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 一个明显的区别是依据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行生效判决了。 至于启动主体,原则上都是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有很大区别的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在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1、对哪些财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保全的范围既可以小于请求的数额,但不得大于请求的数额。因为小于请求的数额就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完全的保护,而大于请求的数额将有可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应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虽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物,但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范围内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请人不应有的损失。” 2、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2)扣押:(3)冻结:(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3、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指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慎重行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没有使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的,不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必要时依职权保全要特别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余下全文>>
二: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区别
前者是在诉讼开始后进行的财产保全。后者是在诉讼前就开始的财产保触。后者在进行后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而且还必须要有担保。
三:什么是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者有何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四:起诉后可以直接申请财产保全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不清楚可追问,满意请采纳。
五: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先要交起诉状吗
说的简单直白点(不用晦涩的法律理论和条款和你说):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中保全当然是先要起诉后保全的;诉前财产保全先提交申请,然后在规定时间内起诉。但是现在很多地方的法院是不给或者很难让你申请到诉前财产保全,具体弧因就不说了。
六:诉前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七: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有原告申请的吗
诉前保全发生在诉讼(仲裁)之前,还没有原被告身份的区分,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才有原被告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认为有必要准备参诉的人都可以申请),同时必须要提供等额的财产担保,法院才会进行诉前保全
八: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先立案吗?
诉前保全可以不立案,但立案后的三十天内如果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会依法裁定解除保全。
请参阅《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规定。
十:如何认定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即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只维持到起诉前,当事人起诉后应重新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再依当事人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起诉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维持到案件审结及执行完毕时止。由于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有不同观点,导致出现下列问题:1、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办案法官担心一旦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效力只维持到起诉前,如诉讼中未再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极有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为保险起见,分别作出了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分别缴纳了诉前财产保全费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费。2、有损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既然是诉讼程序上的事项,就应按统一规则进行操作,不应存在两种不同的操作方式。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有不同观点,原因在于: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过于简单;二是《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作出了规定,但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未作规定。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十五日是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期间,在这期间当事人不行使诉权,后果是法院解除保全措施。这十五日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维持的期间,故依此条款认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维持到起诉前是不准确的。其次,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与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一样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在财产保全期限内,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和其上级法院有权解除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解除。正是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才规定如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反之,法院不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张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