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市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
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认定后就可以享受了,不需要等到解除劳动关系时赔偿)。其标准为本人9个月的工资,
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与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有很大关系。如果是现在解除,那么1956年出生的,就按55周岁计算,其标准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20(南京男性人均寿命75岁 — 55岁)X 20% (九级赔偿系数)X 44544(职工平均工资)=178176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个月本人工资(按55周岁计算,如果是1956年下半年出生、不足55周岁的就是4个月工资)。
需要说明一点,如果本人月工资低于南京地区统筹工资的60%(即44544/12 X 60% = 2227.2元)的,按此标准计算。
还有,这个标准是正在实施的,南京市劳动部门现在正在修改这个标准,南京的仲裁部门现厂已经常不受理这类仲裁申请,要等到新标准出台。
如果不清楚可以打66638148,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二:南京市职工工伤十级赔偿多少
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认定后就可以享受了,不需要等到解除劳动关系时赔偿)。其标准为本人9个月的工资, 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与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有很大关系。如果是现在解除,那么1956年出生的,就按55周岁计算,其标准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20(南京男性人均寿命75岁 — 55岁)X 20% (九级赔偿系数)X 44544(职工平均工资)=178176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个月本人工资(按55周岁计算,如果是1956年下半年出生、不足55周岁的就是4个月工资)。 需要说明一点,如果本人月工资低于南京地区统筹工资的60%(即44544/12 X 60% = 2227.2元)的,按此标准计算。 还有,这个标准是正在实施的,南京市劳动部门现在正在修改这个标准,南京的仲裁部门现在已经常不受理这类仲裁申请,要等到新标准出台。 如果不清楚可以打66638148,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三:南京市工伤伤残十级赔偿金额为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具体多少自己去算。
四:想请问一下,南京十级工伤赔偿具体是怎么算的?
南京地区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和就业补助金1.5万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南京地区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讠.....
五:2015南京市工伤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2016年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有哪些调整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现在暂时没有相关变动的文件或规定颁布。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七:南京市九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九级伤残支付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一)工伤九级伤残的,按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 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八:2015南京栖霞工伤死亡一共能赔偿多少啊
1.工亡赔偿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的可以得到大约50-60万的赔偿,父年满60,母年满55的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的也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九: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 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十:南京市工伤9级伤残赔偿标准 问题 10分
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认定后就可以享受了,不需要等到解除劳动关系时赔偿)。其标准为本人9个月的工资, 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与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有很大关系。如果是现在解除,那么1956年出生的,就按55周岁计算,其标准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20(南京男性人均寿命75岁 — 55岁)X 20% (九级赔偿系数)X 44544(职工平均工资)=178176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个月本人工资(按55周岁计算,如果是1956年下半年出生、不足55周岁的就是4个月工资)。 需要说明一点,如果本人月工资低于南京地区统筹工资的60%(即44544/12 X 60% = 2227.2元)的,按此标准计算。 还有,这个标准是正在实施的,南京市劳动部门现在正在修改这个标准,南京的仲裁部门现在已经常不受理这类仲裁申请,要等到新标准出台。 如果不清楚可以打66638148,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