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摘自《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二: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计算规定 20分
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最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
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三:《条例》对物业管理用房有哪些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2)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3)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4)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四:物业管理用房
根据财务管理规定,物业自用装修属于递延资产,根据办公室装修的档次,折旧打入管理成本的规定是2至5年摊销完毕,A公司与B公司应当协调解决评估装修的现值,国家根本就没有文件规定的那么细。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有哪些规定
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不同,一般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房管部门制定的,是管理区域总面积的千分之二至五,请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六: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
有,这个由建设单位按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弧的面积无偿配置。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以方便为业主服务。但是这个房是物管企业和业委会的共用房。
七: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什么性质
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在实践中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本条第1款规定由建设单位所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这一规定使得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疑问得以明确化。但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权不是民法上的单一所有权,而是一种建筑物的区丹所有权;不是为某一业主单独所有而是由全体业主共有。本条第2款是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但无权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在特定情况下,有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确有空余,如不改变用途,实属资源浪费,则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也可以改变用途。
八:物业公司办公用房面积有哪些规定
据我的了解。
规范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配备物业管理用房,且面积不得低于70平方米。
九: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十:物业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吗?有相关的规定吗?
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项目档案资料保存,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新建住宅物业,包括客服接待、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号)、人员值班备勤,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工具物料存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