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许可管理办法

一: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实行什么制度

餐饮服务许可证所需资料和流程:

1、餐饮店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书(2012年开始需要去药监局培训)

4、餐饮店健康证

5、餐饮服务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说明)以及符合合理要求证明;

7、餐饮服务许可安全的规章制度;附件1

8、环保部门对污水排放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面积较大,或者地理位置特殊的需要办理环保)

9、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培训够后有个证书)

10、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附件2

11、应急处置预案;附件3

12、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所需设备设施;

13、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准备好的话可以去工商局,如果觉得麻烦可以找专业公司

德运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八六八一零五七一零八

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第三十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现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了,那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作废了吗?

怎么可能。

仅从字面就可以看出来,食品和餐饮服务是两个概念。

五: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如何办理餐饮许可证?

新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如何办理餐饮许可,这个需要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四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到四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第五、六节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

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

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三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六: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七: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情况说福

1、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所限制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范畴。

2、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八: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九: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十:餐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7.《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8.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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