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亲相隐例子,速求
《后汉书·张俭传》:“俭得亡命,困迫遁走,望门投止。”
《后汉书·卷六十七·党锢列传第五十七》:乡人朱并,素性佞邪,为俭所弃。并怀怨恚,遂上书俭与同郡二十四人为党,于是刊章讨捕。俭得亡命,困迫遁走,望门投止,莫不重其名行,破家相容。后流转东莱,止李笃家。外黄令毛钦操兵到门,笃引钦谓曰:“张俭知名天下,而亡非其罪。纵俭可得,宁忍执之乎?”钦因起抚笃曰:“蘧伯玉耻独为君子,足下如何自专仁义?”笃曰:“笃虽好义,明廷今日载其半矣。”钦叹息而去。笃因缘送俭出塞,以故得免。其所经历,伏重诛者以十数,宗亲并皆殄灭,郡县为之残破。
二:在亲亲相隐的历史背景之下,我国法律应该如何对待大义灭亲
2003年《北京晚报》报道的。出身河南农村的少年张鸿雁,辍学打工供哥哥上学。为了给哥哥筹措上大学的报名费铤而走险,偷了舍友的4万块钱。警方接到报案后,找到正在上海上学的哥哥张洪涛,要他协助抓捕自己的弟弟。于是张洪涛联系到张鸿雁并将他骗到了上海,使张鸿雁被提前埋伏的警察抓获。 这件事在当时同样引发了极大的关注。有人说,哥哥完全可以不与警察合作,另寻机会劝弟弟把钱偷偷地送回去。还有人说,劝弟弟投案自首也比把弟弟骗来让警察逮捕归案好,起码量刑要轻。 不论如何,在这里,情与法产生了冲突。不能说哥哥守法是错的,但也不好说他协助警方诱捕弟弟是对的。 为什么会有鼓励“大义灭亲”这样的立法举动?显而易见,是为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破案率,但是“大义灭亲”的行为,会对亲情伦理造成伤害,这是必然的。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传统的伦理道德,唐朝以后曾经明文写入律法。为什么新中国的法律中没有了呢?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的刘树德介绍,亲亲相隐之所以在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没有明文规定,首先是受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列主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这种大背景下,立法时,哪些该吸收为我所用,既没有仔细研究,也未做具体分析,只做了简单化地处理;其次,新刑法有三大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刑平等。而亲亲相隐的规定必然与罪刑平等原则相矛盾。 然而法律不外乎人情,刚性的平等原则是否也要考虑人伦天性? 这样的案例古代也有。《史记·循吏列传》记载:石奢为楚昭王相。其父杀人,纵其父而还自系,王赦其罪,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这就是两难困境的悲剧。 专栏作家连岳曾经在《作为底线的尊严》中提到发生在澳大利亚的一件事。近年来一直受聘于澳大利亚体育学院,并培养出奥运冠军波波夫和克利姆的俄罗斯金牌教练图雷斯基,由于被发现在家中非法窝藏兴奋剂而接受法院传讯。这个案件需要图雷斯基夫人的证词,而澳大利亚法律认为,如果证词对婚姻关系造成伤害,则不采信。因此,法庭宣布图雷斯基无罪。 所以,一位从事刑侦工作多年的老公安认为,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对这种亲情间的行为也进行惩罚,未必能对社会起到警戒作用。惩罚面太广,势必树敌太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关键问题是要做好“亲亲相隐”和法律的衔接问题。 伦理与法律相结合 说到这里,就不能不提世界很多国家法律当中都有的容隐制度(又叫亲属拒证权制度)。容隐,顾名思义,容,容许、允许,隐,隐瞒、隐匿,就是允许至亲之间对犯罪行为隐瞒不报。 有法律学者对容隐制度非常推崇,认为体现了法对实质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是伦理与法律的完美结合。虽然在立法与执法的细节上还有很多值得研究之处,如对亲属拒证事项的适用程序和必要限制等,但早日建立并完善容隐制度,必将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妥善处理“情”与“法”、“仁”与“义”的关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国外法律 容许亲亲相隐 中国的法学家们早就发现,在处理亲属犯案件时,西方法传统特别是近代西方法与中国传统法律多有不谋而合之处。 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 在澳大利亚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父亲贩毒,女儿知情但拒......余下全文>>
三:儒家是主张“亲亲相隐”呢,还是“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辨,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和中国现代思想相接驳的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本文旨在理清对这两个词的历史语境上的解读问题,并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体制权力 社会伦理 与 司法容隐权的关系。
