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政府采购管理第二版课后案例分析的答案呀,给发一下链接吧,谢谢啦 10分
网上直接有的,你打开看下,是这个吧
二:采购与供应管理案例分析题!!!求救!!
请问如何分析管理案例
公司领导为何头疼?(1) 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始建于1994年。公司创立者原先也从事电脑营销工作,由于与原公司的合作出现分歧,他们认为再到别的小公司去替人打工意义已经不大,于是就决定创办自己的公司。
公司创办之初非常艰难。没有资金,就向亲属借了5万元钱;没有场地,就从别的公司的营业场所中租了一张桌子,作为自己的营业场所;没有现成的客户,就从他们原先认识的朋友中开始介绍。整个公司就两个人,所有推销、搬运、验货、送货等全部工作都是两人亲自来干,辛苦自不必说。公司刚开始主要经营打印机,当时卖一台打印机的利润还是相当可观,这样一年下来,经营情况还很不错。
第二年,租了一个门市,就招了一名员工帮助进货,业务量开始有起色。由于对整个市场发展的行情把握得比较好,发展速度很快,当年做得比较好的是惠普公司的外设产品。他们决定招聘一个在惠普PC和服务器产品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加入公司,为了吸引对方的加盟,他们提出了加盟者与公司之间对所经营的惠普PC和服务器产品毛利二八分成的分配方式,并于1996年4月便开始代理惠普公司的PC和服务器产品。
1997年是公司稳定发展的一年,微机和外设的销售量都有了明显的增长,人员增加了不少,公司有了自己的独立门市,并有点HP专卖店雏形的味道了。
1998年又是一个转折点,公司办公从临街门市搬到写字楼,同时又吸收一名合作者加盟,任销售部经理,公司与他毛利润二八分成。这样,整个公司的经营分成门市和写字楼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各有一名合伙人负责,权责分明。
从公司的发展过程来看,还是比较顺利的。但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也发现在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公司各个部门之间各行其事、除去加盟者之外,其他员工士气和热情不高、公司除了物质上的刺激外,再无其他能够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办法。但现实的情况是,像该公司这样的规模和经营情况的公司在物质刺激方面的余地并不大,因为利润率已经很薄了,这是IT产业中硬件销售业的总体态势。其实,即使是那些平均利润率比较高的行业中的小公司也同样存在相同的问题。公司领导者常常为这类事情头疼不已。
问题:该公司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何在?应从哪些方面着手改进?
公司发展过快有时候会导致其中间管理层的短截。其子公司在经营方面太过于放其权利。是总公司的职能不能下达到子公司。如果想改进,有几点;1全面收回权利。从新规划其职权。在其管理范围内放权。2培养其高级管理人才,管理其子公司,使其可以独挡一面,但又不脱离其总公司的控制。3对员工进行培训,培养一批中层管理人才。使其优秀员工管理下边,调动下边的积极性。4使其财政独立,进行管制子公司。5寻找新的投资项目。注入其新的奋斗动力。员工想要的不是福利。。是发展的动力,,。是可以做子公司经理的动力。。
三:招标案例分析:采购方式的选择
1、应当属于政府采购;2、政府采购方法很多,如: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现场调查采购、定品牌、定厂家采购等;3、主要采购形式有: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专设采购领导小组、委托由主管部门采购(采购物品专业性强)等;4、根据案例分析,建议地质雷达仪采购,应该采用“委托由主管部门采购”“定品牌、定厂家采购”。
四:如何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案例
质疑是《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提供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之一,是提起投诉、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正确处理好供应商质疑对于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明确提出了质疑概念,是法律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意味着质疑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质疑处理程序在法律上缺乏系统性
截至目前,对质疑的处理程序法律法规并未作详细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困惑。一是提出质疑的主体范围不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主体是供应商。那么如果该供应商未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只认为某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存在排他性,使该供应商投标权益受损,是否也能提出质疑?若这个假设成立,那么该供应商如果对质疑不满意,是无法提起投诉的,因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且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是质疑处理程序不明确。《政府采购法》虽然对质疑的提出和答复的时限作出了规定,但对质疑处理的程序并未明确,程序问题将对质疑处理结果带来较大影响。三是质疑结果的效力不明确。供应商质疑结果成立,采购项目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一般是提请批准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对废标情形的规定,质疑结果的成立并不能直接导致废标。 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
一是严格区分询问与质疑。《政府采购法》在“质疑和投诉”一章内提到了“询问”,笔者认为,询问与质疑应当分而治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询问与质疑的区别主要有3点。首先是提起条件不同,询问是指,只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就可以提起,而质疑必须是供应商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才可以提起。其次是提起形式不同,询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起,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起,而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最后是处理结果不同,对询问的答复,法律没有时限要求,但对质疑的答复则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实践中,在提起与受理阶段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区分询问和质疑,以便做出有效的答复意见和履行不同的法律义务,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二是正确理清主体与客体。在界定主体的问题上,应当坚持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关于询问主体,应当理解为广义上的供应商,即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疑问之处提出询问,促进政府采购社会监督;而关于质疑主体,应当与有关投诉主体的规定相衔接,明确质疑人为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在界定客体问题上,应当坚持以“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为标准,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有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应当认定质疑成立。
