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应急物资装备有哪?
如果是企业配备,应当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查找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然后再确定需要哪些装备,比如防毒面具,如果有毒性气体泄漏的隐患,那就应该配备,而且要根据有毒气体的种类确定防毒面穿的型号。
如果是政府部门,专业救援队伍,那上级部门都会有配备标准。
二:应急物资与应急装备有什么区别
应急物资主要是指在应急活动中关系民生的产品:帐篷、药品、服装、食品、水等。应急装备主要指在应急活动中用到的专业设备:应急灯、冲锋舟、工程机械、净化水设备、发电机等大型设备
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的对象执法主体是哪些?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对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包括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和查处企业应急管理非法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主要采取重点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交互检查等方式。
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已有专门执法机构的,原则上交由专门执法机构执行。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数据库管理物资装备数据库怎么填写?
3.1 应急机构录入 3.2 审核维护 3.3 条件查询 4.1 信息录入 4.2 审核维护 4.3 条件查询 5.1 预案录入 5.2 预案审核 5.3 预案查询 5.4 预案其他信息 5.4.1 评审信息 5.4.2 演练信息 5.4.3 培训信息 7.1 物资装备录入 7.2 审核维护 7.3 条件查询 8.1 专家录入 8.2 审核维护 8.3 条件查询 9.1 用户审批 9.2 更改密码 9.3 预案统计报送 9.4 预案统计报表 9.5 GIS应用 5.4.4 地图操作工具条 5.4.5 周边环境浏览 5.4.6 快速查询 5.4.7 条件查询 5.4.8 浏览查询列表 5.4.9 浏览详细信息 9.6 GIS定位 10.1 资源数量统计 10.2 企业分布图 10.3 队伍分布图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数据库管理系统》是为落实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并且采集应急资源信息入库,从而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共同开发了本系统。 本系统主要包含应急机构、单位情况、预案管理、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专家管理、综合应用、综合统计、GIS应用等系统功能。依据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部门可以对本级管理的应急资源进行采集、更新、查阅、审查、统计分析和上报。 在登录界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后,进入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管理系统主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登录页面中点击“新用户注册”按钮,进入新用户注册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此界面中,分别输入用户名(系统登录名,最大长度10 位)、密码(英文字符,最大长度10位)、验证码。点击 “下一步”按钮,继续输入其它项目,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 本系统中规定三类使用用户,即:安监部门用户、煤监部门用户、企业用户。 安监部门用户注册:“用户类别”选择“安全监管部门”, “单位编码”分别选择本单位所属的省级或市县级单位编码。 煤监部门用户注册:“单位编码”选择本单位所属省级煤监管理部门单位编码。 企业用户注册:“单位编码”选择本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单位编码。 职责权限:分为“审核员”和“信息员”。其相应的操作功能有所不同。 点击“完成”按钮,完成用户注册。新注册的用户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本系统。 点击一级菜单中的“应急机构”,在二级菜单中点击“应急机构录入”,进入应急机构录入界面。如下图所示。标注“*”的为必填录入项。点击“保存”按钮,当前录入的应急机构数据被保存。 在二级菜单中点击“机构审核维护”,进入应急机构审核维护界面。如下图所示。审核上报:勾选要审核的应急机构,点击“审核上报”按钮,则勾选的应急机构已经审核,并提交给上一级的管理部门。退回:勾选选择项,点击“退回”按钮,则勾选的应急机构被退回到下一级的管理部门。删除:勾选选择项,点击“删除”按钮,则勾选的应急机构被删除。 在二级菜单中点击“机构条件查询”,进入应急机构条件查询界面。如下图所示。显示输出:勾选显示输出项,则在查询结果中按勾选项显示输出。查询条件:输入查询条件。按“查询”按钮,进入条件查询结果显示界面,如下图所示。在查询结果界面中,“点击查看”按钮,可以查看应急机构的详细信息。点击一级菜单中的“单位情况”,在二级菜单中点击 “信息录入”,进入单位基本情况录入界面。如下图所示。标注“*”的为必填录入项。点击......余下全文>>
五:如何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一)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政策、标准体系。
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制定修订与其配套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科技管理、队伍建设与管理以及培训教育、运行保障等规章和标准。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装备器材征用补偿、装备购置税费减免以及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形成国家、地方、企业及社会多元化的应急体系建设保障制度。研究探索社会捐助、保险等支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途径。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建立完善省、市和重点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加强人员、装备配置,强化技术培训,落实运行经费,制定工作制度和协调指挥程序,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救援决策水平。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应急管理与救援责任。
(三)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与指挥协调机制。
完善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健全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之间、应急管理机构与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事故现场救援队伍协调指挥制度。
(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建设国家(区域)矿山、国家(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部分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高危行业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队伍体系,形成区域救援能力。注重培养“一专多能”的各级救援队伍,实施社会化服务,发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检查、预案演练、应急培训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纳入各地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开展化工园区、矿山企业聚集区应急救援队伍一体化示范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资质管理,促进队伍素质提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建筑施工、电力、旅游等行业国家供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配合各地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五)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重点行业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实现政府部门与企业应急预案有效衔接。规范预案编制内容,提高预案编制质量,加强预案审查,建立健全预案数据库。编制应急演练评估标准,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规范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演练效果。
(六)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教和培训体系建设。
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型企业现有的应急培训资源,完善培训设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规划和考核标准。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队伍指战员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等,面向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全民应对事故灾难的意识和能力。
(七)推动应急救援科技进步。
坚持以应急救援需求为导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原始研发、创造创新、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机制。鼓励应急装备和物资生产企业、教学科研机构搞好产学研结合,加强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扶持和培育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研发机构和制造产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优先推广应用紧急避险、应急救援、逃生、报警等先进适用技术......余下全文>>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为了保障应急救援的需要,应当选哪几个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规定:应当选择:C、B。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 我需要导则的全部内容~谢谢~ 10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2011-10-1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程序、内容和要素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可以对应急预案框架结构等要素进行调整。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2.2应急准备 emergency preparedness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2.3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2.4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2.5恢复 recovery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3 应急预案的编制
3.1 编制准备
编制应急预案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a)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事故的危害程度;
b)排查事故隐患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并在隐患治理的基础上,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其危害程度;
c)确定事故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d)针对事故危险源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e)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
f)充分借鉴国内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应急工作经验。
3.2 编制程序
3.2.1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结合本单位部门互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
3.2.2 资料收集
收集应急预案编制所需的各种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技术标准、国内外同行业事故案例分析、本单位技术资料等)。
3.2.3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在危险因素分析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和后果,进行事故风险分析,并指出事故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形成分析报告,分析结果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3.2.4 应急能力评估
对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3.2.5 应急预案编制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注重全体人员的参与和培训,使所有与事故有关人员均掌握危险源的危险性、应急处置方案和技能。应急预案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
3.2.6 应急预案评审与发布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4 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余下全文>>
八:、《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C、300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附件
9.1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列出应急工作中需要联系的部门、机构或人员的多种联系方式,当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更新。9.2应急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列出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物资和装备名称、型号、性能、数量、存放地点、运输和使用条件、管理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9.3规范化格式文本应急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9.4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主要包括:a)警报系统分布及覆盖范围;b)重要防护目标、危险源一览表、分布图;c)应急指挥部位置及救援队伍行动路线;d)疏散路线、警戒范围、重要地点等的标识;e)相关平面布置图纸、救援力量的分布图纸等。9.5 有关协议或备忘录列出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或备忘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五,六,七章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