一 在古典文献中的出处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文献《国语》[1],作为经典叙述的“亲亲相隐”则见于儒家经典《论语》“子为父隐”的典故。这是儒家“亲亲相隐”主张的原始出处,也是儒家最明确的原则性伦理意见或伦理主张。
“亲亲相隐”在中华法律体系上称“亲亲相容隐”而首次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是《汉书》中汉宣帝的一份诏令[2],在唐朝时,该原则发展基本完备[3]。此后“亲亲相容隐”一直是中华法系中一项原则性规定,指禁止或者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
“大义灭亲”出自于《左传》石碏为国诛子的典故,而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维护正义,不徇私情,使犯罪的亲属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大义灭亲”的明确法律规定在中华法律体系中则鲜见其例。只有《秦律》中“夫妻相告”的条文,意指亲属间有检举揭发的义务。[4]
二 在传统思想体系中的解读
有关于“亲亲相隐”的儒家经典中最典型的两段是“瞽瞍杀人”和“子为父隐”
“瞽瞍杀人”见于《孟子•尽心上》,原文如下: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这是儒家经典中饱受争议的一段话,有论者称其为“腐败行为”,[5]并以此否定“亲亲相隐”的合理性。我认为这个案例问题的最关键在于;舜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和“隐亲”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
从体制上来说 舜是这个司法过程的“局外人”( 夫舜恶得而禁之?)。
从伦理上来说 舜是犯人的直系亲属(儿子)
这个划分是很重要的一点,它道出了“亲亲相隐”和“腐败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儒家伦理所倡导的“亲亲相隐”是就纯伦理关系而言的,而批评者构建的现象是“体制---伦理”重叠关系的,认为舜利用职权来“隐亲”。而这明显是与事实不符的判断。毫无疑问,舜的“隐亲”是一个纯个人的行为,他没有干涉皋陶的司法过程,腐败也就无从谈起了。
这个案例的另一点引发争议的是“窃负而逃”这一行为,我把它和“子为父隐”放在一起讨论。
“子为父隐”见于《论语•子路》,原文如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段话要简单得多,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少。把“窃负而逃”和“子为父隐”这两种“隐亲”行为做一个比较。可以看出,“窃负而逃”是一种积极的隐而“子为父隐”是一种消极的隐。在中华法系里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 “亲亲得相首匿”与 “亲亲得相容隐”。[6]
从这里看出,儒家的“亲亲相隐”伦理和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个别时候有较大的冲突。
关于“大义灭亲”的描述则多见于史料之中,典型的有“石碏诛子”和“干名犯义”
“石碏诛子”见于《左传•隐公四年》,原文大意是;卫国大夫石碏的儿子和别人一切谋反,杀死了卫国国君。石碏便把他的儿子和谋反者一起处死了。[7] “干名犯义”[8] 出于《元史》,是一个法律名词,意指不得告发自己的尊亲属,即使告发属实也当予酌......余下全文>>
四:作文范文
给高速交警的信
高速交警:
你好!
今天,你们的官方微博推送了一个案例:因父亲总是在高速路上开车时接电话,家人屡劝不改,女大学生小陈通过微博私信向警方举报了自己的父亲,警方核实后,依法对老陈进行了教育和处罚。
对警方公开这一案例的做法,我表示反对。
老陈开车时接听电话,无论是在高速公路还是市区道路,都是不对的,因为这种行为会对交通安全产生不利影响,非常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小陈向警方举报父亲,虽然是因为屡次劝说无效,“迫于无奈,更出于生命安全的考虑”,但是不妥的。
警方依法处罚交通违规行为是对的,但公开这种“子女举报父亲”的行为是错误的。
难道举报违法行为还有什么不妥当吗?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说一个故事。春秋时期,孔子周游列国,遇到叶公。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一个直率坦白的人,父亲偷了羊,他便去告发父亲。”孔子说:“我的家乡直率坦白的人与你所说的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就在这里面了。”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是孔子认为的“直”。汉律中,孔子的这一道德评价上升为法律,成为定罪量刑的一条原则,后世一直延续。
为什么亲亲相隐?很简单,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家庭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人之间理应亲密无间,如果亲人之间相互检举揭发,相互猜忌、防范,社会何来稳定?
