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制约原则在不同制度中的体现
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尽管由于各国国家政权的本质、具体历史条件、政治文化传统等诸方面的不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表现也不一样,但大致说来可以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资产阶级在制定宪法、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过程中,都将近代分权学说予以贯彻,从而形成权力制约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权原则。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三种基本形式。
第一,美国式。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如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之权,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主席;根据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无效等等。实行总统制的现代各国采取的一般都是美国式。
第二,英国式。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以议会为重心的责任内阁制。英国责任内额制的基本内容是: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组织;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不责任,不是内阁总辞职,就是内阁解散下议院。日本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它在运用分权原则过程中,具有英国式的特点。日本宪法规定:国会是惟一立法机关,行政权属于内阁,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国会有权提名内阁总理大臣,提请天皇任命,有权通过不信任案迫使内阁总辞职,内阁在国会通过不信任案时,有权在十日内提请天皇解散众议院;最高法院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是否符合宪法等等。
第三,法国式。法国在运用分权原则过程中,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衡的权力重心由立法转移到行政,并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根据1958年宪法的规定,总统以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他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其他政府成员;他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所决定的法令和命令。宪法还规定,总统有权就一切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总统有权以命令宣布议会特别会议的召开和闭会。宪法还规定,总理就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的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得对国民议会提出由政府承担责任的说明,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当它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说明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辞职,等等。
从资产阶级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使国家政权服务于有产阶级也的确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总统尼克松被迫辞职,尽管是资产阶级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则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削弱,分权原则正在日趋走向衰落。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监督原则由巴黎公社首创、经马克思主义经典......余下全文>>
二:权力限制的主要制度安排有以下哪些方式
权力限制的主要制度安排有以下哪些方式( )
A.好人统治; B.权力制约权力; C.政党制约权力; D.以权利约束权力
参考答案:BD
三:如何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
一、健全监督网络与加强权力制衡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由于权力的这种特点,即使权力掌握在廉洁的人手中,也仍然会产生滥用的可能。因此,必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功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强化党内监督 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不能讳言我们党掌握着巨大权力这一事实。来自党外的监督只有通过党内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完善党内权力制约机制,既是党保证自身先进性的可靠手段,也是整个社会监督体系的核心部分。只有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内法规,才能使权力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为此,应重视以下几个环节: 1.必须理顺监督体制。一方面,对现行的监督职能机关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实行必要的改革,在保持目前双重领导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垂直领导的力度,对党内监督机构实行派驻制,既要对已经派驻的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又要在适合设立而又没设立的地区和部门设立派驻机构,其业务工作和领导任职由派出机构直接负责,逐步使党内监督机关派驻制成为主要的监督形式。另一方面,在现行的体制之下,必须通过立法保证监督机关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树立党内监督权威,扩展监督机关的权限,尤其是对同级党委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对党的干部任免的提议权、考核权、弹劾权和质询权,对违法违纪案件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 2.必须完善党内法规。对权力的约束必须以法制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尤为迫切和必要。这种完善不仅指党内监督这一单项内容,而且还应包括党的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度、干部管理制度、廉洁从政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形成严密、互补、科学的体系,并使之具有明晰、具体、可操作的特点。 3.必须强化党内民主。民主是法制的基础,也是实现权力约束的前提,没有广泛的党内民主,便没有健全的党内权力监督。强化党内民主必须在现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开透明党内事务,扩展基层党员的知情权,变自上而下的监督为上下互补的监督。拓宽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监督渠道,实行党代表常任制,扩大直选范围,防止少数人操纵弄权,党代会选举的党的负责人应直接向党员负责,对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的,应依法进行罢免,真正体现权力的民主监督。 (二)强化对用人权的监督 权力是通过具体的人来实施的,权力的腐败是运用权力的人的腐败。要制止权力的滥用,必须解决好权力掌握在什么人手里的问题。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公众服务的,以往我们的组织人事制度存在着神秘、封闭、保守化的倾向。公众对权力产生的过程不知情、不了解,导致一些动机不纯的人钻空子,通过不正当途径谋取权力,使一些优秀人才不能脱颖而出。要改变这种现象,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民主直选、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形式,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向"阳光操作",以此减少任命制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另一方面,要全面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公开招聘,向社会公开干部的推荐标准。同时要建立举荐干部错误追究制,约束和纠正主要领导在用人上的滥用权力行为。因为把具体的权力具体授予什么人行使,这本身就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力。而由于授权者的这项权力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一旦发生问题,后果就无法想象,所以说用人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因此,对于任用失误,授权错位的人,一定要实行失察追究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完善适度分解权力的制衡机制 任何人都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客体,在监督别人的......余下全文>>
四:权利制约原则在不同制度中的表现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1]它们构成政体的基础。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了上述思想,并结合罗马混合政体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部分,认为执政官是君主政体的因素,元老院具有贵族政治的因素,人民大会是民主政体的因素。这国家权力的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当权力系统某一部分暴露出过分揽权的倾向时,就应受到其它部门的抗拒和抵制。“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它部门的干涉……”。[2]
