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代理词

一:经济法实训作业作为原告代理人写一份代理词 150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作为赵某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二华清有限公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在本案中,受害人在被告 一 淄博红星卫生洁具贸易有限公司 处购买 由被告二华清有限公司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沐浴器,在家中使用过程中突然被漏电的按键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经过技术监督局对华清牌电热水沐浴器进行质量检验,华清牌电热水沐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沐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由此可知被告二华清有限公司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沐浴器存在安全隐患 。依据法律规定作为生产者厂商的华清有限公司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一)(二)(三)规定的情形。那么,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及事实的认定,被告被告二华清有限公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被告二淄博红星卫生洁具贸易有限公司对本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之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条适用于侵权责任原则。在本案中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在被侵害发生后可以向原告一销售商和生产商二同时追究法定赔偿责任。

三、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 任阳律师

二:高空抛物砸伤人的起诉书代理词

好来居高空抛物案“法律责任分析已有 259 次阅读 2008-08-03 20:11 标签: 高空 物业管理 抛物 责任 法律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2008年第3期 作者:鹿钦连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案”在近两年后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对73名业主的赔偿要求,同时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未能尽力履行职责,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本人认为此案在没有查清关系到影响责任认定的一些基本事实,没有准确界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当中所应承担的职责之前,就做出如此判决确有许多不妥之处。案件回顾2006年5月31日下午,小学四年级学生钟某放学回家,在走至位于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道交叉口处的“好来居”大厦北侧的人行道时,被从楼上“落下”的玻璃击伤头部,后经南山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南山警方进行了现场勘验,但是警方未给出玻璃是从具体哪一业主家掉落的书面调查结果。钟某的父母把“好来居”有可能高空抛物的73个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约7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理解《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建筑物及设施等致人损害的规定,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一)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包括江平、 王利明教授在内的民法学界专家都普遍认为《民法通则》126条所规定的赔偿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按照民法理论过错推定仍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但它又与普通的过错责任不同。过错推定是由法律假定行为人有过错,因此受害人无须对行为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行为人如果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则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实质上是一种部分举证和证明责任的倒置。基于这种考虑,构成此类侵权责任,仍以过错为要件。(二)物业服务企业不是《民法通则》126条意义上的管理人根据126条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所有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难理解和认定,但是什么是“管理人”,本人认为一审法院的理解有些偏颇。从世界范围考察,各国民法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责任人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法国《民法》规定为所有人;德国《民法》规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和保养义务人。各国民法都没有规定“管理人”。我们认为,《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管理人相当于外国民法中的占有人,业主也依法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根据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和物业管理的定义,可以看出业主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其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部分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所以物业服务公司是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进行管理,而不是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既不是共有部分的占有人,也不是共有部分的使用人,因此不是126条意义上的“管理人”。所以“好来居高空抛物”案件的原告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好来居物业的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对建筑物坠物、抛物的法律责任分析无论是抛物还是坠物致人损害,对于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言并无无本质区别。比如全国人***工委起草的《民法草案?......余下全文>>

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完毕后,代理人需要再向法院提交代理词吗?

代理词不是必须交的材料,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如果你感觉有需要重点向法官说明的观点、证据等,你可以整理成代理词,交给法院,如搐开庭时已经将观点、证据陈述清楚,没有需要再特别说明的,就可以不交。

如果你是年轻律师,建议你每个案子都整理一份代理词,整理整个案件的代理思路,这样可以锻炼你的水平的,当然不一定要交到法院。

四:原告代理词应该怎么写,具体该从哪方面来起诉,最好有范文

每一个案件的案情均有所不同,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行,另外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最好你们当地委托律师详谈帮助。

五:侵权法第三十四第第一款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有没有冲突啊,侵权不进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解释是连带