当然,即使古代的亲亲相隐,也并非要隐瞒所有的问题,谋逆等重罪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重大原则问题之外,是鼓励亲亲相隐的。
警方在微博这一公共平台上公布交通违章案例,既是普法也是警示。但公布“子女举报父亲”最终使父亲被法律追责,无疑是在鼓励这种行为,从众多网友点赞看,确实产生了这种的效果。
几年前,有部门以加强反腐为名,鼓励小学生举报公务员父母在家收礼的活动,在广泛质疑声中被叫停。违反社会伦理、造成亲情疏离的行为,无论打着多么高尚的旗号,都是不应该鼓励和提倡的。
执法者对违法者的批评,应考虑其社会效果,更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未经定罪就在公共平台上广泛传播的做法也是应该摈弃的。
回到女大学生举报父亲开车打电话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很多。比如,电话来时,女儿可以替父亲接听,有什么问题向父亲转述;或者把车停到安全的地方,再给对方回复。
所谓屡劝不听,多半是劝说者不能击中要害,触动对方的灵魂。所有选择中,向警方举报都是最差的。
五:古人举报亲人的有哪些???外国举报亲人的又有哪些案例?? 10分
亲亲相隐。。
六:如何看待亲亲相容隐和汉代的复仇
亲亲相隐及血亲复仇盛行期主要在东汉时期。原因主要是当时“春秋决狱,以孝治天下”两种思想的具体表现,
东汉的儒学倡周公而贬孔丘,古文学派的精髓就是周礼与春秋。周礼成为当时统治阶级以及社会主流道德观,官员依靠春秋中的思想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判决(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就是很有名的一条)周礼中亲亲,尊尊,就成为东汉法律实行时的重要指导思想。具体案例中甚至有处罚举报者而释放犯罪者的例子。
血亲复仇则反映的当时社会对孝的提倡,杀死仇敌为父,为兄。报仇反映当事人的孝。往往不受法律制裁,并且能够得到当时社会的认同,和极大的声誉。后汉书中有很多记载杀掉仇人,甚至仇人全家的人得到当时官员征辟为属员推荐为孝廉的记录,你可以试下
七:高考作文给违反交规父亲的一封信600字
于悦
××先生:
您好!
您开车打电话被女儿报警一事,相信已解决完毕,不知您对于女儿的举动持何种看法。也许您已经百分之百理解她无奈之下做出的选择,也许您的心中还留有那么一丝小小的怨怼。但无论如何请坚信,女儿这样做才是真正出于对您和家人的关心与爱。
您在开车时不停接打电话,应当是有些重要的事情待解决,可再重要的事情如何抵得上生命的价值?当时的行车路况或许十分畅通,您的驾驶技术也早已纯熟老练,但如若稍一疏忽,车偏离了轨道或与他车碰撞,您比我更清楚将付出的代价,何况车里还有您最爱的家人。
如今路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开车“低头族”。驾车需要时刻集中精力,注意力稍下降,事故就可能无法避免,因埋头发微信撞死路边人,想踩刹车错踩了油门,车一开偏翻进了深沟……这些事故不胜枚举,相信您也有所耳闻。
幸运的是,潜在的事故隐患并没有降临到您与家人的身上,因为女儿这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及时阻止。在常人看来,“把父亲举报给警察”是大义灭亲,传统社会讲求“亲亲相隐”,现代社会上隐匿亲人犯罪甚至顶替亲人赎罪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有人认为那才是真正的血缘之爱,其实不然。
