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一: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

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

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

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

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

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

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

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费。

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

租房屋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

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

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

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

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

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

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

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

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

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

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

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

所注销住宿登记。

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

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

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

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

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

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

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

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

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

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

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

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

得造成环境污染。

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

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

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

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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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余下全文>>

三: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只是口头协议按季度交房租,也不知道房东是否有《产权证》或到房管局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兰州某房屋中介公司负责人说,目前兰州市场房屋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许多房东把价格放在第一位,给骗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兰州市最近发生多起假房东骗钱案件。据了解,去年7月24日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被纳入统一管理,并正式启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在租房过程中应该和房屋租赁人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记者调查发现,该《办法》实施一年后,仍有许多房东在出租房屋时不与房客签订出租合同,造成一房多租、传销窝点屡次打击不尽。

只重房租给骗子可乘之机

昨日,记者在安宁区水挂庄81号看到,房东出租了一间30平米的房价格在600元,李某说。十年前30平米的房屋租金在70元左右,现在在兰州做生意的人越来越多,房子根本不怕租不出去,许多老板租房子出手很大方,根本不用担心不给钱,所以没必要签合同。房客李某说,自己并没有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按季度交房租,也不知道房东是否有《产权证》或到房管局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兰州某房屋中介公司负责人说,目前兰州市场房屋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许多房东把价格放在第一位,给骗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骗子对房东很“大方”

某房屋中介负责人说,骗子们对房东十分大方,所以房东一般只重租金不重合同。骗子所用最多的借口是装修房子,趁机再去行骗。他们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寻找承租人、设计骗局、骗取房租等一系列活动,所以骗子最担心时间不够用。他们的下手目标通常是有能力支付年租的生意人和白领人士,去看房时他会告诉你房子很紧俏,甚至是找“托儿”一起抢着订。在紧急的状态下,人们的考虑往往不太周全,房客交付年租也由于假房东承诺的水电、物业、暖气费等优惠条件而上当受骗。

不签合同传销横行

兰州市七里河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说,去年七里河区共查处58个传销窝点,发现和部分造假窝点。大多数房东们根本不签租房合同,他们只关心高额租金,从而忽略了租房的用途,同时给非法传销提供了滋生的温床。据了解,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将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了解到,一般传销窝点被取缔后执法部门只是对传销者进行遣散,对房东的处罚,根本谈不上高额罚款,一般就是批评教育。根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房东要对租房人员的身份进行登记,违者可处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区区几百元钱,对房东来说根本不算什么。

国家规定租房要签合同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租赁部马部长说,国家在十年前就有规定,在租房过程中,房东应该和房屋租赁商(承租方)依法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只是公民意识不足。去年地反性法规出台后,个体户在申办年检时,必须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到工商、房管部门备案,目前房管局已登记12000件,面积250万平方米,总体情况个体户租房情况较规范,但个人租房或中介租房不签订租房合同的情况仍不乐观。政府也在逐步规范,要解决弊端,还需要上门宣传,实地摸底等一系列过程,还要和公安联手主要对流通人口进行暂住户口登记、社区配合等多方综合管理。

四: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九条 本市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本市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第二章 出租登记第十一条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进行出租登记。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或者按照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宣传有关房屋......余下全文>>

五:我国房屋租赁管理的原则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 出租登记

第七条 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 (二)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四)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服务等; (五)提供维权服务信息;(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基层管理服务站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基层管理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管理规范 ......余下全文>>

六:如何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租房”这个字眼可以追溯到上千年,英盛观察认为是个历史久远的话题。现今更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交易形式。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调整和优化着房地产市场的投资结构和市场结构。对发展居民住房形式的多样化,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城市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出现了企业外迁,投资创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断涌入城市,使得房地产租赁市场需求巨大,导致房屋功能性质发生巨变。过去单一居住和自用转向了投资和经营。这些繁荣的背后,同时也给租赁市场带来了许多问题,如房产租赁纠纷不断增加、私下租赁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出租房混乱的外来人口的违法犯罪、违规中介企业恶意欺诈等,都给房屋租赁管理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房屋租赁管理者的角度,如何发挥房产职能管理的优势,有效、规范地从事房屋租赁管理、房产税的征收、堵截税收流失等方面等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提出在新形势下从事租赁管理工作的思路和发展方向。

