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十起政府采购典型案例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86年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出版机构,出版范围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案例分析、法学专著和法律普及读物等。算是其下属的一个企业吧。
二:如何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案例
质疑是《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提供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之一,是提起投诉、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正确处理好供应商质疑对于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明确提出了质疑概念,是法律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意味着质疑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质疑处理程序在法律上缺乏系统性
截至目前,对质疑的处理程序法律法规并未作详细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惑。一是提出质疑的主体范围不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主体是供应商。那么如果该供应商未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只认为某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存在排他性,使该供应商投标权益受损,是否也能提出质疑?若这个假设成立,那么该供应商如果对质疑不满意,是无法提起投诉的,因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且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是质疑处理程序不明确。《政府采购法》虽然对质疑的提出和答复的时限作出了规定,但对质疑处理的程序并未明确,程序问题将对质疑处理结果带来较大影响。三是质疑结果的效力不明确。供应商质疑结果成立,采购项目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一般是提请批准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对废标情形的规定,质疑结果的成立并不能直接导致废标。 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
一是严格区分询问与质疑。《政府采购法》在“质疑和投诉”一章内提到了“询问”,笔者认为,询问与质疑应当分而治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询问与质疑的区别主要有3点。首先是提起条件不同,询问是指,只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就可以提起,而质疑必须是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才可以提起。其次是提起形式不同,询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起,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起,而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最后是处理结果不同,对询问的答复,法律没有时限要求,但对质疑的答复则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实践中,在提起与受理阶段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区分询问和质疑,以便做出有效的答复意见和履行不同的法律义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二是正确理清主体与客体。在界定主体的问题上,应当坚持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关于询问主体,应当理解为广义上的供应商,即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疑问之处提出询问,促进政府采购社会监督;而关于质疑主体,应当与有关投诉主体的规定相衔接,明确质疑人为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在界定客体问题上,应当坚持以“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为标准,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有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应当认定质疑成立。
三是科学设置处理程序。首先要科学把握受理条件和时限。按照主体、客体相对应,询问、质疑相区分的原则,科学依法设置受理条件。其中应对“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进行细化,如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可确定为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可确定为开、评标之日,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可确定为采购结果公开发布之日。
其次要科学把握处理程序。坚持实体与程序相分离、专家与自查相结合的原则,科学依法设置处理程序。针对质疑内容,或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或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自查(指针对程序性问题),并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制作质疑答复书,由专家复议的应当附有专家复议意见书。
最后要科学把握处理结果的运用。在开标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成立的,应当对采购文件依法依规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在采购结果确定后,对采......余下全文>>
三:政府采购变革为企业带来什么案例讨论
据有关资料测算:全国事业单位一年的采购金额约为7000亿元,政府实际上成为国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政府采购方式将发生变革。
以前,北京市海淀区下属各单位要购买设备,首先向财政局报预算,经财政局行财科按市场价格核定后给予拨款,再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购买。但是行财科的职员们时常心里打鼓:商品价格究竟是多少,我们没底,采购环节的伸缩性实在太大了。今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出台了《海淀区采购试行办法》,规定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购置设备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全区范围内一次集中配置的批量采购总价值在29万元以上,均需采取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投标采购。海淀区专门成立了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区属两家机关购买133台空调的工作成为区政府采购方式改革的第一个试点。5月26日召开招投标大会,有6家公司投标。开标后,投标商单独介绍了产品技术、质量、价格等内容,并接受由空调专家、高级会计师和使用单位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的质询。经专家们反复比较论证,科龙空调以较好的性能价格比中标。此次购买的预算资金177万元,实际支出108万元,节约69万元,近l/3.采购部门负责人说:“想都没想到,效果好得出奇。”
海淀采购办公室正着手进行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购买7辆公务车,预算金额208万元。由于车型不一,不成规模,将采用“询价”的方式,也就是货比三家的方式购买。广播局购买两台专用设备则采取广播局主办,采购办参与的招标方式。还将进行教学用具、医疗设备、基本建设非标准设备的采购工作,争取今年的政府采购总额达到1000万元。从长远而言,将采购办从财政局分离出去,使批钱的和买东西的是两部分,更便于监督和制约。
据悉,国家财政部的有关专家正在积极制定我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他们认为,政府采购是加强采购支出管理的必由之路,但一定要做到规范、统一,使制度在各地不走样。要建立采购主管机构,明确采购模式,设立仲裁机构。财政部门不直接主管采购,防止由分散采购改为集中采购后出现新的“集中腐败”。
四:案例1: 某大学委托甲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公司购买2部价值150万元的全新
1、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是校园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对公告发布的规定,必须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发布。
2、采购主要内容中有主要系统配置为德国生产,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采购本国货物,进口货物需要审批。
3、主要系统配置为德国生产,涉嫌对其他电梯生产厂家有歧视。
4、 6月2日发布公告,20日开标,日期间隔为满足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违规。
5、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权重只有25%违反了政府采购中对分数占比的规定。
大概就这些吧,具体的法律法规请自行查阅。
五: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的案例及分析. 需要2个以上案例
首先你问题提供的不是很全面,歧视性政府采购指的是例如商务部分设置门槛过高还是有多余要求,标书参数中有歧视性要求还是有隐性条款或隐性参数,所以请完善你的问题
六: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案例在哪找 80分
在“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开始了另一项重要的财政改革尝试,这便是政府采购。1996年以来,我国政府采购进入试点工作,现在已经在全国各省市范围内进行全面推广。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政府采购行为的绩效审计的执行情况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 那么,何谓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可以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也可以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就是审计机关在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传统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对采购行为取得效益和达到的效果进行审计,并评价其实际结果与预期设想是否一致。近年来,政府采购的规模的和范围逐步扩大,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不仅仅关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去向,也越来越多地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问题并希望更多的政府支出可以透明化。因此,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绩效审计的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8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对政府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当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对政府采购审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3E”审计。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益、节省政府开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促进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 我国开展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时间较短,很多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具体的工作中缺少专门的指导规范,这使得我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在开展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限制了其发展,也对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影响。由此可见,开展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并改善其存在的现状对于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已逐渐成为现代政府审计的核心问题,尽管我国在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问题上起步较晚,但是其必要性是不可忽视的。本文根据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相关研究,结合A省省级审计机关开展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案例,指出中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们的政府应该如何改善这种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并制订加强措施,以提高中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政府绩效审计的加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政府关心的话题,也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提高政府采购的效果性,使得政府采购行为实现其公平、公正、公开。
七:谁有政府采购管理第二版课后案例分析的答案呀,给发一下链接吧,谢谢啦 10分
网上直接有的,你打开看下,是这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