区别在于前者说的是劳动关系,后者是劳务关系

六:被抚养人可以单独作为原告另案起诉被抚养人生活费吗

2012年,本律师代理了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事实均比较清楚,但对配偶能否作为被抚养人这个问题上,受害人、肇事者及法院各有不同看法。为说服法院,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我查阅了大量案例及资料,发现各地判例不同,各种观点也不一。 后本律师对该问题书写了专门的代理词发表了配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被抚养人的代理意见,并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下面节选部分代理意见,供大家参考,也希望大家给与指正和完善:一、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作为被扶养人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及合理性交通事故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范围加以确定,即:遵循补偿性赔付原则。 如配偶在受害人生前主要依靠受害人给予经济上和生活上的支持,那么,受害人的死亡对该配偶而言就是一项损失,即:该配偶丧失了被提供经济支持的权利。如该种情形下,不赋予其向侵权人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就会将其置于无经济支持的现实困境中,那么该种做法对该配偶是不公平的,也体现不出侵权责任的弥补损失的补偿原则。 因此,为了体现补偿原则,实现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及修复功能,交通事故法律及司法实践应给予符合一定条件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的机会,并为该种机会的实现提供协助和便利。二、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的外围法律依据 《婚姻法》在第二十一条对子女抚养、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同时,在第二十条同样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也是法定的,而且可以基于此产生给付之诉。虽然《婚姻法》对“需要扶养”的情形现阶段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审判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个案情况予以酌情支持,以体现公平公正。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在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亡近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明确规定:“(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社部发)第二条对供养亲属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即: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从上述外围法律规定来看,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配偶完全可以作为被扶养人并有权获得扶养费。三、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作为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的专门法律依据 有观点认为:由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由专门的立法及司法意见予以规定,因此《婚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均不是配偶能否作为被扶养人的直接依据或合法依据。配偶能否作为被扶养人需根据现有的专门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我们认为:专门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予了明确肯定,具体理由如下: 作为交通事故中的被扶养人,需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即: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2、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而近亲属的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有明确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以上规定,可知:作为受害......余下全文>>

七:伤残鉴定最高几级, 答: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工作时工伤导至脸部工伤赔偿标准毁容达50%。 你好交通事故索赔宝典,不可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建议弄清对方情况,参照《侵权责任法》,律师答复如下,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 1、2011年度江西省南昌市6级工

2011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再依据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主张赔偿: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找专业人律师咨询 两条路子可以走 1、脾切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还有伤者能做几级伤残,但最高为元? 在下班鉴定(即伤残等级)、最低为79,这些不确定: 首先? 80,有锁骨骨折, html 应该是几级伤残、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伤残鉴定能是几级 你好,劳动能力鉴定后?, 肋骨3根骨折? 在下班的路上骑自行车不小心摔伤脸部导致脸部毁容留下疤痕是不是工伤应该是几级伤残,就你描述的问题? 81

八:我父亲被人误伤,责任怎么认定

醉汉的妻子不是给了医药费么

九:[转载]交通事故中配偶能否作为被抚养人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

2012年,本律师代理了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事实均比较清楚,但对配偶能否作为被抚养人这个问题上,受害人、肇事者及法院各有不同看法。为说服法院,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我查阅了大量案例及资料,发现各地判例不同,各种观点也不一。 后本律师对该问题书写了专门的代理词发表了配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被抚养人的代理意见,并得到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下面节选部分代理意见,供大家参考,也希望大家给与指正和完善:一、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作为被扶养人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及合理性交通事故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范围加以确定,即:遵循补偿性赔付原则。 如配偶在受害人生前主要依靠受害人给予经济上和生活上的支持,那么,受害人的死亡对该配偶而言就是一项损失,即:该配偶丧失了被提供经济支持的权利。如该种情形下,不赋予其向侵权人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就会将其置于无经济支持的现实困境中,那么该种做法对该配偶是不公平的,也体现不出侵权责任的弥补损失的补偿原则。 因此,为了体现补偿原则,实现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及修复功能,交通事故法律及司法实践应给予符合一定条件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的机会,并为该种机会的实现提供协助和便利。二、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的外围法律依据 《婚姻法》在第二十一条对子女抚养、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同时,在第二十条同样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也是法定的,而且可以基于此产生给付之诉。虽然《婚姻法》对“需要扶养”的情形现阶段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审判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个案情况予以酌情支持,以体现公平公正。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在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亡近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明确规定:“(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社部发)第二条对供养亲属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即: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从上述外围法律规定来看,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配偶完全可以作为被扶养人并有权获得扶养费。三、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作为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的专门法律依据 有观点认为:由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由专门的立法及司法意见予以规定,因此《婚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均不是配偶能否作为被扶养人的直接依据或合法依据。配偶能否作为被扶养人需根据现有的专门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我们认为:专门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予了明确肯定,具体理由如下: 作为交通事故中的被扶养人,需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即: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2、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而近亲属的范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有明确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以上规定,可知:作为受害......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