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一: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是什么意思

你的朋友甲向乙借了5000块钱,约定2010年1月1日还钱,假如你丁保证人,和乙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主债务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乙没有提出要你承担保证责任的,之后你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

这里的主债务就是你的朋友甲欠乙5000块钱这个债务(相对于你的保证合同而言,保证合同是从合同,那个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也即2010年1月1日是主债务届满之日,六个月内就是应该在7月1号前找你承担保证责任。

不知道看懂没

二:贷款担保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后的二年怎么解释?

1、贷款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意思是担保人在贷款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都要承担担保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是指债务人应当偿还贷款本息的最后期限已经到来。如果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没有履行的,担保人即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债权人(银行)有权在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的任何时间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两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责任消灭。

《担保法》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求详解

保证期间也就是债权人可以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有效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甲于*年1月1日还款,丙为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此时若甲到*年1月1日还未还款,则乙可在*年1月1日以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丙履行)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这句话是指从写欠条之日算起吗??

你好,未写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由于该借条未写还款期盯,因此,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超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www.txylaw.com

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认定

1、主债务履行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六十一条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六十二条(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综上,没有约定履行期或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必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什么意思

就是还款期限届满后算两年保证期。

七: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是指什么时间

就是说债务已经到了还款期限了,对于债务人应当要履行义务的时候了,对于债权人要求其伸张权力了,否则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懒人的。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主债务约定履行期限了,约定的期限届满即为履行期限届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6个月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主张债权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你好,以上内容是我在 大律师网 发现的相关案例的解释。

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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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区别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问题的思考   □王春艳   我国民法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如何处置抵押物未作规定,实务中做法也不相一致。债权人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的抵押物仍然将相关证件进行留置,不作处置,如果抵押物归债权人,财产所有权又未发生转移,但债权人扣着相关证件不放,使抵押物上的其他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限制了物的流通和使用,对抵押物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充分实现也十分不利。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   一、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是否有效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该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期限,即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然而,为了改变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无限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作出了限制。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担保权人超过上述期限行使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法定的,如果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四年内,超过这个期限,担保权人将丧失抵押权。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四年后法律是否还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的规定看,抵押权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的诉讼时效只是意味着其胜诉权的消灭,而债权并不消灭,那么抵押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也无从消灭。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二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二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担保物权人在被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二年”后主张行使担保物权的,由于担保物权已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应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   第一,因抵押权具有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特点,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占有的权利,但抵押人的占有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在占有抵押物时对抵押物负有保管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要鼓励商品交易,如果抵押权超过时效,抵押权还长期存在,不利于物的流通和市场经济关系的稳定。因此,建议对抵押权规定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之后允许抵押人对抵押物自由支配。   第二,鉴于目前法律,对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限并不属必要条款,且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抵押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有抵押期限的,应当允许保留,但是抵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时,不能与债务履行期间相同或短于该期限,以最长不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5年为宜。

十:担保人在只有借款日期,未注明还款日期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从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人提出合理的宽限期后,就会使原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也使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可以明确。因此,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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