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装备管理制度

一:交通执法装备股规章制度有哪些?

本人已经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18年,都是在最基层工作,现在就我所在的路政大队现实情况进行一个简单的情况调研:

一、 机构简介

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属交通运输局内设独立法人股级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是负责境内除一级(含一级)以上公路外全部公路的超限运输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组织架构分别由大队长、书记、两个副大队长组成,下设7个股室、中队,分别是财务股、内业股、办公室、巡查中队、治超一中队、治超二中队、一个固定治超检测站中队。现行的架构体系形成的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而配置。

二、 人员组成

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总数36人(其中取得交通部执法证件33人,自治区执法证件3人)。人员来源分别是由公路段借调18人,养护工区借调18人。人员学历结构是2人初中,1人高中,22人大专,11人本科。专业结构是法律专业6人,交通专业12人,其它专业18人。年龄结构35岁以下13人,30至50岁的15人,50岁以上8人。

三、 办公场所

目前租用原养路费征费稽查所办公楼办公,并根据交通部“四统一”的标准进行了外观喷漆。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1.我大队36名路政执法人员全部是从养护单位借调,目前局与政府正在协调解决将以取得交通运输部执法证件的路政人员,全部以内部调剂的方式划转至旗路政执法监察大队。

2.我大队无车辆编制证,执法车辆入户更新极为困难。

3.我大队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现办公场所为与运管所共用租用的原养路费征费稽查所办公楼。

4.大队无办公经费,无固定治超检测站专项经费,目前经费来源为罚没款返还。

四、 执法过程中在的问题和矛盾

1.交通执法队伍内部职能重叠,多个执法队伍各行其政。

就目前我所在的 为例,有路政执法队伍两只。一支队伍负责一级(含一级)以上的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另一支负责国省县乡的路政管理。两支队伍职能重叠,造成社会群众无法区分,交通执法工作混乱,也是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外还有运政管理也在路上进行道路客货运输的执法工作,各行其政。所执行法律法规也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对交通执法形象造成了混乱、多头、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局面。

2.与公安交警部门职能交叉,协调不顺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路法》的法条来看,其中职能交叉最为明显的就是治超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超载、超宽、超高、超长,与《公路法》中所称超限、超高、超长、超宽,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交警路政都具有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管理与处罚权,《道交法》中规定消除违章后放行,这说明交警部门也要与路政部门一样卸掉超出部分的货物才能放行违章车辆,虽然六部委在文件中规定,由交通路政、公安交警共同负责全国的“治超”工作,可现实中,只有路政部门在执行这一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并不认为这是他们的事情,而其中也得不到相关利益,两家队伍因执行的处罚标准不同,工作流程不同,冲突和矛盾也时有发生,所以导致工作上协调困难,相互不配合,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

3.所执行法规偏软,无强制性手段

《公路法》中针对超限车辆的罚则中,最高处罚为3万元,可是对违法车辆及车辆证件的扣留方面并没有给出强制性的条款,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扣车难、扣留证件难,对违法车主又无人身强制权,扣车这一执法过程就成了老大难,车辆作为违法证据都无法保留,又何来3万元的罚款和卸货之说。

4.超限运输是暴利行为,暴力抗法屡见不鲜

同一宗货物运输,合法运输者获利较小,但违法超限运输者获得的将是合法运输者2到3倍甚至更多的利润,所以在暴利面前有极大一部分违法超限运输者不惜铤而走险,......余下全文>>

二:路政管理规定的第八章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二)身体健康;(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第五十五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五)路政巡查制度;(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三:路政管理规定每公里配备多少执法人员

《路政管理规定》内没有核定多少人,具体如下: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二)身体健康;(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四:《路政管理规定》中规定路政管理职责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

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2033101有什么规定

应该是违反路政管理规定处罚相应的条款编号,罚没票据上一般用代码代替违法处罚条款!

七: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的

朋友你好!!

交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比较多,常用的有:

公路路政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路政管理规定》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还有水路运输部分、港口行政部分、航道行政部分的法规……

希望能帮到你!!

八:路政公路两侧管理范围是多少

“路政公路两侧管理范围”这个概念是不准确的。

路政管理的公路两侧管理范围有两个:一是公路用地。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

1、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米。供公路修筑路基和排水系统,设置防护设施和服务设施,以及供公路修筑和养护取土、弃土、路侧绿化等使用的土地。

2、公路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做了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也就是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所有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分都以是该规定为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条例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相抵触的,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为准。

九: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的

公路路政管理面法律法规

公路路政管理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 第44号)。

十:路政执法人员作开除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没规定开除的规定,只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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