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汇报

一: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汇报材料

太大的题目了,还有要结合工作实际

这种汇报材料可能超出知友的能力范围了

二:司法体制改革,法院执行局将怎样改革

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辖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确保公正的司法管辖制度。

1.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调整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有序衔接。

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逐步实现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规范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6. 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制度。

7. 健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

8.继续推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理顺案件管辖机制,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

9.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10.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11.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1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13.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余下全文>>

三:司法体制改革中对法院中,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带来哪些影响

司法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今年6月,中央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先行试点。人民网记者近期前往上海、四川等地调研发现他们针对改革内容都作出了尝试。从6月到11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不到半年时间,各试点地区尽管有困难、有阻碍,但都在探索中前进。

法官、检察官“跳出”普通公务员序列

目前,一部分人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系统在法院或者检察院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应不应该是公务员?”近年,不断有学者提出把法官、检察官从公务员中剥离出来,管理去行政化,采用区别于公务员的独立管理制度。

2014年6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透露,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不利于建设政治素养好、专业素质高的职业化司法队伍,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而且,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并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司法人员。因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这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将不再按照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而是启用单独的序列。

日前, 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记者通过采访获悉,不同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此都抱很大期望。

作为全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地区,上海是全国检察院第一家试点的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从2016年起,上海市院将统一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招录工作,严格执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陈旭称,2015年将在全市推进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健全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薪酬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检察人员薪酬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深入调研,既要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检察官的职业待遇,与改革后检察官承担的压力与责任相一致,又要兼顾其他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保持相对平衡。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

员额制:哪些法官将被“缩水”?

今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四五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按照最近公布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法院拟设置3至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控制到33%、52%和15%。尽管上海只是试点,但这个改革方案还是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在我国多数法院中,法官比例都超过33%。除正常离职、退休的人员外,今后哪部分人将被纳入“缩水”的员额?

10月16日,上海市高院法宣处处长张冠群在采访中告诉记者,现在上海的法官大概占法官工作人员的51%左右。但是有一部分不在审判岗位。“比如,我也是法官,但不是一线审判人员,在线办案的法官大概有40%多一点。”这样,如果执行33%的员额制比例,还是会有将近10%的一线法官“缩水”。到底谁来做这个10%?张处长介绍,“上海会对先征求法官的意......余下全文>>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有哪65项

因为字数有限制,现简要向您列明。若要看全部内容,您可以登陆中国法院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法发〔2015〕3号 )

1.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2.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3. 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程序、管辖制度和审理规则。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

6. 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7. 健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

8.继续推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

9. 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

10.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强化庭审中心意识,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对侦查、起诉程序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排除程序。

11.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

12.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13.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4.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

15. 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

16. 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

19. 完善审级制度。

20. 强化审级监督。

21. 完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22. 深化司法统计改革。

23. 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24.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

25. 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

26. 深化司法领域区际国际合作。

27. 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合议制审判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都是主审法官的,原则上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完善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明确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的职能范围,完善合议庭成员在交叉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

28.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29. 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职责。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健全诉讼卷宗分类归档、网上办案、审判流程管控、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内部督导机制。

30. 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职责,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主审......余下全文>>

五:司法体制改革中对法院中,基层领导班子建设与管理带来哪些影响

司法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今年6月,中央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先行试点。人民网记者近期前往上海、四川等地调研发现他们针对改革内容都作出了尝试。从6月到11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不到半年时间,各试点地区尽管有困难、有阻碍,但都在探索中前进。

法官、检察官“跳出”普通公务员序列

目前,一部分人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系统在法院或者检察院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应不应该是公务员?”近年,不断有学者提出把法官、检察官从公务员中剥离出来,管理去行政化,采用区别于公务员的独立管理制度。

2014年6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透露,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不利于建设政治素养好、专业素质高的职业化司法队伍,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而且,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并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司法人员。因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这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将不再按照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而是启用单独的序列。

日前, 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记者通过采访获悉,不同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此都抱很大期望。

作为全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地区,上海是全国检察院第一家试点的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从2016年起,上海市院将统一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招录工作,严格执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陈旭称,2015年将在全市推进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健全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薪酬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检察人员薪酬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深入调研,既要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检察官的职业待遇,与改革后检察官承担的压力与责任相一致,又要兼顾其他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保持相对平衡。

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

员额制:哪些法官将被“缩水”?

