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我们,并交请假条,以便我们安排补课。无特殊情况,无故旷课概不补课,望家长谅解。

三、收费制度

1、可免费试听一次

2、开课2次一概不可退班

3、开学一周内需缴清全部学费

★教师日常细则

一、课前应提前十分钟进教室,并做好备课等准备工作。

二、在课堂上要耐心的教导每一位学生并培养学生的良好的人格品质。

三、上课期间通讯设备应设为关机或静音状态,以免影响授课。

四、课后应积极与学生及家长沟通,以便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

五、注意自身素质的提高,具备良好的师德,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奖励制度(以此鼓励学生取得更好地成绩)

获得奖励的条件:

1.通过PETS等级考试

2.市级及市级以上英语赛获奖

3.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以上条件满足任一条均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考试制度

每月有月考,通过月考形式来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以便教师更好地掌握每个学生的学习状态。

★课后互动

1.每月本机构会依据各任课老师的意见定期对学员进行电话回访

2.每学期课程都会有相应的师生互动反馈表

培训中心管理制度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点击数:797 更新时间:2008-9-18

凡受聘我培训中心的教师须服从我培训中心的规范管理,严格按培训中心的管理制度工作,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任课教师需有培训中心下发的聘书。

2、任课教师需有教师资格证。

3、任课教师需按选定的课程制定具体的教学进度计划,书写教案,研究教材、学生、教法,讲究教学艺术,授课方法要灵活,杜绝只讲不练或只练不讲的现象。

4、任课教师要关心每一位学生,对上课迟到或旷课的学生要做到心中有数,记录好考勤。

5、任课教师须做好班务管理工作(卫生、考勤、关灯、门窗等),要早于学生到位,放走全部学生方能离校。

运营篇-培训中心管理制度之一

培训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节 培训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树立培训中心良好的办学形象,营造一个团结、有序、严谨、实干、高效的工作团队,创造更好的业绩,特制定以下有关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的每位员工。

二、员工聘用制度

(一) 聘任规定

1.具备规定学历,有较高文化素养,具有爱岗敬业、一丝不苟、积极进取精神,能够与他人团结合作为本培训中心聘任员工的基本条件。

2.本培训中心实行试用期制(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发试用工资。试用期结束后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分管校长在《试用员工转正协议书》上签署意见。

3.在试用期内表现突出的,由所在部门主管提出《试用员工转正协议书》,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可提前结束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

4.试用期内,培训中心、员工双方均可随时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5.聘用期间,培训中心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和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

6.培训中心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根据政府规定和培训中心状况发放员工福利。

(二) 解聘规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培训中心予以解聘、辞退员工:

1)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通缉者;

2) 违反培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3) 给培训中心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余下全文>>

十:如何入行成为一名培训师? 本人有3年行政工作经验,工作期间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公司制度、

一、转型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转型前,首先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对自己的性格、优点、缺点进行分析,看自己是否符合做培训师工作。做培训师工作看起来是件很体面的工作,其实里面的艰辛只有亲身体会了才能感受到。培训师有时要经常熬夜编写培训讲义、制作课件,有时要一连几天站在讲台上进行培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而且要不断的学习,如果自己对这些情况望而止步,那就最好不要选择这个职业。

确定了自己符合做培训师后,就要学习培训师的专业知识。如果一个人没有培训师的从业经验,又没有专业知识,想从事培训师工作简直是天方夜谭。那么如何学习到培训师专业知识呢?学习的途径很多种,因此我们首先要对培训师的基本情况有个了解。培训师学习共分为6大模块:培训专业知识、编写教材、制作课件、培训表达技巧、培训评估、培训基本工具的使用(包括PPT、PDF、Flas等)。在了解了培训师的工作内容后我们就要有针对性的开始学习了。学习的具体模式可以采取如下形式进行:

1、购买培训师管理专业书籍,自己啃书学习。看书是获得知识最快的途径,尽管是最笨的办法,但是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充分掌握了知识,以后做了培训师会得心应手。

2、参加培训师培训。通过这样的学习可以进行系统的培训,很多在职人员也都选择这样的方式进行充电。

3、上网方便的人可以经常关于培训师的专业网站、加入培训师QQ群,使自己在转型前融入到这样的氛围中去,在网络上有丰富的学习资源,要善于利用网络。通过搜索引擎可以把自己的疑问寻找到,同时寻求到解决的方法。

4、结实几位培训师专业人士,经常与他们沟通,向他们学习。每个人如果时间允许,都喜欢分享自己的工作心得。

5、购置培训师的学习软件、光碟。这样的学习可以让自己以极少的成本学习到培训师大师级人物所传授的知识,而且形象生动,对于在职人员是个不错的学习模式。

二、培训师应该掌握的知识

1、企业管理知识。应该掌握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加强学习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因为培训师管理本身就是一个管理工作,要善于利用各种管理技巧才能把培训师管理工作做好。

2、心理学知识。人是最复杂的动物,心情连自己有时都很难控制,掌握了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就能把握学员的心里状态,使培训得到顺利开展。

3、普通话。要学会掌握标准的普通话,而且要善于利用语调语音来掌握培训。

4、运营知识。要知道如何推销自己,推销自己的课程。

三、转型的几个途径

1、内部转岗。在掌握了专业知识后,可以试着向公司领导申请转到培训师。那么申请书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成功与否,因此申请书一定要写的恳切,并表明自己强烈的愿望。当然内部转岗的前提是公司领导认可你现在的工作,因此在现有的工作中做出成绩,获得领导的赏识。

2、直接去应聘。在应聘时,所学的专业知识就显得非常重要,要不对方问几个问题后就知道你的底子了。在应聘前一定要做好相当充分的准备,了解对方的公司,了解工作内容。

3、在现有的岗位上申请一部分培训师工作内容,在现有单位主动申请参加公司的培训工作,为日后的转型积累工作经验。

4、做培训师的助理。这是最容易转型的一种途径,通过跟培训师一起去授课,可以临场学习培训师如何表达,如何互动等技巧,同时由于参与帮助培训师制作课件,可以很快熟悉专业知识。

5、让朋友推荐。如果你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良好的表达沟通技巧,可以试着让朋友推荐去培训公司做兼职培训师。前提是你要准备好一份有吸引力的培训师简历,再准备上相关自己擅长的课程大纲。

6、寻找一家培训经纪公司或者培训经纪人合作。通过专业的培训经纪公司或者培训经纪人来推......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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