三是科学设置处理程序。首先要科学把握受理条件和时限。按照主体、客体相对应,询问、质疑相区分的原则,科学依法设置受理条件。其中应对“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进行细化,如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可确定为供应商领取采购文件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可确定为开、评标之日,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可确定为采购结果公开发布之日。
其次要科学把握处理程序。坚持实体与程序相分离、专家与自查相结合的原则,科学依法设置处理程序。针对质疑内容,或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复议,或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自查(指针对程序性问题),并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制作质疑答复书,由专家复议的应当附有专家复议意见书。
最后要科学把握处理结果的运用。在开标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成立的,应当对采购文件依法依规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在采购结果确定后,对采......余下全文>>
五:政府采购是怎样构建起来的
1、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作风是培养和打造政府采购队伍的前提。一是要树立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的思想,使每个人都明白“人人都是工作环境,事事都是发展环境”,增强每个人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每一件事。二是通过加强道德教育,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要坚持“未雨绸缪,警钟长鸣”的原则,从强化内部管理、形成有效制约机制入手,以强化人员的廉政建设来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三是以强化政府采购队伍的基本素质为切入点,加强理论学习,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按照“为民、务实、清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总要求,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以制度建设为载体,以全面优化服务质量为落脚点,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期改进相结合。
2、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严格依法行事,以法约束和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精通掌握《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对有关法律条款的熟练运用和驾驭能力,不断规范和指导自己的工作行为。真正使政府采购的执行行为体现创新型、法制型、服务型的政府职能,从而体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原则。同时,伴随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步融合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影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学习外语和WTO规则特别是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知识也将成为一个必然。
3、加强政府采购理论和有关知识的学习,拓宽和加深政府采购知识,更好地服务本职工作。《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水准高,操作程序严格,具体操作上相对于一般的采购业务更复杂,突出了窗口服务的特点,代表着政府形象。这就要求政府采购人员不仅要精通现代政府采购业务和技巧,熟悉掌握招投标、合同及谈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把握好供应商的信誉和产品质量,善于搜集、分析和运用各种市场信息处理采购事务。还要有较强的整体协调能力,特别是在现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做到灵活把握事物整体。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好参谋,服好务,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4、加强工作研究,善于发现问题、总结问题、提升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实践操作中可借鉴到的制度条文并不多,而且全国各地在财政收入、市场环境、地域条件和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不少差异,在实践工作中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在新形势下的政府采购执行者,应增强对问题的关联性分析、引发性的排查、简便性的处理办法,不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对问题深入认识的训练,在不断总结实践操作经验的基础上,随时把不变和可变的因素进行深层次的总结和排查,严格遵从市场规则和价值规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和工作实际,不断探索采购工作的功能性、绩效性、规范性及标准化操作办法,边摸索,边推进,边完善,酿造一个研究工作的氛围,增强团队的协作效应。
5、加强业务培训,“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创新培训形式。在继续教育上,要定期进行岗位培训,促进采购人员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以适应现代化、国际化的业务发展需要。要先制定培训规划,做到长、短期结合,系统性、完整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切实增强此项工作的效果,在具体学习的方式上要不拘形式、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同时,为提高业务工作水......余下全文>>
六: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的分析题求大神解答!!!急求啊
项目采购前一定要切实搞清楚项目需求。项目需求越明确,采购过程中,特别是合同谈判过程中就越可能把细节敲定清楚,项目需求明确了,可能发生的变更也就越少。分包商的索赔主要集中在过度的不合理的变更。
项目需求明确了,并不意味着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发生变更。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益,其中一定要预留一定的变更空间。
价格上应该规避过度压榨。如果明知道分包商利润微薄还要过度压榨采购价格的话,分包商就可能会对变更分外敏感。价格适当的情况下分包商会主动处理好与甲方的关系,即便是额外的变更,只要不会让分包商付出太多,一般情况下他们也会接受。
