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一:违法犯罪对社会具有那些危害性

据此,犯罪具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条所列举的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或者法益)的侵犯性。具体表现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侵犯其他合法权益。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由于社会危害性是对法益的侵犯性,所以,只有当某种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有造成侵害的危险(威胁法益)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例如,故意杀人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该行为致人死亡(侵害了生命)或者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性(有侵害生命的危险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行为人的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例如,甲希望通过求神拜佛的方法“杀害”A,虽然其“杀A的想法”是邪恶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致A死亡(不可能侵害生命),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可能成立犯罪。再如,乙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B而开枪。尽管乙“想杀仇人”是错误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导致B死亡,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所以,乙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一个行为只有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才可能构成犯罪。这是由刑法的特点以及我国的刑事政策决定的。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表明,对于某种危害行为由其他法律处理便能有效地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就不应适用刑法。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一直注重扩大教育面、缩小惩罚面,故对轻微危害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认识这一点,有利于从本质上把握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相对稳定性”是指某些行为(如杀人、强奸等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较为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刑事立法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变易性”是指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在发展变化。因为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实施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总是根据社会历史条件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上我国地域辽阔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民族众多,而风俗、习惯、传统不相同,故同一行为在不同条件下所造成的危害会发生变化。承认这一点,不仅对刑事立法具有意义,而且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危害性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人们能够认识它。立法机关总是根据社会历史条件,从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出发,通过考察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行为的手段与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社会发展的背离程度、行为与客观规律的背离程度、行为人本身的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等因素,来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司法机关一方面要根据刑法的规定来认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刑法不可能规定而又对社会危!言性有影响的因素。明确这一点,有利于正确评价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二、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或称刑法的禁止性,即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禁止,是通过罪刑规范体现出来的,或者......余下全文>>

二:犯罪的危害有哪些

1、对被害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被害人,不管是侵犯财产型犯罪,还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暴力犯罪。大多的侵害对象都是人或是被害人的物。

2、对被害人家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既会对被害人造成经济的、健康的或生命的损害,还必定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间接伤害。

3、对自家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危害,而且给自己父母,也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4、犯罪对自己的危害。

犯罪不但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它会因此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真正一失足成千古恨,况且后悔已晚、痛恨已晚。因为法律是无情的,对制造罪恶的人,必须以更痛苦的方法惩罚他。

①、被捕前的恐惧心理会煎熬自己。 ②审判前的焦虑感。这是一种无法形容的精神折磨。悬着、挂着,真让人难受,有人甚至会寻求自杀,以此求得解脱。 ③极不适应的军事化管理 ④不仅仅对罪行审判。⑤没有自由的炼狱生活,审判程序结束以后,罪犯将加戴脚镣手铐,被公安押解着,带着刑期和耻辱送到监狱,开始长期军事化生活,这是一个改造灵魂、磨练意志、培养良好行为规范的精神炼狱,让罪犯以失去自由为代价,面对铁窗、电网、高墙和人民警察,通过知识的力量,劳动的磨练,罪恶的忏悔,体验失去自由的痛苦,失去亲情的悲哀,失去青春的追悔,最后必须通过惩罚的时间和方式去弥补,他们必须接受法律的考验。一口一口地、一天一天地喝完自己酿成的苦酒,然后才能重获新生。

⑥回归面临艰难困境,罪犯服完刑期后,重归社会。他们将面临刑法惩罚的间接痛苦,学习、就业、生活面对诸多问题。第一、学习知识难,学点知识为就业打好基础,但是系统知识的长期断档,使知识无法衔接,加上年龄的关系,记忆力的下降,生活的压力,根本不能接受以往的正规教育,因此获得就业知识很难。第二、就业困难,由于知识水平的限制,他们就业相当困难。如《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法官法》、《律师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穿》规定,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和人民警察。这证明社会主要行业对犯罪人的刑事污点都做了否定性评价,严重影响了他们回归社会后的正常就业。第三从生活、婚姻等方面讲:由于学习机会、就业权利的丧失,社会地位下降、道德名誉受损,必将受到歧视,影响婚姻、家庭及生活质量。

5、对国家的危害。

违法犯罪行为,是国家制度,国家利益的挑战,那保卫国家利益的监狱、警察、部队等专政力量就必须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打击的过程,就必将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看到一个人的犯罪,会给国家带来多大的人力物力损失。

