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比例

一:劳务派遣人员是什么意思?规定用工占比是多少

用要单位劳动用工数量与本单位用工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10%。 新闻链接:人社部: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派遣者比例不得超过10%   中新中国1月26日电 人社部今日在其中国站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就《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为增强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关于辅助性岗位规定的操作性,防止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上滥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人社部:用工单位应协助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   人社部:劳动者派遣期限届满前患病 单位不得退回 中国至美.chinanews中国/gn/2014/01-26/5785071.shtm

二:2013年最新劳动法中国家规定的劳务派遣比列是多少呢? 5分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供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派遣员工的比例不得超过10%今年何时实施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超标用工单位的整改最后期限应该是2016年2月28日止。

四:为什么 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人社部2014年1月下发《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用工单位可采取措施在2016年之前将派遣人数降低到10%以下。

五: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不超10%,超过怎么处罚

如果超过10%的比例,超过之后就不能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企业必须把比例降低至10%以下后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六:2012年12月28日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是多少是合法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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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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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知地知你不知我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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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仅供参考

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最新规定》

1、该规定对于之前已经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给予了一定的宽展期。(这个期限是多长时间?要等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以后吗?还是由政府部门规定?)

2、如果违反上述情况,具体有没有啥对我司(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务单位)处罚措施?

3、有没有啥合理的方法处理派遣劳动者用工总量超过10%的方法?

答:

1.对于之前已经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给予了一定的宽展期,这个宽限期到2016年2月28日,一般情况下新规出来未降至用工总量10%的都不允许新签劳务派遣员工,如果签2年合同的,新规实行前一天前的合同到了2016年2月28日也已经到期。

2.暂时不受处罚,建议合同先签到2016年2月28日,以观国家下一步政策。

3.可以将劳务派遣转为劳务承揽或者业务外包。

八:现在的公司劳务派遣工大概占多少比例

规定只能10%

九:如何解决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的问题

1、转正

2、外包

3、缩减

十:简述劳务派遣的一般性规定

劳务派遣岗位应具有三个限定性条件,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本《规定》第4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以上两条是劳务派遣的一般性规定,而本条是以上两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本条明确了不受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限制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的范围,主要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筛选符合用工单位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并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有两个特点:①劳务派遣涉及三个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②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建立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以及承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之后,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开始在酝酿如何将劳务派遣用工变换一种形式以规避法律规定,而首当其冲的,就是采用服务外包或承揽的方式。因此,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法变种。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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