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

一:火灾事故后消防部门应出具哪些认定书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火灾事故起火材料鉴定书

二:火灾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这个看谁是受害人,责任得分清!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概念、特征、现状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是科学性。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三是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因火灾产生的民事纠纷往往以此为依据,使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上产生了确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状态的效力。由于现役部队特殊的管理体制和频繁的流动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始终难如人愿。再加上目前火灾原因调查从业人员数量少(全国约3000人左右),任务重(全国仅2005年第一季度就发生火灾98280起),装备差(基层组织几乎没装备任何技术设备),专业机构少(全国仅有四所专业的消防科研所,其中只有一家以火灾调查为主),而且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仅有四种责任分类,连每种责任的定义都没有),目前我国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现状不容乐观,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性质的认识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公安部着眼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和科学性,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样,是一种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而部分法律界人士着眼于主体的行政主体资格和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种分歧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部分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部分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一种技术鉴定,而是一种行政行为。《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依此授权,公安消防机构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依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进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所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哪种行政行为,在回答此问题前,我们必须先弄清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对象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顾名思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的是责任人是谁和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责任在通常意义上有三种含义,第一是“义务”,第二......余下全文>>

三:火灾事故认定书范本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范本

范本分类->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范本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是适用简易调查程序认定火灾事故所作出的结论性文书。“编号”按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编写的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一起火灾使用一个编号,不能重号;“起火单位(户)”栏写明发生火灾单位(场所、住宅)的名称或者户主的姓名;“起火地点”栏填写起火单位(场所、住宅)的地点,具体到门牌号码;“报警时间”栏填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警的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法定代表人”栏填写发生火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直接财产损失”栏填写统计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数额;“联系电话”栏填写起火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起火户户主的联系电话。“现场调查走访情况”栏简要记录调查走访有关当事人或者证人反映的火灾发生、蔓延、建筑及物品损失等情况,以及火灾现场相关痕迹、物品及建筑、物品被烧损等情况。“火灾事故事实”栏写明起火时间、发生火灾单位(场所、住宅)、地点,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火灾蔓延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事实。现场照片、录像的内容和数量可在“备注”栏中载明。

本文书仅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对火灾原因、损失、责任无异议,且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伍仟元;无人员伤亡;只涉及一个当事人,不足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不可能发生民事纠纷;不涉及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的火灾案件。

本文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现场填写,并告知和送达当事人。本文书一式多份,当事人一人一份,一份附卷。

范例1:

××公安消防大队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公消火简认字[2010]第2号

起火单位(户)

开明市新兴街625号居民房

法 定

代表人

×××

起火地点

开明市新兴街625号

身份证件

号 码

××××

报警时间

2010年1月28日12时18分

直接财产损失(元)

2500元

联系电话

×××××××

现场

调查

走访

情况

1、经现场勘查,起火的厨房约15m2,烧损了部分厨柜及厨具,过火面积为10m2,厨房东北角煤气灶上方墙上有一明显的“V”字型燃烧痕迹,且该处瓷砖被烧剥落最为严重,其它地方只是表面过火。

2、经询问当时正在做饭的张××(女,25岁),据张××说:当时她正在做饭,突然听到门铃响,她就脱掉围裙往灶台上一扔就去开门,开完门回来后就发现扔到灶台上的围裙被煤气灶火点燃了,而且还引燃了旁边的抹布等可燃物,火一下子就烧大了,后来她就大叫“救火”,邻居们就过来帮把火扑灭了。

火灾

事故

事实

2010年1月28日12时15分接到群众报警称:开明市新兴区花街2栋625号房发生火灾。新兴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出动2台消防车,3分钟到达现场时群众已将火灾扑灭。该起火灾只有厨房过火,烧损了部分厨柜及厨具,过火面积为10m2,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2500元人民币。

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厨房东北角煤气灶处,起火原因是张××不小心将围裙扔到煤气灶旁,煤气灶火点燃了围裙进而引燃周围抹布等可燃物造成火灾。

当事人

签 名

以上记录情况已经本人看过,对以上事实认定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签名):××× 2010年1月28日

调查人员签 名

×××

××× 2010年1月28日

认定日期

2010年1月28日

备 注

以上事实有照片、录像资料、×××询问笔录证实。

此联交当事人

××公安消防×队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公消火简认字[2010......余下全文>>

四:火灾的事故认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相关解释:(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本规定所称“二日”、“五日”、“七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三)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

五:火灾事故责任人怎么认定?

一租客烧饭起火 房东被判担责

某房东把房子租给别人住,租客租住期间房子着火,火灾导致租客和邻居损失惨重。事后邻居以“出租房存在安全问题”为由将房东告上法庭。

经过两审法院最终判决,房东承担20%的过错责任。此案例中,失火是由租客烧饭引起,但房东在阳台上堆有大量纸盒等易燃物品,从而加速了火势蔓延,并烧毁了邻居的财产。

房屋出租现象大量存在,出租房着火事件也时有发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依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通常,出租房发生因电气设备的老化而引起的火灾,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果租房协议上写有电路、水路等由租客管理,损坏由他负责修理等条款,可以要求租客赔偿损失。关键是看房东和租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是怎么约定的,根据合同来判断赔偿责任人。

