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准则下,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新准则下,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借:应付帐款,贷:营业外收入
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如何处理
无法支付的款项如果确定不需要支付,计入营业外收入,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账务处理?
对于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的处理,在新旧会计制度下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旧会计制度下,当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债务人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按税法上规定,当债务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时,储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
2、新会计制度下规定企业由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作为“利得”处理,“利得”包括“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而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等,在新会计制度下都记入“营业外收入”。
因此,对于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按新会计制度处理,就不存在财税差异,可不作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债务人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该笔应账款应该在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为什么记入营业外收入
不用支付了,自然做营业外收入
五: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有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判断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而且存在较大争议。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部分应付款项未予支付而长期挂账的问题,涉及的业务时间长、关联关系复杂,因业务、财务等管理人员变化,挂账原因、资金来源、债权人状态等难以追查清晰,如何判断不同种类的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对于企业财务人员以及涉税监督检查人员,都是一项复杂、困难、难以理清的工作。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方式多种多样,原因五花八门,有收入挂账形成,有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凭据不存在、债权人解散、债权人遗忘等原因,有因质量瑕疵问题而扣留的质保金,有代收未付沉寂的,有应交未交的历史遗留款项,等等,有的甚至会成为企业收入调节的蓄水池。从企业角度,对于沉寂或暂时无债权人追索的应付款项,采取长期挂账是最优选择,从监督角度,要企业举证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对应债权人状况、债权人追索记录、或需要支付理由,不符合监督举证原则要求,而且企业无法提供或不提供应付款项的债权人当前状况,也无充分依据判断为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
涉及长期挂账如何确认无法支付的问题,税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此类推,当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上述六种情况的相关证明时,即可推断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列入营业外收入。但这对企业来说,参照资产损失扣除的规定确认无法应付款项,缺乏收集债权人状况转作收入的内在动力,而且转作收入的风险相比不转收入的风险要大的多,长期挂账不予处理成为一种常态。
有鉴于此,应明确企业长期挂账应付款项转作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标准。有些地方税务机关针对长期挂账的问题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可以借鉴参考。比如,可规定企业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与债权人尚有业务往来,债权人存在债权主张,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六: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由于题中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其余额反映在“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因此,在转销时,必须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根据“有借必有贷”的规则,转销分录的对方科目则梗须为贷记。
需要说明的是,题中提到的“直接转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是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下的规定。如果题中为实务业务,且题中企业仍执行该准则(制度)而尚未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话,则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当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但是,如果题中为实务业务,且题中企业已经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或者题中不是实务业务而是会计学习的内容(目前,绝大多数的会计学习教材,均已改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为依据编写)的话,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当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七: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该怎么处理???
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盘盈所得、罚没所得、捐赠所得、确实无法支付的而按规定程序净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包括资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按照上述规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在经领导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八: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 批准后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将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予以转销,按其账面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外收入并不是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实际上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不需要与有关的费用进行配比。
九: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哪个会计科目
企业如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或是被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款项,应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以上是针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适用。 具体来说,如果为非关联方的,作为营业外收入;如果是股东豁免的债务,仍然作为资本公积。 因为如果是股东豁免债务(最典型的例子是全资子公司),虽然股东不再提出债权要求权,但股东具有剩余净资产的要求权,所以实质上并未放弃与该款项相应的权益,只是改变了请求权的法律形式。所以,一般认为,股东放弃债权,被投资企业应当作为股东的注资处理,从负债类科目转入资本公积。
如果是非关联方的欠款无须支付,对此要非常谨慎,一般除非对方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或者对方已经注销工商登记且无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继其权利,不能仅仅以对方长期未催讨为由将负债转销,否则低估负债是不稳健的。
十: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经批准后应转入什么?
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