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笔录能代替执行和解协议吗
□赵旭万辉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在当前案多人少,执行工作困难重重的现实情境下,执行和解不仅有利于钝化矛盾、减少执行对抗、节省执行成本,而且具有效率高、程序简便、结案快的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具有无可比拟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未作规定,导致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随意反悔等不正常现象大量存在,极大损害了执行和解的权威和效率,并对执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造成严重限制。因此,本文拟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问题作一简要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有所裨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出于审执分立的考虑,否认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作为执行依据的资格,亦即,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一立场在实践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弊端。首先,执行和解已日渐成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手段;其次,对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破坏,不利于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 基于对审执分立原则的尊重及对现实的考量,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的规定,将是否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选择权交与双方当事人,如双方当事人同意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则由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提交法院对执行和解加以合法性审查。理由如下:1、执行和解协议与公证债权文书类似,均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内容简单,双方当事人无争议;2、执行和解是发生在法官面前的行为,事实易于认定。法院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和解协议的达成是否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和解是否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等。法院在全面审查并对和解协议予以明确认可后,可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二:执行和解后法院给我结案手续吗
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三: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和解多少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和解由第二百三十条进行详细规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该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执行和解协议 能否作为起诉依据
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已为法律所确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条法律规范从反面肯定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不是靠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即仍要执行原判决。
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但,凡事都有例外 ,还是要看具体的案情。
五:就部分被执行人能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执行和解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六: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后,法院结案是否应出具书面文书?
执行和解一般就是记载入笔录即可,并不会另外出具什么书面文书的。法院如果有了执行和解协议,对于法院来说就可以结案了。
七:调解笔录能否算是调解协议?有没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笔录当然没有执行力,即使是调解书一方未签收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八: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又不履行怎么办
完全可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九: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法
230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骗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上述规定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