法律依据房东有提供质量完好的出租房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方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因租赁物的瑕疵或者租赁物的自然毁损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东有保证出租房消防安全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某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居住出租房的户主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例如,新修订的《浙江消防条例》规定,房东出租居住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某地一出租房因电线短路引起火灾,消防员及时赶到,未造成人员伤亡。后房东黄女士要求租客维修房屋并给予适当赔偿。

而租客认为是房屋内部电线老化,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并且自己也被烧毁了很多物品,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租客不仅不赔偿,反而要求黄女士退回押金,并提出退租的要求。

律师分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对租赁的房屋负有管理义务,而黄女士对房屋也有维修义务,租客无证据证明房屋起火自身不存在过错,所以双方应各担其责。法律依据出租房设施损毁 租客有降租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房东对出租房的安全措施管理不善而引起的火灾,损毁了房屋和相关设施的情况,租客有权降低租金或解约。租客有妥善保管房屋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即租客)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房屋租客对租赁房屋具有保管、看护、防火的法定义务,如果房屋起火,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的,应当认定租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对火灾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如果租客能够证明火灾与自己没有关系,可以不承担责任。 所以,房东和租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共同检查房屋是否存在各种隐患,防患于未然。

如何防患于未然?安全用电

1.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分绝对不能外露。2.不要乱拉乱接电线,以防触电或发生火灾。3.不要站在潮湿的地面上移动带电物体或用潮湿抹布擦拭带电的家用电器。4.如遇电器发生火灾,要先切断电源来抢救,切忌直接用水扑灭。

安全用气

1.不准私自接装、改装燃气设备。2.不要在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物品。3.定期检查燃气软管、接头。4.使用燃气时,必须保持通风并有人照看。

常备应急用品

灭火器、逃生绳、防毒面具、手电筒等。万一发生火灾该如何逃生?

捂住口鼻 向下撤离

逃生时......余下全文>>

六:关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是何人?

一租客烧饭起火 房东被判担责

某房东把房子租给别人住,租客租住期间房子着火,火灾导致租客和邻居损失惨重。事后邻居以“出租房存在安全问题”为由将房东告上法庭。

经过两审法院最终判决,房东承担20%的过错责任。此案例中,失火是由租客烧饭引起,但房东在阳台上堆有大量纸盒等易燃物品,从而加速了火势蔓延,并烧毁了邻居的财产。

房屋出租现象大量存在,出租房着火事件也时有发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依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通常,出租房发生因电气设备的老化而引起的火灾,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果租房协议上写有电路、水路等由租客管理,损坏由他负责修理等条款,可以要求租客赔偿损失。关键是看房东和租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是怎么约定的,根据合同来判断赔偿责任人。

法律依据房东有提供质量完好的出租房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方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因租赁物的瑕疵或者租赁物的自然毁损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东有保证出租房消防安全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某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居住出租房的户主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例如,新修订的《浙江消防条例》规定,房东出租居住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某地一出租房因电线短路引起火灾,消防员及时赶到,未造成人员伤亡。后房东黄女士要求租客维修房屋并给予适当赔偿。

而租客认为是房屋内部电线老化,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并且自己也被烧毁了很多物品,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租客不仅不赔偿,反而要求黄女士退回押金,并提出退租的要求。

律师分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对租赁的房屋负有管理义务,而黄女士对房屋也有维修义务,租客无证据证明房屋起火自身不存在过错,所以双方应各担其责。法律依据出租房设施损毁 租客有降租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房东对出租房的安全措施管理不善而引起的火灾,损毁了房屋和相关设施的情况,租客有权降低租金或解约。租客有妥善保管房屋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即租客)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房屋租客对租赁房屋具有保管、看护、防火的法定义务,如果房屋起火,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的,应当认定租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对火灾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如果租客能够证明火灾与自己没有关系,可以不承担责任。 所以,房东和租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共同检查房屋是否存在各种隐患,防患于未然。

如何防患于未然?安全用电

1.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分绝对不能外露。2.不要乱拉乱接电线,以防触电或发生火灾。3.不要站在潮湿的地面上移动带电物体或用潮湿抹布擦拭带电的家用电器。4.如遇电器发生火灾,要先切断电源来抢救,切忌直接用水扑灭。

安全用气

1.不准私自接装、改装燃气设备。2.不要在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易燃物品。3.定期检查燃气软管、接头。4.使用燃气时,必须保持通风并有人照看。

常备应急用品

灭火器、逃生绳、防毒面具、手电筒等。万一发生火灾该如何逃生?

捂住口鼻 向下撤离

逃生时,应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余下全文>>

七: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

复核以一次为限。

八: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1、按照现行公安部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二)火灾蔓延、损失情况;(三)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2、稜然应当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有编号、成文日期等。

九:火灾事故责任人认定

你好,项目部的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法定性,不能作为定责依据,据你所述,火灾发生与你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未见相关事实材料反映与你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该事故的发生你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要求单位通过诉讼程序定责并归责!

十: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压器下面堆放易燃物发生火灾的,首先应该查明火灾原因,查明是人为引起火灾的,由纵火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查明是自燃条件引起火灾的,由违规堆放易燃物的人承担法全部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违规堆放易燃物的人是电力局单位职工的,由堆放易燃物的人和电力局常位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是电力局职工违规堆放易燃物而单位领导不知情的,由电力局职工承担主要责任,由电力局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