一、以登记备案制度为主线,全面提升房屋租赁的管理水平。

1、合同是基础。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因此,在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以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记录,成为出租双方都要共同遵守的租赁准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订定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相应条款,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是处理房屋租赁纠纷的重要依据。

2、备案要前置。备案登记是房屋租赁各项工作的前置性工作,没有备案登记,一切无从谈起。实行备案登记也是出租房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它绝不是简单的登记和收费,而是对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法规和政策的房屋不予登记。对进入租赁市场的房屋进行信息录入和数据统计。实行房屋租赁备案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一项重要内容。它的贯彻实施一方面可以防止非法租赁,减少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止国家税费的流失。

3、内容要准确。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就出租面积、租金的标准、租金给付的方式,要作详尽的约定,这是备案登记、对征收房产税款的重要凭据,所以要求备案登记审查中要尤为注意查验、识别。过去,承租双方来租赁开票,就是简单地自行报出出租面积、租金,缺乏有效

的真实性,租赁管理方难以掌握真实情况。登记备案仅是被动应付、流于形式。今年,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登记制度上实施了全面的改革,推出了由出租人与租赁管理机关共同填写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薄》,将原先的“合同备案”调整为“出租房屋备案”,这是出租人申请出租房屋手续的唯一凭证,杜绝了以往承租双方任意申报面积和租金。租赁管理方事先便于掌控地域内房屋出租和租金的变化。

4、范围要覆盖。目前我市租赁管理的过程中,实施租赁房屋租赁备案,已经成了租赁管理的核心环节。登记备案制度的改革使过去的被动管理变成了主动管理。在理论上,要求完全覆盖到辖区内所有房屋存量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随着城市不断拆迁、商品房接连上市、居民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等,使租赁市场不断有微小动态变化。因此作为租赁管理者要统一掌握租赁市场的信息统计数据,有多少房屋在租赁市场中流通交易的数据,对政府调整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起到重要的信息参考作用。

二、以房产管理的资源为平台,发挥房产部门征税的优势。

1、保持房产良好形象,以优质的服务促进税收的征缴。 “衣、食、住、行”缺一不可......余下全文>>

七:关于房屋租赁有何规定,怎样算违法

这些住户将住宅房变成了出租房,在行政管理方面,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当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具体可以查一下你们当地的规定),可由建设管理部门查处;在相邻的民事关系中,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範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你们可以参考《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维权: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解析

新办法名义上有很多条是保护租房者权益的,但很多人担心,那只会让房租涨的更高。其中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这等于是禁止了间隔房和群租了。理论上是保证了租房者的住房空间,但谁都明白,其直接后果就是涨租金。很多网友担心2011年的租金会因此而上涨,尤其是北京这样房租压力超大的大城市。 《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据新华社电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一亮相,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什么要出台这部新规,是否如部分公众担心的那样会增加“蚁族”等中低收入群体租房难度?如何保证执行监管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姜万荣表示,规范分割出租行为有其现实意义,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姜万荣介绍说,实践中,出租人将房屋分割出租的情况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一个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集中的问题,因此考虑多方因素,在《办法》中作出了规范分割出租行为的规定。我国对建筑安全有明确要求和规定,分割出租中的出租人擅自改变房屋构造结构,改变水、电、气线路等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现有规定和标准。此外,分割出租行为不仅因居住密度大而无法保障承租人的基本生活条件,还因承租人过度占用公共资源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导致矛盾和纠纷。《办法》可能会增加部分租房者的租房难度。姜万荣表示,对分割出租行为进行规范,与群租或低收入人群住房租赁是两个问题。一是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办法》旨在规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分割出租行为,对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合租行为并未禁止,承租人仍可在《办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住房进行合租。二是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解决。目前,各地均以各种渠道拓宽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房源,确保租赁住房的供给稳定充足,惠及中低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居住。新政鼓励房屋出租与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做出了诸多调整。姜万荣介绍说,比如体现了鼓......余下全文>>

九: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您好,《合同法》中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余下全文>>

十:房屋租赁期限的规定

如果提前退房,属于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可以扣除押金作为违约金,如果合同有约定的话。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htt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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