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权纠纷

一:土地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政府间土地纠纷 归民政管 政府决定政府和民间的土地纠纷 城建管 或 法院管(行政或民诉)民间的土地纠纷 法院管(民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区别

以下是中国法院网上载的一篇文章,写的比较清晰,您看看是不是对您有所帮助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人民政府应当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对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可见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不同概念。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不确定谁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则不能确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应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确定发包方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位后,承包经营合同即具备了民事诉讼的条件。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内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合法使用权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发包方是发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在发包前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具备发包人的资格;第二,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是依法(政策、法律、合同)取得。合法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即对承包土地享有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再次,提到土地使用权,更多层次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划分和确定,体现的多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依行政法调整;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更多层次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对民事主体公平享有土地资源进行调整和规范,体现的多是合同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调整。如作为行政法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作为民法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仅有调解权,无裁决权;国土资源部2003年公布施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规定承包经营纠纷由相关部门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受理,可见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裁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   审判实践中承包经营权权属冲突的现象不断出现,有的表现为承包合同的冲突,有的表现为农业承包合同登记管理机关的《土地清册》之间的冲突,有的表现为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之间的冲突,有的则表现为承包合同、《土地清册》、《承包经营权证书》三者之间的相互冲突。但由于理论的模糊和法官们对行政机关的《土地清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效力作了定型化的认识,没有看清《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权利的证明与《土地使用证》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目前,大量的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仍被人民法院认为是土地使用权纠纷裁定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机关作为农业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门,但其职权在于对承包合同的备案和引导,在于对承包合同的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给予政策支持和行政上的监督,比如李某1994年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现向村委会主张,村委会不予理睬,张某找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要求与村委会签订合同,人民政府农业......余下全文>>

三:什么是土地侵权纠纷?

属于侵权纠纷。

首先,应该弄清楚乙2009年办的新证是政府颁发还是村里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依法只有政府有权颁发。如果属于政府颁发,则政府行政行为侵犯甲合法权益,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乙为第三人。如果是村里发证,因不符合主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其次,甲81年已经建房并使用,根据房地一致原则,乙和村里对甲已经合法占有并使用的宅叮地再次发证,明显是对甲合法财产权的侵犯,且乙并不具备使用宅基地主体资格。因此也是对甲房屋财产权的侵犯。

四:如何区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如何区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

一、涵义不同

1、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属引发的争议。

2、土地侵权纠纷,是指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包括:侵犯土地所有权引发的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侵犯土地他项权利引发的纠纷。

3、土地权属争议是因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了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的方式不同

1、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先经过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受行政处理后30日诉讼时效的限制;对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应以处理争议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五:土地侵权案件应该由国土资源部门还是法院处理?

国土资源部2003年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哗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在本办法中,土地权属纠纷应当由政府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但是涉及土地侵权纠纷的,则不归上述部门管辖,而应交由当地法院进行处理。

六: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吗

可以,不过得有证据证明你有土地使用权,即便证据无效或者不合法,否则法院认为是无理取闹不予受理

七:农村土地纠纷律师,土地侵权纠纷一般有哪些形式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

农民对自己的耕地应该享有哪些权利: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

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4、申请预征听证权

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参与报批权

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6、批复结果知情权

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7、土地补偿知情权

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8、调查结果核准权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9、补偿方案听证权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补偿偿登记权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

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13、拒绝履行政令权

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

14、恢复耕种权

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5、违法举报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一般存在以上权利义务方面的纠纷。

八:土地侵权怎么办

可以选择到 百度找 法律咨询贴吧 的一些律师帮忙法律起诉,问下他们的建议额。

九:土地侵权纠纷该如何解决?

哈哈!这个村委村建倒是蛮有趣的哦。等法院裁决,很长一段时间,谁有这个耐心呢?还不如自己动手拆了吧。作个近似的比方:你外出打工,家里没人,可你的家里来了一个不速之客,私下搭了一个床住下了,你回家来了,难道也要等法院来裁决才能拆他的床吗?当然你现在是一块地,比不侵犯家的严重,但其实道理是差不多的。给甲方一个建议:把乙方的房屋拆一个洞,破坏不是很大,但影响乙方的使用,让他来告你好了,这样裁决时间就不会长。还有,如果甲方能力较强,在村里有一定的人脉基础,就可把乙方的房屋多拆点,总之要促使相关部门把这事尽快给解决了。当然也许还有其他解决办法,如果甲方的空地确实自己不怎么需要,而乙方的建房成本不菲,拆了太浪费而不忍心,是否可以向乙方收点地租费。总之,即要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又得做事尽量人性化,很多时候给人方便就是给自己方便,做人做事,与人为善、宽容大度总不会错的。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土地承包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则是土地使用者与单位或者个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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