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申请书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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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
劳动合同案件时应先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就不一定了。。劳动争议不一定就是合同关系问题。。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下列6类民事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怎样写林地纠纷申请书
1、申请
申请人向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哗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③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④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县调处山纠办公室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2、受理
县调处山纠办公室接到当事人请求调处山林纠纷的申诉或者申请后,应首先审查是否属于山林纠纷和是否符合行政解决的条件,决定是否接受申诉或者申请,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则通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果符合的,由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作出受理决定,即接受当事人请求,组织处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提出山林权属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调查核实,收取凭证。
4、组织协商调解。
5、裁决。山林纠纷当事人在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调解下未达成协议并无继续调解必要的,由主持调解的县政府调处山纠办公室依据林业政策、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当事人,并注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请法律高手指导这纠纷申请书
现在土地管理的核心要素是土地证,只要你们找到该山林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才能支持你们的主张。
实际上,这个山林极有可能属于国有,而不是集体所有,你们可以要求乡政府咨询当地土地局,查找该山林土地性质。如果属于国有,那么其行政划归哪里,就由哪里负责管理和维护。如果属于集体所有,那么属于哪个村也明确了。
另外,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你们可以向林业局举报那些非法开垦行为,以此警告那些非法占有林地的村民。
四:农村里村民之间的山林纠纷,是哪个部门在负责的!该向哪个部门,提交材料告状!
农村里村民之间的山林纠纷,由林地所在地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调处。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处理。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般均授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或由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结案,应当分别制作协议书、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林木、林地位置图。必要时,可以在林地设立永久性标志。
协议书和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还应由调解人员签字,并加盖调解单位印章。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五:山林纠纷政府的决定能否申请执行
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199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的依据给出解释,重新规范了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复议和诉讼途径,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和裁判形式上发生了重大变革。主要表现在:
一立案程序上的变化
《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山林权属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1985年1月1日公布的《森林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以争议相对方为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而《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根据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必须审查:
1.人民政府是否依照《森林法》第十四条(修改后《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争议进行了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
2.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是否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在这里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后,依照该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把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
六:关于山林山界纠纷的问题
1、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你可以
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穿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2、目前你应当向政府提起此林权边界争议,请政府划清界限。
七: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因山林权属问题和邻居发生冲突,就此事已经过法院判决,先可否申请确认山林所有权
如果经过法院判决了,要凭新证据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再审期限已过,你可以申诉。
八:如何申请法院执行巳生效的林地纠纷判决书:我村委集体山岭与外村发生权属纠纷,于1992年经中级人民法
您好,向做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九:对林地确权合同争议是否能以民事诉讼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规定: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 :1、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2、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上达处理决定。 5、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怎么写?
一、处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二、处理程序(一)当事人协商调处程序。所谓当事人协商解决是指,山林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使用自己的权利,向纠纷的对方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以求得纠纷的协商解决。(二)行政解决程序。山林纠纷当事人反复协商未能得到解决,当事人依法报请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处理,县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的,称行政解决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③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④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县调处山纠办公室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2、受理县调处山纠办公室接到当事人请求调处山林纠纷的申诉或者申请后,应首先审查是否属于山林纠纷和是否符合行政解决的条件,决定是否接受申诉或者申请,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则通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如果符合的,由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作出受理决定,即接受当事人请求,组织处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提出山林权属的有关证明材料等。3、调查核实,收取凭证。4、组织协商调解。5、裁决。山林纠纷当事人在县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调解下未达成协议并无继续调解必要的,由主持调解的县政府调处山纠办公室依据林业政策、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当事人,并注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三、处理范围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按分级负责制,一般由镇级人民政府处理)。四、收费处理林权争议工作中所需的测量、鉴定、制图、立界桩等费用,由争议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