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是否有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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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到法院了公安是否有权力拍卖被告财产
一般规定是如果是涉案作为证据的财物是不允许的,但对于特殊财物是有条件允许(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拍卖),例如: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
具体是哪种情形可以参考2015年《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
对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于危险品、大宗大型物品以及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应当移送相关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对于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解除对涉案财物采取的相关措施并返还当事人。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涉案财物如何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其中,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将变现后的款项继续冻结在对应账户中。
对涉案财物的变卖、拍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禁暗箱操作。
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三:公安机关因案件扣押物品有时间现制吗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受贿案中,涉案但法院未认定的钱款应如何处理
A 涉案财物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未移送的涉案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应在何时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涉案财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依法返还。公安机关未移送的涉案财物中,对权属关系明确、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等存卷备查;对涉案财物情况复杂、难以查明权属关系的,为防止提前返还引发争议,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作出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考虑到经济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往往十分复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特别是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案件,返还工作宜在政府或法院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防止因返还工作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二、对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作出处置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置意见或者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予以妥善解决。对容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相关手续及款项予以妥善保存,待有关部门作出处置意见后作出处理。 三、对原主不明的涉案财物是否能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关于公告的具体形式,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一般采用登报、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告。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手机短信、微博等新兴媒介日趋普及,应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提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本公安机关的政府门户网站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正规网站上采取设立专栏、微博发布等多种方式进行网上公告,但应当保证公告效果。 四、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向被侵害人、被害人退赔款物时,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被侵害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一方退、赔款物,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银行账号,公安机关可通知退、赔方将退、赔款项汇入银行账户。 (二)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收款人姓名和固定住址的,公安机关可建议退、赔款方以邮政汇款方式予以退、赔。 (三)上述两种方式无法实现的,公安机关可建议不愿正面接触的一方或双方书面委托除公安机关以外的第三方代付、代收退、赔款物,公安机关可安排民警对退、赔过程予以见证。
五:公安机关止付涉案人存款止付期限不超过多少时间
那要看存款是什么性质。如果存款是赃款,或者该存款有可能被罚没,我看什么时候也不会支付。因为结案前就直接划走了。
如果不牵涉罚没和赃款问题,侦查结束后就会结束止付措施。
如果没有继续下达手续的,一般止付效力不会超过半年。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李敬民祝福你快乐,健康。
六:审前返还刑事涉案财物如何申请
你好
退赔款物确实应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其家属。但有三种例外。
一、扣押的是赃款赃物而不是退赔款物,如是赃款赃物会予以扣押作为证据,或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辨认之后返还给被害人。
二、侦察机关不鼓励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退赔,主张在诉讼阶段退赔。因为便于司法机关查清事实,作出判决,是对被告人的利好证据。
三、公安机关希望案件做调解处理,收到赔偿金后无法确认被害人同意调解,在调解方案后生效后方予以交付。
如确属退赔款未直接支付,且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可以向公安分触或区县一级政府返还申请,这种申请并无固定格式。只需挂号信寄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证实提出过申请。如仍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详见行政申请和复议的相关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七:诈骗我的人已经立案被抓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么? 5分
你好,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以及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款物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向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直接交付,并将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如果办案人员依法应当返还财务而拒不返还的,可以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进行处分。
八:涉案财物治理工作总结
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为深入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 公安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 进公正廉洁执法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 实效,杭后公安局认真分析研究,因地制宜,全面推进涉案 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是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 来。杭后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 作,充分认识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严重影响执法 规范化建设,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安机 关的良好形象以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筑 牢思想防线,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涉案财物管理违法违规问 题,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促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和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是把强化业务学习培训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 为顺利开展好涉案财物专项治理排查清理工作, 杭后公安局召 开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会议, 并组织各执法办案部门涉案财 物管理民警认真学习了公安部党委《2011 年公安机关党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电视 电话会议精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 、
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 《公安机关 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并对涉案财物的界定、 种类、 涉案财物案件的划分以及排查清理工作要领进行了详细 解读, 同时在行动的第一阶段下发了 《杭锦后旗公安局涉案财 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下一阶段涉案财务管 理的建章立制提供了保障。2011 年 5 月 20 日,杭后公安局党 委委员、 纪检书记武建忠还就近期开展的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 项治理第二阶段工作情况, 深入派出所等一线办案部门进行了 督导检查。
三是把提升业务工作能力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 来。杭后公安局为坚持避免出现“为治理而治理”、“为排查而 排查”的观念和走过场、 搞形式的问题, 要求全体民警以求真 务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与执法质 量、信访投诉等考核指标结合起来抓实抓好抓紧,着力发现 并解决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制约公安工作的问题。
四是把“大走访”工作与涉案财务专项治理结合起来。涉 案财务管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使该项行动取得实 效,杭后公安局结合大走访深入群众当中的便利条件,重点 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走访,充分听取他们对于公安机关在涉 案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
九:异地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公安接下来会怎么处理?被告扣押的财务是否立不了案就要返还?
需要的
十:贪污回来的钱,判刑后,是要上缴国库吗?
贪污赃款赃物应当返还单位或者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被侵害人退、赔款物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向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委托的人直接交付,并将退、赔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但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委托的人不愿意当面接收的,经其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账号,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该账户。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保存,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最高检交办案件涉案财物均上缴中央国库》规定: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对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或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承办案件检察院应将涉案财物统一上缴中央政法机关涉案财物账户,待判决生效后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入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