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般保证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二:票据保证的特征
票据保证有如下特征:1、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2、保证是对主票据债务的一种担保。3、票据保证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三:保证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证为担保方式之一,仅为信用担保,不提供抵质押物。责任有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加重的保证人的责任。
四:保证合同有什么特点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的权利有无对价的特性,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获取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使用他人财产须交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等。享有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无息贷款等。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也即债权人享有保证请求权,而不必向保证人偿付代价。
这就是一般情况来说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保证人也可能获得一定的好处。这主要是因为由于保证人提供保证,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顺利建立,故订立保证合同的同时,
债务人出于感激和友善心理可能给予保证人一定的酬金或其他好处。但这是属于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不属于保证合同关系的内容,因而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必要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即为成立的合同。除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之为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诺成合同有多种,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其特点在于不要求事先交付标的物,而仅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这是由这些合同的本质和目的决定的。其标的物的交付往往标志着合同的履行或完成,所以不可能作为成立时的条件要求。实践合同也有不少,如运输、保管等,除有协议外,一般还要交付运送物、保管物,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其成立无须担保人交付财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可见,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根据合同有无一定条件作为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合同可分为附条件的合同和不附条 件的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实际上反映着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有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两类。停止条件是指在条件未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将停止或静止状态;解除条件是指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随即解除。
保证合同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届期不如约履行债务时,即条件出现时,保证合同始发生实际效力。而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即条件没有出现时,保证合同的效力则处于停止或待发状态。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保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但债权人尚不能对保证人行使保证请求权,保证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担的代为履行义务或负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成就时,其间的权利义务才发生具体的法律效力。所以保证合同普遍被认为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五: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保证的特性是
那几个选项也不发,那我该怎么帮你答呢?三长一短选最短,三短一长选最长。
六: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但这是不正常的,一个好的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应该是民主,也是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七: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 国 人民 代 表 大 会 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 总 书 记提出了一个崭 新 论 断:中 国 共 产 党 的领 导是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最 本 质 特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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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九: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公报中首次写入了这一重要理念,并且提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专家解读认为,这是第一次以全会文件的形式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明确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认为,我国在宪法中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公报指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专家解读认为也就是体现为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四大职责。把“党的领导”在理念层面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进行了清晰界定,从理念宣示层面具体到了职责担当层面,这种明确本身就是对依法执政理念的恪守。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黄进看来,党的领导过去主要是思想上的领导、政治上的领导和组织上的领导,但我们忽视了还有一种领导,就是把党的领导通过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来实现。在立法层面,今年2月,习总书记在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说,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负责人则表示,党中央有了政治决策之后,要先立法后推行,确保一切改革举措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公报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专家们认为,全会这一明确要求,无疑将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