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认识错误的区别 15分
1 的法定说法是正确的 但是具体说法是错误的应该是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对丙是过失杀人既遂
2是正确的
抽象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甲想杀乙,把文物当乙打坏 评价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但是却打坏文物直接构成过失损害文物罪,根据主观想犯重罪,而客观犯了轻罪根据竞合应该是故意杀人未遂
这是我的理解搐不知正确与否
二:刑法理论中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认识错误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你的问题就和A想杀害B,某天他看见B家的院子里有个身影,他误以为是B,于是举枪射击,结果打中的是一个稻草人。就这种问题学界一般是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认为这属于无罪,因为他实际上无法侵犯客体,属于对象不能犯,不应定罪处罚;一种认为应该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处罚。这两种观点孰是孰非,目前学界还有争论,就我认为,是否有杀人的故意或者盗窃枪支的故意,这属于主观上的东西,尚未造成危险发生或者危害后果,那么按照故意杀人未遂或者故意盗窃枪支未遂定罪处罚,有主观归罪之嫌,有点像是处罚思想犯了。所以我还是倾向不定罪,但是你说的那个案例他确实盗窃了10000元前,那么不妨定盗窃罪。
三: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抽象、具体)三者间的区别?
法律认识错误是有三种行为:自己认为所犯行为是犯罪的,但是法律其实不认为犯罪;自己认为行为不犯罪的,但法律规定是犯罪;自己行为是犯罪,但在犯罪情节和轻重上有错误认识的。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两种:一种对象认识错误,比如错把死人当活人加以杀害;一种是客观认识错误,这个要视情况,区分是意外还是其他!
四:刑法上的具体事实错误与抽象事实错误中的 罪质 是什么意思啊 5分
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贰、对象错误:甲想杀乙,误认为丙是乙,举枪杀死。(乙不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乙身边的丙打死了。(乙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竞合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直接认定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甲想杀乙,把文物当乙打坏。(乙不在现场)
评价:对乙无罪,直接构成过失损坏文物罪。
2、打击错误,甲想杀乙,把身边文物打坏。(乙在现场)
三、 罪质即犯罪罪行的性质,罪行构成本质。我国刑罚奉行的是罪刑法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与审判程序中进行罪质分析是定罪过程的必要环节,罪质符合是犯罪构成该当性的应有之义。罪质存在于犯罪构成之中,主要由犯罪客体来表现。罪质可以细分为罪质与罪量两个要素,二者分别为定罪量刑的其本要素。
五: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中的误以为是指对犯罪结果的误以为。上述案例中的误认是犯罪工具的误以为。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六:刑法上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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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前故意是不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简单来说,你是口是心非的你还没有真正忘记这一段感情,你现在的心对他是又爱又恨的。所以你在纠结不安。 简单来说,你是口是心非的你还没有真正忘记这一段感情,你现在的心对他是又爱又恨的。所以你在纠结不安。 简单来说,你是口是心非的你还没有真正忘记这一段感情,你现在的心对他是又爱又恨的。所以你在纠结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