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选择法院管辖

工程施工到一半,双方产生纠纷,南宁公司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建公司退出施工工地,并进行结算。

经查,福建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工程施工地在南宁市青秀区。本案存在选择管辖,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南宁公司没有就近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是跑到千里之外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意见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结算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公司与南宁公司是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生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南宁公司可以向福建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福建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是福建省福州市,因此其住所地是福建省福州市。涉案工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因此合同履行地是南宁市青秀区。因此,南宁公司要起诉福建公司,可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南宁公司在选择向哪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节约成本。因南宁公司在南宁市,如果就近选择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2、方便诉讼。此类纠纷一般要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如果选择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为鉴定需要进行的实地测量提供方便,从而减短鉴定时间,为案件的审结提速。

南宁公司舍近求远,选择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也许是更相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

这个一般在合同中双方有约定。正常情况下是工程所在地法院。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地是哪里

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诉讼。

四: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律师答复如下:

1、针对合同纠纷你们可以协商管辖的法院或者达成冲裁协议、建设施工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针对你的问题。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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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民诉法解释前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有效。约定管辖并不是《民诉司法解释》的新的规定,早就有了。

六: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可以到哪个法院起诉

1、到建筑工程施工地所在的法院起诉。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七: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有哪些

你们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即可。

八:怎样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合纠纷在不违反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规定的条件下,一般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合同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十:建筑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归哪一级法院

关于管辖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法院级别:初次诉讼都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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