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未遂

一:入户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入户盗窃未遂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如何认定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标准

从而将入户盗窃的情况纳入盗窃罪的表现形式。入户盗窃不同于盗窃罪原条款的规定,没有盗窃数额和次数的限制,只要实施上述的行为,即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要宽于普通型盗窃的定罪标准,而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将入户盗窃的定罪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混为一谈,从而导致成为司法人员面临的新问题。  一、实践中的观点  实践中,有关入户盗窃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入户既遂说,一种是盗窃既遂说。  (一)入户既遂说  该说认为,入户盗窃是行为犯。行为犯的既遂是以实行行为的完成为既遂标准,具体到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成,故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入户盗窃应当以是否入户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即使入户后未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二)盗窃既遂说  该说认为,入户盗窃是结果犯。按照通说观点,盗窃罪属于结果犯,而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入户盗窃也属于结果犯。结果犯的既遂是以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具体到入户盗窃型的盗窃罪来说,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入户盗窃财物,只有在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二、笔者的观点  笔者赞同盗窃既遂说,认为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既遂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一)盗窃既遂说符合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从文字意义上来看,盗窃是主语,入户是定语是对盗窃的一种修饰、限定。因此,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此,盗窃既遂说符合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而入户既遂说则混淆了入户既遂和盗窃既遂的概念,将构成犯罪的标准与犯罪既遂的标准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  (二)盗窃既遂说符合刑法总则中犯罪未遂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是犯罪是否得逞。行为人犯罪未得逞,则成立犯罪未遂;行为人犯罪已得逞,则成立犯罪既遂。一般来说,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具体到入户盗窃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取得他人的财物,犯罪是否得逞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仅仅入了户并不能意味着其犯罪得逞,如果此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停止的,仍然属于犯罪未遂形态。因此,盗窃既遂说符合刑法总则中犯罪未遂的规定。  (三)盗窃既遂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写入盗窃罪罪状的立法原意,也是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为盗窃罪犯罪既遂标准的盗窃既遂说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违背刑事立法的原意。从严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不论其犯罪是否得逞,都应当以......余下全文>>

三:盗窃未遂立案标准八种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余下全文>>

四:入室盗窃未遂,被抓会被判多久呢?

盗窃罪是数额饭,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五:入户盗窃未遂的法律依据

给楼主说个最简单的判断方法,现在流行的判断依据是犯罪嫌疑人将财物带离户的一叮那开始,就算盗窃既遂。

反之,小偷没偷到东西,或是拿着偷到的东西还没来得及离开那户人家就被抓住都算未遂;

他自己放弃盗窃行为算是犯罪中止

六:入室盗窃未遂量刑标准?

看你朋友有没有案底了,如果有,就算累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看你这案情,最多也就半年到一年吧,如果没案贰,多半判缓刑,没大事

七:入户盗窃少量财物既遂还是未遂

入户盗窃少量财物属于既遂,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八:盗窃未遂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分别。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 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 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余下全文>>

九:入室盗窃被抓算是既遂还是未遂

属于犯罪未遂,入室实施盗窃行为时,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入室盗窃未遂怎么判?

盗窃上万元是加重情节中的数额较大的范围。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是否给予处罚,关键在于把握数额较大而未遂的情形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并不是所有盗窃未遂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遂,才构成犯罪。

盗窃未遂事实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未遂的定罪标准是“情节严重”,在已颁行的司法解释中着重列举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为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两种情形,应当定罪处罚没有疑问,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未遂的,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补充解释规定下,在办[1]案实践中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结合刑法及高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司法实践,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从行为人的身份上考虑,对认定情节轻重的影响看,对于累犯,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的,一般可以认定情节严重,而对于偶犯,则不以犯罪论处。

2、从盗窃手段上考虑,给被盗窃公民或者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如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从盗窃侵害对象或者目标上看,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4、从盗窃作案次数上看,对于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其中有盗窃数额较大而未遂情况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5、因盗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等,应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对于未遂,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并不是必然会从轻,具体怎么判,要看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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