首先,女儿报警的目的不是为让您受到处罚,而是想阻止可能发生的危险,《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者罚款200元,扣2分。目前开车打电话并不如酒驾入刑一般处罚严重,但它们的后果同样惨重。女儿站在天平中间,自然能衡量出孰轻孰重。
其次,女儿一再忍耐下选择报警,应该也想到您会不理解,可这件事何尝不是对您的一次警醒?相信从此您在开车时,女儿的提醒会让您时刻保持交通安全意识,不会再对自身和公共行车安全产生威胁。
所以您应当理解女儿的一片良苦用心,从这件事中也可以看出她具备知法守法的良好品质,相信这也离不开您的家庭教导,您该引以为荣。
八:关于一篇女儿告自己父亲的一篇议论文800字
速公路开车打电话,旁边的孩子一再提醒,父亲不要拨打电话,可是父亲不听劝阻,最终孩子选择报警。警察前来后对父亲进行批评教育,此事引起社会争议。以此为内容,写一封信800字的信。可选择给违章当事人、女儿(小陈)、警察写。明确收信人,统一以“明华”为写信人,不得泄密个人信息。 没想到,一封书信让众多高三生“气急败坏”。考试结束没多久,小陈明华被人肉出原型是微博用户@爱心菇娘。其微博随后被刷屏,不到半小时发了3条微博,先解释“我不是小陈”,但考生并不买账,继续吐槽着“练了3年的议论文,就因
九:2015高考语文作文谁最有风采满分作文
最珍贵的风采
笃学敏思的大李,锐意创新,阐释了生命科学的谜团;爱岗敬业的老王,苦心练技,用勤奋完成了焊接大师的蜕变。他们,都谱写了属于自己的人生凯歌,然而,跋山涉水的小刘,用心灵捕捉世间奇山丽水,用镜头抓拍天空七色彩虹,他给这个行色匆匆忽视美丽的枯涩的时代,注入了一泓清泉,彰显了时代最美的风采。
大千世界,滚滚红尘,人们的双眼专注于科技的创新和技艺的精湛,却少有人如同小刘那样珍视生命中的美丽。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科技的创造力,笃实的思考力,和技师的巧夺天工。但是,大多时候,我们因为对物质太过执拗而迷失了脚步,我们睁着双眼,却看不见大自然的美景。正如蒋勋先生在《生活十讲》中写下:“物质不是不好,不好的是没有抗衡的力量。”我们不能任由物质的铁蹄践踏昔日的精神家园,不可任由功利的追求侵占心中对美的向往。如此,我以为,值此超物质的快进时代,像小刘一样肯在云白山青间捕捉最美的风景,才是时代最耀眼的风采。
品味大千世界,尽显时代风采,是拥有几米笔下那一个充满爱的心,所以我们走到哪里都会看到动人的风景。然而,科技的日新月异,技术的日益精湛,还有多少人存留着如同朱光潜先生所言的“接近文化和欣赏美是人之为人的天性”?难怪阿尔卑斯山脚下矗立的牌子赫然写着“慢慢走,欣赏啊”来呼吁人们驻足身边的美丽?难怪鲍尔吉·原野在《月光手帕》中期望人们拥有空灵的目光,才不会被世俗磨砺,才不会失去美的愉悦?要知道,如今翠翠守护着的湘西已经不在了,月牙泉的波光粼粼再难寻觅,所幸,我们还有小刘那份对自然之美的皈依和珍惜。所以,彰显时代风采,他,当之无愧。
品味大千世界,尽显时代风采,因为缺少,所以珍贵。的确,“矢志创新”造就了神舟飞天和蛟龙入海;“技艺精湛”造就了城市高楼林立,车水马龙,可是,小刘这看似与时代“背道而驰”的举动却挺起了国人精神的脊梁,铸就了文化的辉煌。祖国的大好河山在闪光灯下熠熠生辉,最美的乡愁于镜头中绽放光彩,软实力的增强,也同样会反作用于科技的飞黄腾达,个人的价值也会因为凝结了对自然深沉的爱而在时代中大放异彩。高考满分作文
龙应台有言:“人本是社会上散落一地的珍珠,而文化和语言就如同黏合剂,将人与人联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小刘这份对美的笃定和追寻,是这快节奏时代中的了然欢喜,风采奕奕。
品味这大千世界,只要我们拥有一颗精致的心,一双发现美丽的眼,在时代中用双手撷英而行,便是最美的最珍贵的风采。
十:儒家和顽固右派再起纷争:儒家伦理导致腐败吗
血缘亲情:是腐败之源还是普遍之爱?
