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既遂

一:如何认定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标准

从而将入户盗窃的情况纳入盗窃罪的表现形式。入户盗窃不同于盗窃罪原条款的规定,没有盗窃数额和次数的限制,只要实施上述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要宽于普通型盗窃的定罪标准,而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将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混为一谈,从而导致成为司法人员面临的新问题。  一、实践中的观点  实践中,有关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入户既遂说,一种是盗窃既遂说。  (一)入户既遂说  该说认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是以实行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具体到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成,故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入户盗窃应当以是否入户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即使入户后未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二)盗窃既遂说  该说认为,入户盗窃是结果犯。按照通说观点,盗窃罪属于结果犯,而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入户盗窃也属于结果犯。结果犯的既遂是以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具体到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来说,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入户盗窃财物,只有在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二、笔者的观点  笔者赞同盗窃既遂说,认为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既遂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一)盗窃既遂说符合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从文字意义上来看,盗窃是主语,入户是定语是对盗窃的一种修饰、限定。因此,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此,盗窃既遂说符合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而入户既遂说则混淆了入户既遂和盗窃既遂的概念,将构成犯罪的标准与犯罪既遂的标准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  (二)盗窃既遂说符合刑法总则中犯罪未遂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是犯罪是否得逞。行为人犯罪未得逞,则成立犯罪未遂;行为人犯罪已得逞,则成立犯罪既遂。一般来说,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具体到入户盗窃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取得他人的财物,犯罪是否得逞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仅仅入了户并不能意味着其犯罪得逞,如果此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停止的,仍然属于犯罪未遂形态。因此,盗窃既遂说符合刑法总则中犯罪未遂的规定。  (三)盗窃既遂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写入盗窃罪罪状的立法原意,也是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为盗窃罪犯罪既遂标准的盗窃既遂说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违背刑事立法的原意。从严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不论其犯罪是否得逞,都应当以......余下全文>>

二:入户盗窃少量财物既遂还是未遂

入户盗窃少量财物属于既遂,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三:入室盗窃被抓算是既遂还是未遂

属于犯罪未遂,入室实施盗窃行为时,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入户盗窃未遂的法律依据

给楼主说个最简单的判断方法,现在流行的判断依据是犯罪嫌疑人将财物带离户的一叮那开始,就算盗窃既遂。

反之,小偷没偷到东西,或是拿着偷到的东西还没来得及离开那户人家就被抓住都算未遂;

他自己放弃盗窃行为算是犯罪中止

五:成立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六:入户盗窃是否有立案标准

入室盗窃属于行为犯,没有立案数额标准,只要进入“室”,就构成盗窃罪既遂。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七:如何认定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标准

入户盗窃指进入他人住所秘密窃取财物。入户盗窃既遂对盗窃财物数额无限制。

需要注意:1、入户的“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的特征。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八:盗窃刑事案件, 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入户盗窃并非行为犯,属结果犯

有一种观点认为:入户盗窃同时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和公私财产权。刑法将入户盗窃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没有在数额上作任何要求,可见入户盗窃属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与其区别的结果犯是指不仅须具备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因此,只要入户盗窃,即使是一元钱也应认定为犯罪。

法律猫对此并不认同。刑法对入户盗窃没有规定数额限制,并非不要求财产损失的发生,而仅仅是不要求以“数额较大”财产的损失作为入罪标准。入户盗窃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盗窃行为既遂,不可机械地将所有入户盗窃行为(包括未遂)都以刑法加以规制,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相悖。

九:盗窃财物后被当即抓获是盗窃既遂吗

[评析]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故陈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陈某犯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陈某入户盗窃,构成盗窃既遂;第二种意见是,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未遂。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陈某入户盗窃后未取得财物,被害人徐某也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陈某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陈某为盗窃未遂。其一,陈某已经“着手”实行。陈某以入室盗窃为目的,在开始“溜门入室”的一瞬间,对徐某家中的财物即产生现实危险性,可以认定陈某已经“着手”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其二,陈某实施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根本特征。如前所述,只有在物主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而行为人对财物建立了非法控制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既遂,否则属未遂。本案中,陈某寻找徐某家中财物未果、徐某回家之时,陈某取得徐某的财物的结果没有发生,足以认定陈某入户盗窃是犯罪“未得逞”。其三,陈某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陈某潜入徐某的家中,欲秘密窃取徐某的钱物,已对徐某的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徐某的及时发现才致使陈某最终没有实现目的,由于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实施盗窃犯罪没有得逞。 综上,笔者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溜门入室之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应以盗窃罪(未遂)论处。(作者单位:宝应县检察院)

十:入户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入户盗窃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