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一: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什么时候通过和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耿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非同一部法律,一些非专业人士称劳动合同法为新劳动法,其实是两回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从百度上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己阅读就行了,法规中专门规定了适用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望采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畅、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纳入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内,使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3、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礌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六: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措施】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劳动工作管理部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扶持就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职介机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就业平等】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就业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的就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无效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余下全文>>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八:中国有哪些劳动人物

一、劳动模范之出大力、流大汗

1、掏粪工时传祥

山东省齐河县赵官镇大胡庄人,中共党员,全国著名劳动模范。是一位“宁肯一人臭,换来万户香”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崇高精神,曾受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赞扬的掏粪工人,曾在北京市崇文区清洁队工作。

1959年,时传祥作为全国先进生产者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群英会”,10月26日,国家主席刘少奇在人民大会堂湖南厅握着他的手,亲切地说:“你掏大粪是人民勤务员,我当主席也是人民勤务员,这只是革命分工不同。”时传祥高兴地表示:“我要永远听党的话,当一辈子掏粪工。”从此, 时传祥成为载誉全国的著名劳动模范。

1966年国庆观礼,时传祥作为北京市观礼团副团长受到毛泽东主席亲切接见,周恩来总理在招待宴会上为其敬酒。“文化大革命”期间,时传祥惨遭迫害,被诬为“工贼” 。1971年被遣送回原籍。1973年8月,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得知此事后,立即指示有关部门将他接回北京,政治上予以平反,恢复名誉,生活上照顾安排。1975年5月19日病逝于北京,终年60岁。

去世之前他还反复叮嘱,让儿子继承父志,也当一名称职的环卫工人。

2、铁人王进喜

王进喜是新中国第一批石油钻探工人,全国著名的劳动模范。1938年,15岁的王进喜进入玉门石油公司当工人,建国后历任玉门石油管理局钻井队长、大庆油田1205钻井队队长、大庆油田钻井指挥部副指挥。他率领1205钻井队艰苦创业,打出了大庆第一口油井,并创造了年进尺10万米的世界钻井纪录,展现了大庆石油工人的气概,为中国石油事业立下了汗马功劳,成为中国工业战线上一面火红的旗帜。王进喜以“宁可少活二十年,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的顽强意志和冲天干劲,被誉为油田铁人。

3、一抓准、一口清张秉贵

50年代到70年代的劳模代表——张秉贵

20世纪70年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所以,在这个年代中,能成为全国劳模是非常不容易的,也是非常值得骄傲的。1957年,“一抓准”张秉贵已是北京市的劳动模范了,但1979年国务院授予他的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才是让他这一辈子感到最骄傲的事情。物资匮乏的年代,买什么都要排队,张师傅所在的糖果柜台也不例外。一次,有两个女顾客悄悄评价他“服务态度还行,就是动作太慢”。于是,他下决心苦练售货技术和心算法,终于练就了“一抓准”和“一口清”的过硬本领。

4、向秀丽:一身正比泰山重

“磊落光明向秀丽;扶危定倾争毫厘;一身正比泰山重;风格如斯世所师”,这是林伯渠同志为纪念抢救国家财产而光荣牺牲的女共产党员向秀丽的题词。向秀丽虽然光荣牺牲了,但她给予人们的影响却一天天在扩大。2009年,向秀丽被评为“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

5、王崇伦:走在时间前面的人

王崇伦,辽宁辽阳人,全国著名劳动模范,中共党员。曾为鞍钢工人,后任鞍钢工会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在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大搞技术革新,研制了万能工具胎。在抗美援朝军品生产中做出重大贡献,他一年完成了四年的工作任务,被誉为走在时间前面的人。

6、孟泰:工业战线的老英雄

孟泰,原名孟瑞祥,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代全国著名的劳动模范,8次受到毛主席接见。先后当选为第一、二、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中国工会第七、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当选为执行委员。他爱厂如家,艰苦创业,在恢复和发展鞍钢生产中做出了重大贡献。

7、李顺达:新中国第一代著名劳模

李顺达,中共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历任中共平顺县委书记、晋东南地委副书记、书记。1951年9月,李顺达第三次受到......余下全文>>

九:中国劳动法有哪些

您好!

劳动法的基本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其次,围绕《劳动法》的各方面内容,制定相关法律。如《劳动法》第二章,是“促进就业”,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第三章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制定具体法律的,就先制定条例、规章等。

已经制定的劳动法分支法,有的还制定“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对法律规定的某个条款,有关部门还做了具体解释,如“事实劳动关系三条件”、“工资总额的组成”等等。虽然这些不属于“法律”层级,但广义说,也属于“劳动法(部门法)”里面的内容,是对《劳动法》的进一步细化。

第三,其他法律对劳动问题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对此罪作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劳动是人们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涉及许多问题,劳动法的内容也就非常丰富。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几条?是哪些?

107条

baike.baidu.com/vie俯/73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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