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

一: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什么新变化

您好! 您好! 十八届五中全会前的最后一次政治局会议,定了三件大事。一件事关“十三五”规划,其余两个都事关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会上被审议通过。

从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新版《准则》《条例》相比过去有许多重大的修改,其中的4大变化尤其值得你关注。

1、《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

将普通党员纳入廉洁从政准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是8700多万党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章显示,今年1-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 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 另外,“准则”一词是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干部,也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党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

2、纪法分开, 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剔除

两大法规重新修订后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纪法分开。

据统计,原《条例》的178条中,有70多条与现行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新版修订后将这些全部剔除。

此次的修订可以说是为党纪“减负”,去除掉重复内容,让党规更加明晰,举例来说,像“贪污、受贿”等词汇就很可能不再出现在党纪中,因为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党员要等到违法了才受到纪律处分,明显说明了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另外,此次修订也是为党纪“加码”,在法律底线之前更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这样才能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

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12日的政治局会议指出,“严明党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王岐山在浙江省调研时也曾提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突出两个重点,一个是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第二个就是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

怎么具体化?在一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中,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提到,“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什么的,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对这种现象,苏静明确指出,“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

这次修订将重点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并把没有成文制度规定的政治规矩纳入到处分条例里面去。

4、树“高线”划“底线”, 对生活纪律等6大类开负面清单

对于“底线”,大家这两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他们的落马与被拍无不都是因为触犯了底线。

要说原因......余下全文>>

二:如何抓好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的意见建议

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用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三:20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增加了什么章节

1.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2.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干部任用原则

干部任用原则由六变七,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原则,“五湖四海”主要在《干部任用条例》第十条中明确提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以德为先”的原则体现在第二十七条:“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3.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进行初步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4.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作了进一步丰富完善。

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民主推荐质量不高、结果失真失实、简单以票取人及拉票贿选等问题。

5.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现实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复习、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事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而《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既坚持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这些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余下全文>>

四: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什么时候

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2] 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好干部标准,要求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群众”二字在全文9次出现,群众路线或将成新时期用人选人新的重要考量,党的群众工作也将不断推向纵深。 只有让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都感到有干头有奔头,引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共同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智慧和才干,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强大的改革合力。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

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

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

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六:新修订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适用于科级吗

科级以上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工龄和基层工作经历方面,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为正式公务员,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文化程度方面,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健康状况方面,身体应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论述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干部考察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干部考察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准确识别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人的多样性以及识人者的局限性,把干部考准考实也是一个难题。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

一是完善考察内容。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

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优化程序,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了换届考察公示的范围;为确保考察质量,避免走过场,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

三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规定考察时除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四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这也强化了党组织在平时考察了解干部的责任。

八: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工人和干部身份有规定吗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最根本的要靠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的修订完善,标志着我们党的干部工作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落实好《条例》,要用好的作风来执行。制度是靠人来执行的。没有好的作风,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样的制度,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得比较好,用人上的风气就比较正;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不力,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就比较严重。要着眼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选人用人,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让好干部有全身谋事之心而无侧身谋人之虞,不能“以人划线”、“以地域划线”,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的恶劣作风。特别是组工干部要把公道正派作为立身之本,敢于坚持原则,不为人情关系所缚,不为歪风邪气所扰,不为个人得失所困,切实把好干部源源不断发现出来、公道合理使用起来,以实际行动让干部群众感受到组织上的公道、公平、公正。

落实好《条例》,要用铁的纪律来保证。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制度监督、民主监督,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置于组织、干部、群众有效的监督之下,通过畅通电话、网络、信访等举报渠道,让搞不正之风者无藏身之处,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查处是最直接、最有威慑力的惩戒。要加强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惩治,坚持露头就打,从快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始终保持整治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通过严肃查处、惩防并举,让投机钻营者无机可乘,让心存侥幸者付出代价,让触犯法纪者受到惩处。

九:如何理解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深刻认识中央与时俱进修订《条例》的目的要义

一方面,谈谈对《条例》修订必要性的认识。当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干部工作也进入主动适应形势、积极革故鼎新的阶段。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之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条例》)的修订颁布,可谓正当其时。它充分体现了中央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和逢山开路、遇河搭桥的魄力,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是我们今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另一方面,谈谈对学习贯彻《条例》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干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问题;“裸官”脚踏两只船但对其选任及监管存在“盲点”等问题;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回潮”、“复发”,甚至个别地方有越演越烈之势等。新修订颁布的《条例》,针对上述问题和干部群众普遍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提出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山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如果我们“药方只贩古时丹”,还一门心思从过去的套路中寻找解决之道,不及时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将会出错、甚至铸成大错。为此,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组工干部要精通掌握,成为行家里手,做带头遵守和执行《条例》的模范表率。

再者,谈谈对《条例》中几种重要关系的认识。《条例》中涉及的几种重要关系,包括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的关系、比选择优与党组织领导把关的关系、常规考察与综合评价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与提高民主质量的关系、公开透明与科学选才的关系,以及选任制、委任制与聘任制的关系等。正确处理好以上几种重要关系,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全面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避免干部工作片面性、简单化和走极端。

二、对照《条例》,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机制和考核指标

第一,全面梳理完善现有的制度机制。修订后的《条例》共十三章七十一条,当中包括干部考察工作、任职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十二项制度,以及对干部双重管理、考察预告、破格提拔使用等提出的规定,构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要对照《条例》,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实行建章立制、流程再造,认真梳理组织人事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新制订的抓紧制订,通过完善和落实好制度规定,把干部选准育好用对,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规范完善领导班子考察评价内容,探索建立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常规考察工作制度,提高民主集中制建设情况在考察评价中的权重,探索将督查考核、实绩考核、绩效考核等的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察内容;要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工作制度;要健全系统性的、注重基层导向的后备干部培养考核选拔使用机制等。

第二,调整优化考核评价制度机制。考核评价是干部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无论干部的选拔任用,还是干部的激励、管理、退出,都离不开考核评价制度和机制。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内容、中组部去年底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导向,紧密结合地方长远发展战略,积极推进考核评价制度机制的调整优化,科学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显绩”和“潜绩”。并积极探索进一步扩充评价主体和信息的......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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