近代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有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该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应属于议会;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属于国王;对外劝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力,对外权也应属于国王所有。洛克认为上述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在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并且特别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他说如果由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洛克的分权其实是两权分立,并且他还对司法权的独立趋势和制约作用缺乏敏锐的感觉。
孟德斯鸠在总结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三,既立法权、关于国际法事项行政权力和关于司法权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认为第三种权力可称为司法权,而第二种权力可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3]国家权力是不能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中的,否则公民的权力没有保障。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4]同时,孟德斯鸠还主张权力的相互制约。在他看来,一个自由的健全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权力受到合理、合法限制的国家,因为从......余下全文>>
五:中国共产党权利制约和监督的体制
我们没有三权分立 相互制衡这套,所以没有权利制约,监督嘛 就是纪委了
六:哪些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
好像是d吧对不对? 因为权力制衡并非简单的监督,而是相互的监督,像美国,它不是哪一方监督另一方,而是每一方都监督另外两方,所以我觉得应该是分权吧
七:我国宪法如何规定权力制约原则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
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二、基本人权原则
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分权原则。从资本主义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总统尼克松被迫辞职,虽然是资产阶级垄断集团相互倾轧的结果,但分权原则不能不说也是一个重要环节。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
的日益缩小,分权、制衡原则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总结
人民群众遵守和维护宪法,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基础。保障宪法实施,不仅要依靠党和国家机关,还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彭真同志曾指出:“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要发挥人民群众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加强以宪法为中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学习和掌握宪法,了解宪法的内容,理解宪法实施的意义,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懂得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神圣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学会运用宪法,以宪法为武器,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成为......余下全文>>
八: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从而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A 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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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何理解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B 试题分析:本题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识记与再现。③错误,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这个机制,是一靠民主,二靠法制,缺一不可,B符合题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有利于预防和惩治腐败,推进依法行政,故①②④符合题意。
十:如何建立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当前,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从监督主体看,存有“不想”监督的问题。从监督客体看,存有“不愿”接受监督的问题。从权力结构看,存有“不好”监督的问题。从监督渠道看,存有合力“不强”的问题。难以形成“综合监督”效应。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强大合力。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正确行使权力的思想基础和前提。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学习,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执行制度的表率;从思想教育入手,着力强化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识。
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是确保监督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当前,要着重解决在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进程较慢、临时性和原则性规定较多、制度的刚性不强等问题,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加大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突出抓好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要建立政治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总体要求落实“一把手”的监督责任制,“一把手”不但负责推荐、选拔、任用干部,还要负责监督管理干部。要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讲真话、真讲话,建立起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同志关系。要加强对“一把手”的审计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教育挽救干部。
建立适度分权、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针对部分部门和岗位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进一步划分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特别要围绕加强对直接管理人财物的权力行使的规范和限制,进一步明晰各种职务和岗位权力的界限、定位和行使方式,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全面推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规定不同职务、岗位的任期时限,特别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有刚性规定,使交流轮岗成为一种制度,成为一种工作常态。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建立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化解权力腐败风险。全面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加大对滥用权力的查处力度。惩治是一种有效的预防,也是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严厉惩处作为促进监督的有力武器,严厉查处以权谋私、腐化堕落、贪赃枉法等滥用权力的行为,使领导干部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凝聚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强大合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不断增强监督的民主性。教育引导群众提高监督意识,理性开展对党和政府的监督。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正确行使对重大决策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正确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有序开展舆论监督,形成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