这场论战是从学者刘清平的3篇文章引出的。
2000年4月,刘清平发表《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载《哲学门》第一卷第一册,北京大学哲学系编,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该文认为,孔孟儒学的基本精神是以血亲团体性作为人的一切活动能够成为正当合理的根本原因;基于这一特征,儒家不仅“会失去诚实正直的个体
性品格,而且也会失去遵纪守法的社会性公德”,“结果是仅仅落入徇情枉法和任人唯亲的血亲团体性之中”;孔孟“推己及人”的教言不但不能解决个体性、社会性与血亲团体性之间的紧张,反而会堕入孟子本人所强烈反对的墨家“爱无差等”的“禽兽”层面。显而易见,这篇文章已经包含了刘氏后来所着力展开的“儒家腐败说”和“儒学深度悖论说”,但它在当时并没有得到及时、直接的回应,因此只是两年后发生的那场儒家伦理论战的前奏。
2002年2月,刘清平发表了对于论战具有导火索作用的《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这篇文章实际上是对两年前那篇文章的提炼和深化,它基于孔孟儒学以血缘亲情为至高无上原则的观点,集中深入地分析了前篇文章中已经提到过的《孟子》论舜的两个案例,认为舜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瞽瞍“窃负而逃”(见《孟子·尽心上》)以及将“至不仁”的弟弟象“封之有庳”(见《孟子·万章上》),乃是“典型的徇情枉法”和“典型的任人唯亲”,从而是“典型的腐败行为”,舜也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有文本记述可资证明的曾经从事某些腐败行为的最高统治官员”;而孟子以腐败为美德,则表明儒家思想具有滋生腐败的温床效应。与前篇文章将儒家思想的影响限定在“历史上中国人的现实存在”这一范围不同,这篇文章直接要求儒家为“现实生活中某些屡见不鲜的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承担责任。
同年11月,刘清平发表《无根的仁爱———论孔孟儒学的深度悖论》(载《哲学评论》2002年卷,武汉大学哲学系宗教系编,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该文认为,由于作为孝之基础的血缘亲情与作为仁之基础的恻隐之心适相反对,且“差等之爱”原则与“推己及人”理想又凿枘难合,故儒家的仁爱由于其理论上的悖谬而陷入无根的状态。刘氏在这里所揭示的儒学“深度悖论”与其在《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中将“推己及人”归等于“爱无差等”的“深度悖论”已有角度上的差别。实际上,在《美德还是腐败?》中,刘氏还指出了儒家以腐败为美德、求“内圣”而弃“外王”的“深度悖论”。所有这些“深度悖论”,在刘氏看来都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儒家仅有特殊性的血缘亲情之爱而不可能有普遍性的人类之爱,而血缘亲情之爱实质上也就是腐败之源。
刘氏关于“儒家腐败说”和“儒学深度悖论说”的一系列文章自然受到中国哲学界的关注。郭齐勇首先发表《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兼与刘清平先生商榷》(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10期)予以反驳。除刘文涉及的《孟子》论舜两个案例外,郭文还将刘文兼及的《论语》中“父子互隐”(见《论语·子路》)纳入分析范围,结合对于文献的同情理解和善巧诠释,从社会伦理常态、中国传统及西方基督教传统、东西方一些国家的现行法律体系、道德范畴的恒常价值与历史具体性以及儒家“经权相济”的方法论等方面,论证了“父子互隐”、“窃负而逃”及“封之有庳”的合理性。针对刘氏“一向批评血缘亲情,认为是中国文化从古至今一切负面价值的源头”的观点,郭氏明确宣称儒家伦理“在我看来其实也是一切正面价值的源头”,由此揭开了儒家伦理论战的序幕。
此后,这一论战在多种学术刊物和“孔子2000”等网......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