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废物管理各岗位职责是什么?
医疗废物管理各部门职责
医疗废物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责任对象:
1、院长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
2、科主任为各科室(部门)第一责任人,护士长具体分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3、后勤科为医疗废物院内收集、转运、暂时贮存等管理的主要部门。
4、护理部、供应室为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的主要回收、转运部门。
5、防保科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监控部门。
(二)责任范围:
1、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范围:(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全院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定期召开相关科室责任人会议,对具体工作进行考评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并指挥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2、科室第一责任人及护士长责任范围:(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科室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所在科室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并报告相关管理和监控部门。(4)负责本科室有关一次性医疗用品领用和医疗废物回收登记资料的保存与管理。
3、后勤科责任范围:(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及废物转运人员工作制度;(2)监督指导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暂时贮存场所工作人员和废物转运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3)负责采购和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3)负责采取和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工具、容器和包装物;(4)负责医疗废物转运过程中发生的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工作,并报告相关管理和监控部门;(5)负责对医疗废物登记资料进行保存管理。
4、护理部责任范围;(1)监督指导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2)协助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3)负责对全院护理人员提供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技术的指导;(4)当医院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根据需要进行护士人力的调配。
5、防保科责任范围:(1)在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导下,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并具体组织实施;(2)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3)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过程中的职业安全防护工作;(4)负责组织全院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安全管理培训工作;(5)负责组织对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第一责任人;(6)负责指导有关医疗废物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7)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二:医疗垃圾的岗位职责
1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分五类,分别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1.1感染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1.1感染性废物分组:感染性废物是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1.1.1.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1.1.1.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1.1.1.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1.1.1.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1.1.1.5废弃的血液、血清。
1.1.1.6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1.1.2感染性废物处理
1.1.2.1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1.2.2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密闭包装,贴上中文标签,产生科室对其进行登记后,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当日焚烧。
1.1.2.3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应将锐器与其他物品分开,将锐器置于利器盒中,其他物品用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密闭包装,并在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上贴上中文标签,产生科室对其进行登记后,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当日焚烧。
1.2病理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2.1病理性废物分组
1.2.1.1手术及其它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1.2.2.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1.2.2.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1.2.2病理性废物处理
1.2.2.1病理性废物应用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密闭包装,贴上中文标签,产生科室对其进行登记后,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当日焚烧。
1.2.2.2手术后产生的废弃大肢体由病理科保存,定期由殡仪馆收取后焚烧。
1.3损伤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3.1损伤性废物分组
1.3.1.1医用针头、缝合针。
1.3.1.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1.3.1.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瓶等。
1.3.2损伤性废物处理:废弃的损伤性废物,应放入利器盒密闭包装,贴上中文标签,科室对其登记后,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当日焚烧。利器盒密闭后不允许再打开。
1.4化学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4.1化学性废物分组
1.4.1.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1.4.1.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1.4.1.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1.4.2化学性废物处理: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及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先到预防与感染管理办公室登记后,预防与感染管理办公室再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置。
1.5药物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5.1药物性废物分组
1.5.1.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菌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1.5.1.2废弃的细胞毒性贰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1.5.1.2.1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1.5.1.2.2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余下全文>>
三:卫生部关于医疗废物管理职责制度及流程
医疗废物管理岗位包括院长,科主任,后勤科,护理部,防保科。
各个岗位职责如下:
医疗废物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责任对象:
1、院长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
2、科主任为各科室(部门)第一责任人,护士长具体分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3、后勤科为医疗废物院内收集、转运、暂时贮存等管理的主要部门。
4、护理部、供应室为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的主要回收、转运部门。
5、防保科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监控部门。
(二)责任范围:
1、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范围:(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全院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定期召开相关科室责任人会议,对具体工作进行考评和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并指挥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2、科室第一责任人及护士长责任范围:(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科室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所在科室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并报告相关管理和监控部门。(4)负责本科室有关一次性医疗用品领用和医疗废物回收登记资料的保存与管理。
3、后勤科责任范围:(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及废物转运人员工作制度;(2)监督指导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暂时贮存场所工作人员和废物转运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3)负责采购和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3)负责采取和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工具、容器和包装物;(4)负责医疗废物转运过程中发生的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工作,并报告相关管理和监控部门;(5)负责对医疗废物登记资料进行保存管理。
4、护理部责任范围;(1)监督指导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2)协助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3)负责对全院护理人员提供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技术的指导;(4)当医院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根据需要进行护士人力的调配。
5、防保科责任范围:(1)在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指导下,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并具体组织实施;(2)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3)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过程中的职业安全防护工作;(4)负责组织全院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安全管理培训工作;(5)负责组织对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第一责任人;(6)负责指导有关医疗废物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7)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四: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履行什么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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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穿戴哪些防护用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余下全文>>
六: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中心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相关科室指定专人(兼职)人员负责收集和处理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相关科室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登记表。登记核对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3、一次性卫生医疗用品使用后立即毁形,由相关科室送疾控一科集中并进行初步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记录包括消毒物品的名称、数量、时间、消毒剂名称及用量、加水数量、消毒者签名。
4、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经消毒后统一由兰溪中台公司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5、除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医疗废物外,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6、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运送的专用工具、容器要防渗漏、防遗撒、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容器有警示标识。
7、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8、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物,在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9、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实验室的废物处置按《实验室废物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参考资料:天津公司法律网 www.tjgongsifa.com
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 仪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余下全文>>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余下全文>>
九: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多长时间组织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十:医疗垃圾的相关法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