6、对社会的危害。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极其巨大的,虽是隐形的,非物质的,但对公众安全心理的伤害,对社会稳定和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秩序的破坏都是无法计算的。比如盗窃;上班时间会害怕车辆被盗,会怕门窗被撬,极其影响工作。如抢劫、杀人、伤害、强*等暴力活动,会使成人们“ 不安全”的恐惧心理,不敢夜间出行,不敢再少人的地方活动,极大地影响公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这句话对吗

犯罪需要三个要件,触犯刑法,应受刑法处罚,具有社会危害性。你懂了 吗?危害社会,不良行为只是要件之一,不是犯罪抚成全部要件。楼主觉得好就采纳谢谢。

四:犯罪特征中的社会危害性是如何确定的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行为人所做出的行为是否对社会人民有危害,比如故意杀人,一般的故意杀人放在现在是20年左右,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死刑、无期、有期徒刑就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或者意志来决定的。用特别残忍的方式杀人,对社会和人民造成很严重的影响,一般都是死刑或是无期,但是犯罪人有自首、立功、坦白情节、还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立法者立法的意图就是为了制裁犯罪以致遏制犯罪,所以你所说的社会危害性是特别广义的,这应该属于法理的范围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五:黑社会是什么?它有什么性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性呢?

黑社会是一种非法组织,它能处在社会中不被轻而易举发现,其中考非法手段盈利来保证组织运行。比如,某人雇人将你暗杀,在你背后捅刀子,。。。总之,一般人不会招惹他们。他们在人群中不被发现,警方没证据也不能处置人家。除非国安局,国家军机处可以对他们实施手段打击

六:犯罪具有哪些危害(对个人,家庭,社会,学校)

1、社会,社会风气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人生活在社会中,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没有成型,对于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极端言论、极端现象缺乏正确的辨别能力。尤其是一些关于阴谋论、及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社会上的假恶丑现象缺乏分辨和抵抗力,一旦受到印象,就很容易滑向犯罪,因此社会舆论导向、生活的社会环境应当以积极向上、乐观开朗为主,对于腐朽堕落思想应当让他们彻底消失,对于假恶丑现象要严厉打击,同时对于教唆、拉拢、吸引未成年人接受这些思想的人要给予适当打击。 2、家庭,在家庭中父母应当以身作则,以自身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的习惯、正派的生活作风对子女加以影响。家长对于子女的影响最大的。给孩子一个阳光、温馨的家庭环境,孩子自然不会去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 3、学校,学校教育不能仅仅依照学习成绩来决定学生的去留,尤其是对于一些有不良倾向的学生不能向家长、社会一推了事。 4、学生,要树立自立自强的意识,要相信师长的话,而不是在消极思想的影响下,对于道德教育采取怀疑态度,甚至相信某些不良青年的话,以不好好学习。混吃混喝、其辱他人为荣。

七:一个人犯罪会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造成什么危害

基本没救了吧。。

八:2015年有犯罪刑事责任的但没有对社会危害的怎样处理

违法行为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把法律当成一个圈,圈内为违法,圈处为自由,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

违法和犯罪不同。犯罪是刑法调整的最底线,而法条规定的犯罪一般是完全的形态,所以刑法禁止的不仅是完全形态的犯罪,还要禁止对社会有危害后果的不完全形态的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罪名都有不完全形态或者都有所有的不完全形态。

而违法是则是以法律的最底线为标准的一个概念。触动这个最底线即为完全形态,它是没有不完全形态的。

所以违法没有预备、中止和未遂。

试看,违法行为中的预备、中止和未遂是什么情况。

违法行为的预备还只是对触动法律最底线的准备,还没有受到法律调整。

中止是指违法行为作出后行为中断,不论行为人对中断的主观状态如何,既然中断也就跳出法律调整范围,所以也不再受法律调整。

未遂是指违法行为还没有得呈,也就是说,还没有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因而法律不可能认定其违法。

给案例中的行为定性,要注意的是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虽是一个数额罪,但并不要求实际夺获法定数额,只要犯罪意图含纳法定数额即可能构成犯罪。案例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预备)。该行为很容易因为抢夺罪中法定数额的存在而被定性为抢劫罪的预备犯(如三楼律师在给案例行为定性时便犯了这个错误)。事实上,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使用暴力。虽然是否使用暴力同样不要求必须是实行行为中使用暴力,在预备形态中也可以在犯罪意图中找寻,但是根据案情介绍,行为人犯罪计划中并没有包含使用暴力,从而可以排除其抢劫罪(预备)的定性可能。

同样是预备形态,但由于预备行为中所包含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预备行为的定性就不同。

个人浅见,敬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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