关键其实在第三方,也就是你的客户,如果你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把项目需求敲定清楚,你的客户无限制的提出无理的变更要求,你也只能委屈分包商变更。如果你这里就掐断客户无理变更的需求,分包商的日子就好过多了。
你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中明确变更双方的权益,你的客户提出过多变更要求的情况下,你也可以向他索赔,用来弥补分包商向你索赔的损失。当然这是迫不得已的手段。通常情况下,你还是要努力维护好你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就像你的分包商也在努力维护好与你的关系一样。
七:以问题为导向做好采购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政府采购和队伍建设,着力提升采购队伍素质、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强化法治观念,严明政治纪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意识,堵塞制度漏洞,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真正打造阳光采购的坚强队伍。一是完善制度和依法采购为重点,着力推进政府采购法制建设。
二是以规范行为和提高效率为重点,着力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管理。
三是推进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打造阳光采购。
八: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的案例及分析. 需要2个以上案例
首先你问题提供的不是很全面,歧视性政府采购指的是例如商务部分设置门槛过高还是有多余要求,标书参数中有歧视性要求还是有隐性条款或隐性参数,所以请完善你的问题
九:招投标案例分析
答:1、不正确,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当在的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且工程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2、A、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B投标人怎么可以在开标后一天又提出降价,这是不合理的。D投标人没有加盖印章应该算废标,这个就要看招标文件是怎么规定的了。E投标人没有联会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该废标。
3、F投标人在开过标后了怎么还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呢?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礌以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允许撤回,否则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相应承担其他违法违规责任。
十: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案例在哪找 80分
在“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开始了另一项重要的财政改革尝试,这便是政府采购。1996年以来,我国政府采购进入试点工作,现在已经在全国各省市范围内进行全面推广。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政府采购行为的绩效审计的执行情况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 那么,何谓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可以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也可以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就是审计机关在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传统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对采购行为取得效益和达到的效果进行审计,并评价其实际结果与预期设想是否一致。近年来,政府采购的规模的和范围逐步扩大,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不仅仅关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去向,也越来越多地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问题并希望更多的政府支出可以透明化。因此,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绩效审计的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8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对政府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当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对政府采购审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3E”审计。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益、节省政府开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促进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 我国开展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时间较短,很多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在具体的工作中缺少专门的指导规范,这使得我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在开展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限制了其发展,也对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影响。由此可见,开展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并改善其存在的现状对于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已逐渐成为现代政府审计的核心问题,尽管我国在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问题上起步较晚,但是其必要性是不可忽视的。本文根据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相关研究,结合A省省级审计机关开展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案例,指出中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们的政府应该如何改善这种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并制订加强措施,以提高中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政府绩效审计的加强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政府关心的话题,也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提高政府采购的效果性,使得政府采购行为实现其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