今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四五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按照最近公布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法院拟设置3至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控制到33%、52%和15%。尽管上海只是试点,但这个改革方案还是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在我国多数法院中,法官比例都超过33%。除正常离职、退休的人员外,今后哪部分人将被纳入“缩水”的员额?

10月16日,上海市高院法宣处处长张冠群在采访中告诉记者,现在上海的法官大概占法官工作人员的51%左右。但是有一部分不在审判岗位。“比如,我也是法官,但不是一线审判人员,在线办案的法官大概有40%多一点。”这样,如果执行33%的员额制比例,还是会有将近10%的一线法官“缩水”。到底谁来做这个10%?张处长介绍,“上海会对先征求法官的意......余下全文>>

六:法院改革后法官的工资如何

由上级有关部门决定,简单的说,他们的工资他们自己决定,仅供参考

七:司法改革后,地方法院工作人员会转变为国家公务员吗

地方法院本来就是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只不过改革后法官体系可能有变化

八:法院改革执行局去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的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对执行机构的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已有10个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局。我院下发法(执)明传(1999)24号《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改革执行机构,建立执行局的有关事宜,相继请示我院。为了统一认识,促进执行机构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必须加大改革力度,着力“改进管理体制”。执行机构作为执行工作运作机制的载体,在改革中只要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就应当尽快予以确立、完善。目前,已经成立执行局或其他形式的新执行机构的高级法院,应当抓紧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既要有利于本院执行工作的协调运转,又要有利于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机构的改革必须强化裁判职能,确保执行人员行使裁判权。我院法(执)明传(1999)24号《通知》关于“筹建执行工作管理机构,一定要科学、合理、十分慎重”,保留执行庭,以“履行一定裁判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职能”等要求,应当继续落实。我们认为,在强化裁判职能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相分离,裁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新机制。目前可以考虑由一部分有审判职称的执行人员主要从事裁判事项,其他执行人员主要从事执行事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的执行局内设了三个处级单位,有两个行使裁判权的执行庭,包括执行局长、副局长在内的执行法官统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有力地强化了执行机构的裁判职能,值得各高级人民法院借鉴。

三、为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的新执行机构的名称应当统一。根据当前执行机构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新执行机构可统称为执行局。各级人民法院筹建执行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进执行机构的改革,又要使之稳步发展。要有计划地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不必等待,抓紧成立;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要操之过急。

四、执行机构改革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接受人大监督。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定为副院级或执行局两级领导干部高配及增加执行干部编制数额等问题,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执行局干部职称要依法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各项工作要做细做实,不可因执行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而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执行机构改革是当前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势在必行,任务艰巨,困难很多。各级人民法院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开拓进取,为尽快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新的管理体制,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努力做出新的贡献。

九:法院检察院改革中,事业编制人员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其实很难说。

首先,法检两院比较特殊,是不允许出现事业编制的,但是由于政法编制空缺,所以地方政府会特批一些事业编制供法检两院招录辅助人员,这类人员身份很尴尬,不能提拔,不能做法官检察官,甚至编制都只能挂靠在其他单位。

司法改革恐怕很难波及到这部分人,改革的表面标志是先实现人财物省统管,但事业编制属于地方编制,所以这部分人肯定不在改革之内。

但是,现在有种说法是书记员专业化,类似于以前的招考聘任制书记员,或许是实行事业编制,那么到时会统一管理,但就目前来看,这条路还很远。所以,法检两院的事业人员,出路很不明朗。但是和公务员相比,只是缺少了升职的路子,其他都还是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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